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4〕70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4〕70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580******Y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李晨春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募役镇发恰村蛮箐组的石材加工项目生产工艺为荒料—切割—表面粗糙处理—成品,现场检查时未进行生产,工业场地及加工车间旁运输道路未硬化且积有大量粉尘,未见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进行抑尘,加工产生的石浆通过沉淀池沉淀后经砂石分离机分离,再经压泥机压干露天堆存于车间西南面的空地上,该堆存点地面未硬化、未建设有防渗防漏设施、未建设有淋溶水收集池。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00);

2、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00);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元整(¥1*****.00)。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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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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