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1*****240*****
二、项目名称:洪雅文旅智慧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鑫丰恒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双清中路95号
被投诉人:洪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址:洪雅县洪川镇瓦屋山大道北段128号市民中心8楼
被投诉人:四川容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眉山市华地恒通广场1号写字楼7楼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鑫丰恒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洪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于2024年12月2日就“洪雅文旅智慧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该公司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成立的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基于案涉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洪雅县财政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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