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遴选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破产清算遴选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
遴选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年12月23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98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12月24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981破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全面了解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保障债权人和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的制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管理人拟对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估。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
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应城市经济开发区城中工业园,注册资本3000万元,目前企业处于存续状态。
二、本案基本情况
见附件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4)鄂098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4)鄂0981破6号《决定书》。
三、评审方式
1.管理人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2.竞聘机构选定将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人通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应城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公告的方式选定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3.通过综合考虑报名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服务方案、报价等事项,择优选定审计、评估机构,并分别签订委托协议。
四、审计、评估服务工作范围
(一)审计机构
1.对债务人的财务进行破产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依据管理人工作需要,对债务人可能涉及的《企业破产法》相关问题,如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债务人的出资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等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4.管理人安排的与破产重整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债权人会议介绍审计情况、未申报债权统计工作、协助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接受债权人咨询等。
5.根据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询问和解答。
6.与审计相关的其它工作。
(二)评估机构
1.完成债务人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报告;
2.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项业务;
6.与评估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与本次遴选工作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以备人民法院遴选评定:
1.参加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审计评估工作的意向书(原件);
2.有效的审计或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负责审计师或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入围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证明(复印件);
6.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大型企业重整或清算工作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重整或清算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报价(应载明“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元”)等)。
项目陈述书提交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六、报名时间及材料递送方式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17时。报名机构须于该期限内将报名材料扫描为PDF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jenie0720@vip.sina.com,并向管理人邮寄提交书面报名材料一式三份。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德成国贸中心B座26层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联系人:朱仪律师180*****466;王佳浩律师158*****235
七、其他说明
1.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各机构提交的报名申报材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遴选,择优选取本案的审计、评估机构,报人民法院批准,对于已报名未入选的机构,破产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2.申报机构向破产管理人递交项目服务方案,视为其已经接受本招募公告的各项要求,对本招募公告的内容没有异议,并向管理人承诺予以履行,否则视为违约,破产管理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其主张赔偿责任。如中选机构违约,破产管理人有权直接从审计费用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中选机构补足。
3.中选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本次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享有。
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附:1.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4)鄂098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
2.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4)鄂0981破6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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