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关于推进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推进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消防救援支队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抓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着力推动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均等化,不断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减小作战半径,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已经成为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2024年为例,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共接警出动8405余次,占消防救援队伍接处警总量的45.37%。但由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属性不明、综合保障不足等因素导致当前队站建设质效不高、人员流动性大,特别是队伍在人员和车辆装备配备方面存在较大短板,严重制约着战斗力生成。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队伍职业特点、发展规律和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5大方面14条内容,重点围绕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落实队站建设责任、严格队伍教育管理、固化队伍运行模式、完善综合保障机制等内容作了顶层设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文件要求:到2025年底前,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与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做到队站布局更合理、制度体系更完善、综合保障更有力、救援能力更专业,基本实现城乡消防安全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力、动态发展”的工作格局。

四、主要特点

(一)压实建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但在现实中,政府部门之间因职责边界不明晰推诿扯皮,常由消防救援部门“单打独斗”,导致队站建设推动困难、进程缓慢。因此,《实施方案》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通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点项目”等推动落实。为提供政策依据,同步明确财政、人社、教育、退役军人和自然资源等主要部门具体职责,兜底要求“机构编制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合力”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职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均处于灭火救援一线,具有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等特点,在应急救援和日常训练中难免发生伤病,为降低地方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用人风险,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结合国家《意见》要求和相关部门意见,《实施方案》提出要为专职消防员购买补充医疗和补充工伤保险。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全部按照省直单位标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购买了职业年金,本着同工同酬原则,兼顾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实际,《实施方案》鼓励用人单位参照企业职工模式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职业年金,缩小两支队伍保障差距。

(三)畅通发展渠道。随着队伍不断发展,部分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年限已超12年,对退出方式充满期待。通过深入基层政府专职消防队调研也发现,退出机制和渠道是他们最为关注的重点话题,为此在考虑各政府、各部门反馈意见和接受能力的同时,将连续工作满3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帮助其就业,对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且具有相应工种职业资格的,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发放退出安置费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优待政策。国家《意见》和省政府第243号令均要求给予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应社会优待,各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办法也将满足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待范畴。为更好体现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关心关爱,提升队伍吸引力和荣誉感,确保社会优待落地落实,《实施方案》对优待措施进行了明确:一是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落户、就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景区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应享受同等优待;二是连续工作满3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同等享受子女入学优待和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三是为弥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现有保障的不足,进一步加大对因公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人员的关怀,在现有抚恤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鼓励建立公益性基金,构建多元保障机制。

(五)健全车辆保障。由于采购主体不同,地方政府为专职消防队采购的消防车辆无法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现实中,因地方公牌数量受限或地方采购的消防车辆未纳入“三公”预算经费,导致消防车辆悬挂地方牌证困难,《实施方案》明确地方政府采购的消防车纳入特种专业技术公务用车管理。此外,在灭火救援行动中,悬挂地方车牌的消防车辆为快速抵达灾害现场,及时抢救人民生命财产,难免出现超速、违停、压线等违章行为,现实中也出现过部分类似案例。为解决救援后顾之忧,《实施方案》明确了对消防救援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实后予以消除。

解读单位:上饶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电话:0793-*******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专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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