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银龄安康老年人意外险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银龄安康老年人意外险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保障范围

(a)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指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保险责任。

(b)“三个指定”范围:

①指定场所:一是各类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二是各类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三是社区服务中心(站)和养老管理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学习培训场所等公共服务场所四是各级医疗机构。

②指定活动:一是老年人参加政府机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举行的各种针对老年人的公益活动及会议:二是老年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三是老年人接受与政府签约的为老服务单位服务;四是老年人接受志愿者服务。

③指定交通工具:老年人乘坐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证照的公用交通工具,如公交车、营运客车、出租车、地铁(城铁)。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给付办法

意外伤害身故金/意外伤害伤残金

*****元/份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安慰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含烧伤)致残疾的,按残疾等级对照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金和门急诊

2000元/份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治疗,在医院(含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基层卫生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费用。

①有医保结算,免赔额100元/每次医疗事件,给付比例:80%。

②无医保结算,免赔额200元/每次医疗事件,给付比例:70%。

意外门诊:含所有的意外导致的门诊,给付标准同上。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30元/天

(限180天)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30元/日,住院免赔日数:0日,累计最高补贴180天,以保险期满日为止。

疾病身故慰问金

500元/份

等待期30天

“三个指定”发生的意外伤害身故金

“三个指定”发生的意外伤害伤残金

*****元/份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安慰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含烧伤)致残疾的,按残疾等级对照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个指定”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金

2000元/份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治疗,在医院(含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基层卫生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费用。

①有医保结算,免赔额100元/每次医疗事件,给付比例:80%。

②无医保结算,免赔额200元/每次医疗事件,给付比例:70%。

保费

38元/份

附表1 意外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给付比例

Ⅰ级伤残

100%

Ⅱ级伤残

90%

Ⅲ级伤残

80%

Ⅳ级伤残

70%

Ⅴ级伤残

60%

Ⅵ级伤残

50%

Ⅶ级伤残

40%

Ⅷ级伤残

30%

Ⅸ级伤残

20%

Ⅹ级伤残

10%

附表2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类别

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以上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10%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伤

60%

Ⅲ度烧伤面积在2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相关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三、技术规格


/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2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2)服务地点:由采购人指定(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宁乡市)

(3)支付方式:据实结算(参保人数×入围单价)由各区县按财政部门要求自行支付。

五、服务标准

服务要求

(1)保险公司应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开展业务。

(2)保险公司需具备理赔能力及相关工作经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有良好的信誉。

(3)本项目服务对象为60岁(含)以上的特困人员(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老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中的老年人,以及80周岁及以上老人。服务对象涵盖广,居住分散,自身保险意识薄弱,部分老年人行动不便,维权能力弱,保险公司能提供就近便利的服务,并组建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服务团队提供上门服务,增加为老服务意识,提升为老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4)要求加大宣传力度,主动送政策进村、送服务入户,积极组织开展现场理赔宣传活动,营造保险惠老氛围,提高老年人自觉参保积极性;要加强服务监督,提高理赔质量,做到不惜赔、不乱赔、不错赔,充分体现民生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原则;要坚持“保险诚信、保险合规”底线,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5)保险公司不得以实施区域分布位置、投保人数多少、人员年龄结构、服务成本高低、实施地走点距离远近、实施地点交通状况等因素作为拒签合同的理由;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必须承诺响应。

(6)在承保期限以内遇特殊出险案例,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协助拟定优化方案,避免出现不可控情况。

(7)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以及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开通专门理赔电话、线上理赔通道和柜面理赔绿色通道;县级营业柜面需设“老年人绿色服务通道”;各乡镇均设立老年人保险服务专员,设立老年人出险报案点,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理赔服务。

(8)保险公司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保监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9)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将取消入围资格,并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②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③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④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⑤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⑥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⑧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⑩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验收标准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3.是否邀请专家:否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6.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7.履约验收时间: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

8.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查验承保期限内属于保障内的责任是否进行理赔,理赔额度和意外伤残等级理赔比例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9.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查验承保期限内日常理赔事项处理是否按投标(响应)文件执行。

10.履约验收标准:具体保障责任的赔偿限额,意外伤残等级理赔比例是否按要求执行。

七、其他要求

本项目拟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上限为3家,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长沙市各区县民政局)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售后服务保障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服务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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