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宁政采磋商(货物)2024-095号
二、项目名称:西宁市总寨中学智慧教育互动黑板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荣伟力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4号楼*****室
邮编:******
授权代表:曹继东 联系电话:131*****139
被投诉人: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西宁市市民中心4楼
邮编:******
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陕西梵禧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曙光路东社区中上东路286号工业品市场东区203号
联系人:刘叶 联系电话:139*****900
2024年12月5日,青海荣伟力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西宁市总寨中学智慧教育互动黑板项目”(宁政采磋商〔货物〕2024-095号)中标结果不满,向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2月26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分别向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12:中标单位所投产品智慧黑板12项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13:陕西梵禧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投标文件不符合审查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14:陕西梵禧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五、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经查阅投诉函相关资料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12:智慧黑板的佐证材料《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生产厂家为“深圳市东方中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标单位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东方中原(深圳)光显技术有限公司”不一致,该《检验报告》载明的技术参数不能作为验证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依据。且经生产厂家证实所投产品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虚假应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1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3:“中小企业声明函”盖章单位为投标人“陕西梵禧商贸有限公司”,所盖公章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00)46号)的规定。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4:“陕西梵禧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经查证“东方中原(深圳)光显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何泳,从业人数情况158人,属于小型企业;该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不存在与大型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4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财政局
2025年1月7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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