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关于荣斌“公园壹号”酒店抵债资产的处置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关于荣斌“公园壹号”酒店抵债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拟对拥有的荣斌“公园壹号”酒店抵债资产进行处置,现予以公告。
一、资产情况
抵债资产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与兴安路交汇处往东500米处29,810.87平方米的酒店。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做出(2020)内01执88号之二号执行裁定,将抵押人所有的上述资产作价270,140,810.00元抵偿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的欠款,该抵债裁定生效后,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尚未到有权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酒店目前为空置状态,仍为在建工程,酒店的外立面装修已经基本完成,窗户已经安装,内部部分二次结构未完成,水、电、暖、消防、电梯等设施都未安装,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不存在非法经营、非法集资情况,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三、处置方式及交易条件:对公告范围内按照抵债资产现状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买受人须信誉良好,资金来源合法,具备一次性或分期足额付款的能力,并可承担购买标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5年1月3日,有效期限为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13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抵债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五、合作意向
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面向各界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者购买意向请现场、致电或书面来函咨询。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朱先生、付先生 电话:0471-*******、0471-*******
公告期内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联系人:谭先生 举报电话:0471-*******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9-12层
注:1.公告清单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清单所列示抵债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如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有效期内向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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