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4〕74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4〕7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环罚字〔2024〕7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贵州牛来香实业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贵华 |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贵州牛来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大山乡双山村的年产1000吨肉类深加工技改项目和年产1000吨牛肉制品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生物质锅炉未运行、屠宰车间在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处理站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安顺市生态环境局镇宁分局现场委托贵州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水排放口的外排污水开展了采样检测。根据贵州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贵州牛来香实业有限公司废水监测,报告编号:中〔检〕*********)显示悬浮物检测结果62mg/L、氨氮检测结果39.8mg/L分别超过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悬浮物执行排放浓度限值60mg/L、氨氮执行排放浓度限值15mg/L,其中:悬浮物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03倍、氨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65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贵州牛来香实业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00)。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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