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海盛坤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彦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0WBGR6J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6号创新创业园11号楼46-505室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7日参加了“公共文化服务活动设施设备更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宁政采磋商(货物)2024-100号],涉及金额为******.00元,2024年12月18日,本机关接到西宁市采购中心反映,称你(单位)涉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与青海舒凯商贸有限公司和青海华飞实业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构成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反映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西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财采告字〔2024〕5号)并于2024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1681.50元(******.00元×5‰=1681.5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缴款流程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宁市财政局

2025年1月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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