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农局发〔2024〕101号

关于印发南宁市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农局发〔2024〕101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农局发〔2024〕101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16:15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南宁市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畜牧饲料行业生产领域突发事件,及时有效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南宁市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0日



南宁市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南宁市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畜牧饲料行业生产领域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协调、指导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桂农厅发〔2022〕14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20〕29号)、《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府规〔2022〕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内畜牧饲料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安全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养殖的沼气池、化粪池、漏缝板粪沟、青贮池、料塔,饲料生产筒仓、料仓、混合机、发酵罐、油罐、沉沙井等有限空间作业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养殖场(户)发生圈舍坍塌、火灾、触电、中毒窒息及机械设备操作不当等造成安全突发事件;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厂房坍塌、火灾、粉尘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等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参与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1.4.2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4.3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预防、预警能力。

1.4.4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负管理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明确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2 事件分级

按照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南宁市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市级层面组织机构

3.1.1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

参照自治区层面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局应急指挥部),由局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局领导为副指挥长,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科学技术科、畜牧兽医科,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生态和耕地质量保护中心等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局应急指挥部职责:事件发生后,由市局应急指挥部做好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处置和应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1.2 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畜牧兽医科,办公室主任由畜牧兽医科科长兼任。

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畜牧饲料行业一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 市局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应急处置专家组

成立市局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市局科学技术科、畜牧兽医科,农业生态和耕地质量保护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等局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的行业专家组成,并邀请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的专家,组长由局分管领导兼任,参与现场处置并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

3.2 县级层面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参照市农业农村局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承担本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3现场工作组 

3.3.1 I级、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组 

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牵头,按照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决策部署,提出处置工作任务与具体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厅内相关部门、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协助报送、发布相关信息。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3.2 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组和综合协调组 

应急响应工作组:由市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牵头,在厅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指导下,指导事发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相关具体处置措施。

综合协调组:由市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牵头,局办公室、畜牧兽医科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局,按照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明确应急处置工作任务与具体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专家配合参与应急处置,通知有关人员开展相应工作,报送相关信息。

3.3.3 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组 

由市局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牵头,在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导下,指导事发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相关具体处置措施。

4 风险防控

4.1监控与预警

4.1.1风险监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底线思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畜牧饲料生产安全纳入全年重点目标任务,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及时整改,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局有关科室、局属单位要认真督导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监控,在安全隐患排查和督导中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或其他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及时反馈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2预警行动

各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应急处置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件信息后,根据各类突发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件的性质、规模、人数、地点等情况,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统一指挥,并对接、联络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反应到位,妥善处置。

4.1.3加强风险辨识和评估

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沼气泄漏、中毒窒息、粉尘爆炸、机械伤害等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等重大危险源建立管控清单,加强监测防控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政府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互通信息,共同督促和推进整改。

4.2遵守安全作业要求

4.2.1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在施工、维护和运行管理过程进行吊装、悬挂、动火、临时用电、挖掘、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时,应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将有限空间、高空作业、特种作业等管理维护工作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进行审查,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和义务。发包、出租的场所、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明确事故隐患所在并约定治理责任方,经治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4.2.2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要结合风险因素实际喷印或张贴安全操作标语和警示标识,注意完善消防设施、项目围栏、进出料口盖板、有限空间物理隔离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时,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4.3落实责任,加强培训

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自检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4.4加强预警和演练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演练,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5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报告 

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立即拨打119消防电话,有人员伤亡的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同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如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大,突发事件单位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尽快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5.1 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在本预案规定时限内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并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市农业农村局在本预案规定时限内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并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从演变为重大级别时算起。

5.2 接报较大的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市农业农村局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并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从演变为较大级别时算起。

5.3 接报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市农业农村局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并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平时要确保通信网络畅通,随时可接收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确保收到事件信息后,能迅速核实事件有关情况并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5.4 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4.1 事件发生单位概况(包括相关设施基本情况)。

5.4.2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突发事件现场情况。

5.4.3 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

5.4.4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4.5 已经采取的措施。

5.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5 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或补报,不能漏报、迟报和瞒报。

6 应急处置

6.1 应急启动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自治区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自治区级层面主要负责应对,厅应急指挥部按照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时,市级启动响应,主要由设区市层面负责应对,市局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时,县级启动响应,主要由县级层面负责应对,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6.2 先期处置 

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响应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

6.2.1 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6.2.2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6.2.3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6.2.4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5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2.6 维护事件现场秩序,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明。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应急等相关部门组织先期处置,响应应急预案,抢救遇险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6.3 分级响应措施 

启动本预案I级、Ⅱ级和Ⅲ级响应后,区、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急指挥部协调工作组赶赴现场,迅速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配合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根据事件处置现场需要,Ⅰ级和Ⅱ级协调工作组可并入自治区级生产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共同开展现场处置相关工作。

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后,由市局应急指挥部部署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督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启动本预案Ⅳ级响应后,由市局应急指挥部协调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督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Ⅳ级响应协调工作指导组视情况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6.4 应急终止 

危害基本消除后,Ⅰ级突发事件按自治区相关办法办理终止响应。

Ⅱ级突发事件由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指挥长同意,由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终止响应。

Ⅲ级突发事件由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指挥长同意,由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终止响应。

Ⅳ级突发事件由县级响应启动单位按流程办理终止响应。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要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7.2 突发事件调查 

特别重大、重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由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形成处置评估报告,报厅应急指挥部。

较大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形成处置评估报告,报市局应急指挥部。

一般畜牧饲料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形成处置评估报告,报市局应急指挥部。

8 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的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县级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内部工作程序,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进行衔接,同时组建相应机构和队伍,落实责任到人,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8.2 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各级财政涉农资金,保障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经费。

8.3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物资,或与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保障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8.4 信息保障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加强常规数据检测和信息采集,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等工作。

8.5 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微信、抖音、张贴宣传标语、安全事件图片展、播放警示教育宣传片、转发安全生产小视频等方式,常态化广泛开展畜牧饲料行业安全生产宣传,同时对行业从业人员及行业管理人员加强培训,重点是有限空间和粉尘涉爆等,提升行业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提高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作业意识,做到准确辨识有限空间;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在沼气池、集粪池、贮液池等有限空间及风险区域周边张贴、喷印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避免盲目施救,做到反复宣传、反复提醒、反复强调。

8.6 应急演练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沼气池、集粪池、贮液池等有限空间及风险区域检修、清理、救援等社会化服务机制。要将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作业纳入应急预案管理,按照科学、规范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指导其建立与预案相衔接的应急处置内部工作程序。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以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和科普宣教为目的的应急模拟演练,不断检验、评价和强化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9 附则

本预案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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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应急预案 饲料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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