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双辽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双辽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医疗废弃物处置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和《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医疗废物处置成本费用测算,现将制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在双辽市从事医疗服务并产生医疗废物的各类医疗机构,各收费单位均应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并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收费标准

  (一)设有固定病床的各类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病床数量每床每日2.7元收费。

  (二)以下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收费,每公斤收费3.00元。

  1、医院门诊部月处置费低于900元的按每月900元收取,血站月处置费低于1500元的按每月1500元收取。

  2、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月处置费低于1100元的按每月1100元收取。

  3、个体诊所(不含口腔诊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月处置费低于120元的按每月12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月处置费低于150元的按每月150元收取。

  4、口腔诊所按治疗床位核定,每张床月处置费低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收取。

  5、社区门诊月处置费低于100元的按每月100元收取。

  6、除上述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每公斤3.00元收取。

  三、收费方式

  依据本批复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各收费单位与各类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废物的重量、床位使用数、医疗废物的收集方式及收费办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并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医疗废物处置费应按月计收,地处偏远乡镇经双方协商可按季度或年收取。

  四、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规定,按床位使用数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将处置费计入床位费。

  五、本通知自2025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在试行期内,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

   双辽市卫生健康局

初审:陈静

复审:钱荣

终审:李海

各医疗废弃物处置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和《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医疗废物处置成本费用测算,现将制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在双辽市从事医疗服务并产生医疗废物的各类医疗机构,各收费单位均应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并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收费标准

  (一)设有固定病床的各类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病床数量每床每日2.7元收费。

  (二)以下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收费,每公斤收费3.00元。

  1、医院门诊部月处置费低于900元的按每月900元收取,血站月处置费低于1500元的按每月1500元收取。

  2、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月处置费低于1100元的按每月1100元收取。

  3、个体诊所(不含口腔诊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月处置费低于120元的按每月12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月处置费低于150元的按每月150元收取。

  4、口腔诊所按治疗床位核定,每张床月处置费低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收取。

  5、社区门诊月处置费低于100元的按每月100元收取。

  6、除上述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每公斤3.00元收取。

  三、收费方式

  依据本批复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各收费单位与各类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废物的重量、床位使用数、医疗废物的收集方式及收费办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并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医疗废物处置费应按月计收,地处偏远乡镇经双方协商可按季度或年收取。

  四、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规定,按床位使用数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将处置费计入床位费。

  五、本通知自2025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在试行期内,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

   双辽市卫生健康局

初审:陈静

复审:钱荣

终审:李海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置费收费标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