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马尔康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240*****
二、项目名称:草登乡人集镇建设配套设施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标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住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338号
被投诉人1:马尔康市草登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马尔康市草登乡
被投诉人2: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570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新标达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就草登乡人集镇建设配套设施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多项产品要求的检测报告存在指定性、倾向性条款,为早期做好了报告的供应商量身定制,让短时间无法做出报告的供应商无法参与,以其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马尔康市财政局
2024年1月5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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