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5年第1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5年第1期
本局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超市店于2024年10月28日销售的四季豆和青椒,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JDSN********),涉案四季豆和青椒已全部销售完,对此,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namespace prefix = o />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7日,从桂林市****农产品有限公司分别以7元/kg的价格购进四季豆10kg,付货款70元,尔后,以11.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以0.75元/kg的价格购进青椒12.5kg,付货款37元,尔后,以7.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青椒进行抽检。2024年11月27日,本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SN********和No:JDSN********,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立案调查,涉案不合格四季豆10kg已被当事人以11.96元/kg的价格销售完,获得销售款119.6元;青椒12.5kg已被当事人以7.96元/kg的价格销售完,获得销售款99.5元。以上两项销售款合计219.1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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