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玉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采购编码:青海东泉竞谈(工程)2024-015
二、项目名称 :玉树市2023年非国有林森林抚育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绿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解放北路滨河绿洲59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簇
联系电话:138*****046
被投诉人1:青海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大街中发源城市广场12号楼3单元12室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976-*******
被投诉人2:玉树市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玉树市
联系人:尼样
联系电话:097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青海东泉竞谈(工程)2024-015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于2024年12月12日向被投人1青海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投人2玉树市林业局提出质疑,青海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当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遂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玉树市财政局)提交投诉函,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质疑及质疑回复函、招投标文件、专家评审全过程报告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投诉人投诉的“玉树市2023年非国有林森林抚育项目”项目中,具有投诉的资格,且程序合法。
五、投诉事项及调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人投诉称:
2024年12月5日参与报名此次项目投标,2024年12月6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30分钟内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完成远程解密响应文件。解密结束后在项目评审阶段,按照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标程序和竞争性谈判招标要求经过“首轮报价确认、资格和符合性性审查、第二轮报价谈判、最终报价形成”等程序,最终经评审小组评审,电子招标最终结果显示,最终报价“******.00元”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为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投诉人进行二轮报价后,谈判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评审,没有按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步骤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确定预中标人,严重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10日招标代理机构“青海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传项目终止公告:理由是“采购机构计划有变”。
采购过程中产生中标供应商应发未发中标通知书并在关键时刻代理机构突然终止中标公告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次日2024年12月12日提出质疑。
质疑回复函同样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在2024年12月20日向玉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2.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青海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否认投标单位青海绿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诉人)招标活动中合法有效性,发布中标公告前收到业主的通知,招标文件中清单苗木规格及采购需求有变,需要更改后重新出工程量清单再组织招标工作。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被投诉人)青海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中标公告前收到业主的通知,招标文件中清单苗木规格及采购需求变更废标不属于“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理由。
“重大变故”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既不能预见、不能回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战争、自然灾害、财政危机取消预算等)而被投诉人的理由是主观意识影响是不属于受客观重大变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2月6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竞争性谈判招标要求经过“首轮报价确认、资格和符合性性审查、第二轮报价谈判、最终报价形成”等程序,最终经评审小组评审,电子招标最终结果显示,最终报价“******.00元”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为最终成交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投诉事项成立、综合全案证据,属于投诉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支持,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树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6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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