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运城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山西省运城市财政局文件运财购〔2014〕13号
关于印发《运城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受市政府委托,现将《运城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省财政厅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但须依法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不在采购目录以内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省级财政厅登记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四、各部门、各单位购买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须严格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物资采购、服务的项目,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单独列出,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2015年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月申报制度,采购单位根据年初所列政府采购预算每月第一周内将《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送交有关业务科室。属于工程主体招标和工程监理招标的部分,采购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但须依规定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物资采购项目、服务由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库月度用款计划,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依据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及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采购物资、服务采购项目须按工程进度及时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直接支付,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和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拨付资金。五、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的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会议饭店、印刷、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实行定点采购。关于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财政部、省财政厅、市政府、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六、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属于财政性资金工程(不含网络工程、信息工程、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应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规定对项目概算、预算进行评审,结果报有关支出科(股)室,明确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构成,落实财政资金安排,同时申报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依据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招标、中标信息在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工程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以前,不得开展工程政府采购活动。七、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属于财政性资金和配套自筹资金的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时,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先由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方案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依据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省财政厅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信息工程等招标事宜,招标、中标信息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工程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以前,不得开展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政府采购活动。八、各部门、各单位实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信息工程(与土建无关的工程)等项目时,必须经具有相关专业监理资质,且在市财政局备案的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专业监理。九、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政策、节能环保政策,支持两型社会建设;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预留预算份额、设置评分标准、落实评审优惠、减轻经营负担、推进融资和信用担保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政策扶持;纳入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项目,须严格执行优先采购政策(寰烁科技部分产品)。十、各部门、各单位购买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严防商业贿赂行为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十一、本目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十二、本目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附件:运城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运城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0日 主题词:印发政府采购目录通知主送: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抄送:运城市政府采购领导组运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印发共印400份
运城市市级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招标1、货物(1)建筑物、构筑物;(2)交通工具(包括小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客货两用车);(3)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用汽车、救护车、清扫车、洒水车、机场专用车、垃圾车、通迅广播车等);(4)电器设备(电机、电源设备、照相机、摄像机、专业镜头、空调、中央空调设备);(5)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数码印刷机、一体机、速印机、投影仪、电脑投影一体机、移动多媒体、视频展示台、线性编辑机、非线形编辑机、扫描仪、计算机外设等相关设备等);(6)LED显示屏。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7)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磁盘阵列、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防火墙、隔离卡、加密设备等);(8)办公家俱、课桌凳;(9)文件柜、档案密集柜;(10)服装、工作服、校服(5万元以上);(11)国产正版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应用软件、办公套件、其他基础软件);(12)电梯;(13)建设工程政府集中采购物资采购中的材料(除钢材、水泥)、设备。2、工程(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市政工程:(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环保、园林及街道绿化工程(4)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5)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工程;(6)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信息及智能化系统工程。3、服务(1)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3)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4)会议定点饭店;(5)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6)中西部地区智慧城运营中心物联网、云计算、智慧终端产品及服务。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具备规定条件、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者外,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1、货物类(1)构筑物;(2)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3)专用设备(通信设备、视频会议设备、机动车辆检测设备、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档案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安全生产设备、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设备及器材、网络安全监察设备、地震专用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环保设备、质量检测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大中专院校专用设备(不含学生个人用品)、疫苗等)、文艺设备、乐器、演出服装、舞台设备;图书和档案。2、工程类(1)建筑物;(2)其他建筑设施建设;(3)修缮、装饰工程;(4)电力、通信、信息工程;3、服务类(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其它专业咨询。(2)展览服务;(3)文物及陈列品维护。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一)货物类:单项和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下;(二)工程类:单项和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下(除房屋装修、拆除、修缮、信息工程外);(三)服务类:单项和批量达到20万元以下。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类:单项和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二)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三)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标签: 运城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