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CTZB-**********

二、项目名称:西湖区退役军人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0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盛路9号A11幢2楼230室

被投诉人 1 :杭州市西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行政服务中心东5楼

被投诉人 2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1706房

相关供应商:杭州厚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16楼A座1609室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行政服务中心东5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对西湖区退役军人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编号:CTZB-**********,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填写的‘企业类型’与实际不符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对投诉人主张“至于中、小、微三类企业的认定偏差,并不是作为无效投标的法定依据”不予支持。投诉人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本项目承建(承接)企业为杭州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并声明该企业的xx为155人、xx为4890.88万元,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型企业。经审查,“xx为155人、xx为4890.88万元”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资格审查环节,资格审查人员向投诉人发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要求投诉人明确杭州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投诉人出具了《回复函》,表示“中型企业是由于我单位人员编写投标文件时误填所致。实际我单位属于小型企业”。故,资格审查人员以“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为中型企业,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由认定投诉人提供的声明函无效,进而认定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西湖区退役军人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编号:CTZB-**********)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25年01月03日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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