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家具采购项目比选公告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家具采购项目比选公告
一、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工业园区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家具采购项目,比选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工业园区税务局,现对该项目进行企业的公开比选,选定中选人。相关公告内容如下: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工业园区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家具采购项目;
2.2比选内容及要求:
项目名称 | 购买内容 | 合同履行期限 | 最高限价(元) |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工业园区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家具采购项目 | 1批(详见技术要求)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供货并安装完成。 |
注:
1.本项目费用为包干价,报价中应包括直接成本(现场人员工资、现场津贴、现场管理费用和用于本项目工作相关的设备、仪器使用费用、交通工具、通讯、安装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行政办公费、培训费、经营费、各种保险费、其他费用等)、税金、利润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2、技术要求(以下内容不允许负偏离)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参数 | 颜色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条桌 | 1800*400*750 | 1、基材:主材采用优质18mm橡木多层板,采用优质16mm实木板材不开裂,结构致密、耐腐、耐久性强,须符合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 | 胡桃色 | 张 | 24 | 前档板落地70.和主席台同色面板3公分厚 | ||
2 | 1800*500*750 | 胡桃色 | 张 | 7 | 前档板落地70.和主席台同色面板3公分厚 | ||||
3 | 主席台 | 1800*600*760 | 胡桃色 | 张 | 3 | 面板6公分厚 | |||
4 | 会议桌 | 6000*1800*760 | 1、基材:主材采用优质18mm橡木多层板,采用优质16mm实木板材不开裂,结构致密、耐腐、耐久性强,须符合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 | 胡桃色 | 张 | 1 | 面板8公分厚 | ||
5 | 8000*1800*760 | 胡桃色 | 张 | 1 | 面板8公分厚 | ||||
6 | 会议椅 | 常规 | 1、规格:550*600*980 椅子采用优质双层西皮,椅垫.靠背采用高弹海棉,进口橡木椅架,五金金属配椅,符合GB/T 3324-2017(木家具通椅椅术条件)标准规定。 | 胡桃色 | 张 | 77 | 超纤皮1张,牛皮 | ||
7 | 会议椅 | 常规 | 1、采用优质尼龙网布,高弹阻燃定型海绵,弓字型腿,符合GB *****-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 6343-2009《泡沫塑料及橡胶 表观密度的测定》、GB/T *****-2006《通用软质聚醚型聚氨酯泡沫塑料》、QB/T 2280-2016《办公家具办公椅》。 | 黑色 | 张 | 100 | |||
8 | 会议桌 | 3600*1200*75 | 1、采用优质E0级MFC板基材; | 胡桃色 | 张 | 1 | |||
9 | 演讲台 | 750*560*1100 | 1、基材:主材采用优质18mm实木板材贴木色,带抽屉、主机柜、实木板材不开裂,结构致密、耐腐、耐久性强,须符合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 | 胡桃色 | 张 | 1 |
本项目所采购货物规格涉及尺寸(长宽高)、厚度等为固定数值没有设置区间值的允许±1%的偏差。
三、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无。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名时间、地点
4.1凡有意的比选申请人,请于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5日(北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报名;
4.2报名地点: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工业园区税务局1302室。
五、报名资料:
(1)封面(格式自拟)
(2)参选承诺函(格式自拟,包括收费报价、服务承诺方面的内容);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由授权人代理,则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比选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比选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比选申请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比选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比选申请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比选申请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比选申请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6)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比选申请人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比选申请人,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比选申请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比选申请人,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7)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比选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比选申请人,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比选申请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比选申请人,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格式自拟)。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格式自拟)。
(10)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的规定,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的,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说明:①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②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③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注:1.若比选申请人采用资格承诺制的,可提供报名资料第(1)~(3)、(10)视为满足的报名条件。若比选申请人不采用资格承诺制的,需提供报名资料第(1)~(9)视为满足的报名条件。
六、选取确认方式:最低价中标法。
七.其他
7.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元,高于最高限额的投标将被拒绝。
7.2比选申请人编制响应文件及所发生的任何费用,本单位不作补偿。
八、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南平工业园区税务局网站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比选人: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工业园区税务局
联系人:杜先生 电话:0599-*******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工业园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
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提供资格承诺函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标签: 综合业务办公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福建
福建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