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2025-法鉴字6
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2025-法鉴字6
攸县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2025-法鉴字6)
(2025)湘0223法鉴字6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拟定于2025年1月15日11:00时选择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段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评估机构。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围且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可于2025年1月14日17:30时前,点击本公告界面上“我要报名”指引的路径进行报名申请。
提示:1、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机构选择采取计算机随机选择的方式。2、摇号过程、结果可在“评估摇号结果公告”中重播与查询。3、如果跨市域接委托任务,鉴定/评估机构要派出执业满两年的技术人员,报名时请看清公告类别,重复报名、报错类别,取消一年摇号资格。4、被选定机构在接到摇号结果通知后来本院202室(********)审查材料,办理委托手续。如材料不齐,被选定机构应向本院202室书面提交所需材料清单。
攸县法院202室电话:******** 联系人:樊平
攸县法院监督电话:********
标的概况
案号 | 承办法院 | 委托事项 | 案情简要 | 其他 |
(2025)湘0223法鉴字6号 | 攸县人民法院 | 对被执行人段眉清与唐新华(已死亡)共同共有的位于攸县联星街道攸州大道旁新世纪装饰城10栋403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 ********* 攸国用(2010)第30/B0798号】进行评估。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段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9月28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段段眉清与唐新华(已死亡)共同共有的位于攸县联星街道攸州大道旁新世纪装饰城10栋403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 ********* 攸国用(2010)第30/B0798号】。现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拍卖参考价达成一致,需委托进行评估。 |
标签: 选择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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