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南罚〔2024〕22号
嘉环南罚〔2024〕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南)罚〔2024〕22 号
案件名称:浙江企信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企信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 年 10 月 8 日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元(540 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缴款账号:193*****0400***************,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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