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镇京行复不字第7号-某某业主委员会不服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办事处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镇京行复不字第7号-某某业主委员会不服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办事处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镇 江 市 京口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2024〕镇京行复不字第7号

申请人:某某业主委员会。

代理人:莫某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办事处,联系地址:镇江市北固湾路4号。

法定代表人:胡飞,职务:主任。

某某业主委员会对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办事处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服,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系要求撤销某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属于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某某业主委员会虽然提供了盖有“某某业主大会”印章的授权书,但并未实际征求某某小区全体业主意见,既不能据此认定某某小区全体业主对某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了授权,也不能据此认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已同意某某业主委员会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另,根据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查明事实,某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选举成立;但,某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后既未成功在四牌楼街道和京口区住建局备案,按业主委员会任期最长5年计,现也远远超过了任期期限。综上,某某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提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街道办事处 行政 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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