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期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期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0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4日,我局在保亭县城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名称:乌鸡),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名称:保亭保城黄春菊生食摊。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11日,收到乌鸡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乌鸡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6日将乌鸡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保城黄春菊生食摊。
经调查,保亭保城黄春菊生食摊于2024年9月1日从琼海塔洋吴正科活禽摊购进该批次乌鸡111.9斤,购进价格:11.4元/斤,共购进金额:1275.66元(计算:111.9斤×11.4元/斤=1275.66元);销售价格为18元/斤,销售总金额:2014.2元(计算:111.9斤×18元/斤=2014.2元),上述乌鸡货值金额:2014.2元,违法所得2014.2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保城黄春菊生食摊于2024年9月1日购进乌鸡111.9斤,其中8.5斤用于抽检,剩余的103.4斤销售给散客,因销售时间较久,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乌鸡。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乌鸡,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保城黄春菊生食摊销售不合格乌鸡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能够提供供货商的执照和购进票据,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不知道所采购上述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主观上没有存在故意的行为,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
综上,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保城黄春菊生食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89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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