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第二次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再审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第二次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湖北居之正智能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再审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第二次)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湖北居之正智能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湖北居之正智能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再审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第二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组织询比采购。
1.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
1.1项目名称:湖北居之正智能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再审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第二次)项目
1.2项目概况:2024年5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项,要求采购人向**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外运距增加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采购人就案件情况研讨,认为本案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瑕疵等情形。应增加代理律师团队力量,提起再审申请,维护采购人权利。
1.3服务地点: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1.4采购内容及范围:1、为采购人提供针对性的咨询、起草相关文书;2、梳理采购人涉案事实,搜集整理案件相关证据,制定详尽的案件处理策略,并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3、代理采购人与省高院进行沟通、表达陈述申辩意见等;4、就本项目代理采购人进行法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代理诉讼服务:发回重审或高院受理后的诉讼代理;5、再审、执行等工作(如有)6、案件执行,直至执行完毕;7、进行结案总结分析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归档、整理、移交;8、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工作。
1.5采购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总价)由基础费和风险服务两部分组成,基础费(需通过再审受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7万(含税),风险服务费减损金额比例不超过10%。(减损金额为:“二审判决采购人应支付金额”-“再审判决采购人实际执行金额”。)其中:再审申请若不予受理则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费用,风险服务费最低为0元,总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6计划工期(交货期、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本案所有工作止。
1.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8其他:无。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详见附录。
2.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2.3 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每个供应商最多可对1个标段竞标;每个供应商允许中1个标。
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响应均将被否决。
3.采购文件的获取
3.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应当在湖北交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ec.hbjttz.com)进行注册登记。
3.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0日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平台”,在所竞标标段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人 (“平台”)拒收其响应文件。
3.3采购文件下载时须支付平台服务费500元/标段,售后不退。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4日09时30分。
4.2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登录“平台”,选择所竞标标段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通过CA数字证书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平台”)将拒收。
4.3响应文件的制作、网上递交、开启环节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门户(“平台”—帮助中心—CA办理)。
5.发布公告的媒介
采购公告在湖北交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ec.hbjttz.com/)上发布。
6.评审办法
本次采购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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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湖北居之正智能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路99号
联 系 人:赵先生
联系方式:159*****004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8号湖北交投大楼西塔光明中心34楼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方式:159*****214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最低要求 | |
同时具备: 1、供应商应为经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 2、供应商已入选“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备选库(2024-2026年)”且在有效期内。 |
注:
1、供应商应提供内容清晰可辨的执业许可证的扫描件;
2、供应商如为律所分所的,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能且仅能以其分所获得的为准,否则视为不符合要求。
3、《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备选库(2024-2026年)》,该备选库名单以采购人提供为准,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近5年内有为国、央企提供过1项法律顾问服务业绩。 |
注:供应商应提供近5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来承担的类似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含有:项目名称,甲、乙方单位名称,服务内容,甲、乙方签字盖章等内容。如果合同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可由甲方出具有效证明。如无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书及甲方证明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采购人在对供应商进行业绩审查时将不考虑该业绩。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最低数量要求 | 要求 | 备注 |
团队负责人 | 1 | 本科学历、具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并具有5年(含)以上律师执业经验。 | |
律师成员 | 1 | 本科学历、具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并具有2年(含)以上律师执业经验。 | |
合计 | 2 |
注:团队负责人、律师成员应附身份证、毕业证、律师执业证、供应商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保缴费证明(近1年内任意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律师执业经验年限以律师执业资格证上的时间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最 低 要 求 |
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1.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上一年度信用评级被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评为D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6)近三年度被列入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黑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
注:供应商按响应文件格式提供供应商信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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