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调整护理类等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关于规范调整护理类等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调整护理类等相关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4〕8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 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3号)、《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8号)要求,经组织专家论证,结合我省现行项目情况,现规范调整护理类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提高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国家《立项指南》要求对我省现行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优化规范调整(详见附表1、2、3)。

  二、规范降低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5)。

  三、各医疗机构要合理开展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深入分析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构成中的设备折旧、耗材成本,通过议价采购,有效降低耗材虚高成本。

  四、各市医保局、卫健委要密切关注本次调整护理类、检查检验类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同时落实山西省7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卫医发〔2024〕24号)中关于“(十四)加强薪酬待遇保障”的“两个允许”要求,推动公立医院护士薪酬制度改革。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4日起执行,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截至具体执行日期,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低于6个月、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低于3个月,或单项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暂不执行上调护理费的价格政策,按护理类《立项指南》平移后的价格执行(详见附表4);待医保基金风险等级降低或当期收不抵支问题解决后,各统筹区再行确定执行上调后的护理费价格(即附表1),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备案后执行。


  附件:1.规范提高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取消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修订“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4.规范平移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5.规范降低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规范调整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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