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县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6年县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5〕97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2016年县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榆政办发〔2015〕60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县2016年县级单位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16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办公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县级协议供货于市级协议供货实行联动,执行市级协议供货确定的具体范围、价格标准和优惠率。

附件:子洲县2016年县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

子洲县2016年县级单位政府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含未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0.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交通工具

(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对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存储设备(协议供货)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及教材

(16)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其他工程。

3、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公务车辆保险、维修

(2)会议及接待

(3)印刷

(4)工程设计和监理

(5)网络服务费

(6)社会中介服务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8)规划设计和调查研究

(9)资产的评估及拍卖

(10)科研、论证及专业鉴定

(11)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类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存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设备及器械、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探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福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政府购买服务特殊类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0.3万元(含)不足0.5万元的项目;预算金额不足0.3万元的项目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类: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不足1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预算金额不足5万元的项目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服务类: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5万元(含)不足3万元的项目;预算金额不足1.5万元的项目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7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

(三)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70万元,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70万元(含)—120万元。

(四)询价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0.5万元(含)—30万元的货物类,3万元(含)—30万元的服务类,10万元(含)—70万元的工程类。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在一个财政年度之内,采购人将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分多次采购,未办理审批手续且累计资金数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界定通用类或者特殊类项目。

(三)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部门、单位需按照财政部2013年10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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