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部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成都德侑聚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北路23号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南部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南部县有机农业示范工程项目(设备类)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报告》,经核实,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我局已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4年10月18日,你公司参与了南部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南部县有机农业示范工程项目(设备类)”(项目编号:N511*****24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评审活动,2024年10月21日,你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向南部县农业农村局发出了《放弃函》,称“因受投标产品销售单位误报型号的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供货时间紧迫,目前无法满足项目规定要求,为不影响贵单位项目正常开展,我公司自愿放弃本次中标资格”。2024年10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了《举证通知书》,要求提供无法履约的证据材料。2024年11月3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举证证据材料说明》,但无法证明你公司放弃本次成交资格的理由正当。2024年12月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南财罚[2024]告字第7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询价通知书、评审报告、成交公告、《放弃函》、《举证通知书》、《举证证据材料说明》、《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760元(贰仟柒佰陆拾元正,按本项目采购金额6‰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南部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部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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