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山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山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常山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7日
常山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
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构建现代化建筑业发展体系,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通过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绿色发展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县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力争培育县级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总承包示范企业5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15家。
二、认定条件
注册在常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报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已获评省级、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可直接申报认定为常山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使用“浙里建”应用成效明显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
(一)基本条件
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
(2)申报年上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
(3)申报年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均达到2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近两年内不含申报年度,下同承建工程获评浙江省内地级市标准化工地、县(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或近两年承建工程获县级标准化工地不少于2项或获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近两年内承建浙江省三星级绿色建筑不少于1项,或二星级绿色建筑不少于2项;
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专业承包资质;
(2)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上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
(3)申报年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均达到5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上述认定数据以相关部门提供实际数据或相应证明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
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二)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行为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4.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六项制度”被通报批评或发生欠薪等劳动纠纷,受到行政处罚或失信联合惩戒等。或发生欠薪信访投诉(含分包单位)超过3起且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的;或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5.在各级部门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
6.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程序步骤
县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每年开展认定或增补工作,对认定后的建筑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一)企业申请。新申请认定的企业,于每年4月30日前填写《常山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并向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加盖公章,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一律不纳入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名单。
(二)审核公示。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企业所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及下一轮认定资格。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定常山县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常山县政府门户网或县住建局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三)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如果被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七类情形”的即时清出。有效期满后,对已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7类情形”进行跟踪复核,并填写《常山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对不存在“7类情形”的企业予以重新认定。
四、支持政策
(一)对获评常山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
(二)根据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况,对企业所承建项目进行分级分类管控,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三)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与县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等重大民生项目投标。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四)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对建筑业示范企业给予信用加分。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常山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 |||||||
现有资质及等级 | |||||||
申请认定资质 | |||||||
申请认定类别 | □总承包示范企业 □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上年生产经营情况 | |||||||
建筑业总产值(亿元) | 营业收入 (亿元) | 总产值增速(%) | 建筑业税金 (万元) | 同比增长 (%) | |||
20年 | |||||||
使用“浙里建”应用情况(含“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等子场景应用) | |||||||
近两年获奖情况 | |||||||
质量奖项 | (鲁班奖(个)/(参建(个) | ||||||
(国家优质工程奖(个)/(参建(个) | |||||||
(省级优质工程奖(含省外/标化工地)(个)/(参建(个) | |||||||
(市级优质工程奖/标化工地(个)/(参建(个) | |||||||
(县级优质工程奖/标化工地(个)/(参建(个) | |||||||
全国性行业协会奖项(个)(限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 |||||||
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 | 国家级(个) | ||||||
省级(个) | |||||||
科技创新 |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是/否) |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否) |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否) | |||||||
高新技术企业(是/否) | |||||||
“专精特新”企业(是/否) | |||||||
近两年不良行为 | |||||||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1起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 |||||||
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 | |||||||
发生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或虚假承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受到行政处理 | |||||||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受到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 |||||||
在省县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并受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 |||||||
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 |||||||
被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申请材料清单(是否齐全) | |||||||
近两年上报的建筑业行业统计年报扫描件(含相关认定指标的报表) | |||||||
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加盖公司印章) | |||||||
企业获得的工程质量奖项、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 |||||||
本企业法人郑重承诺:本企业所填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证件、附件均真实、有效、合法,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建设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注:填报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
附件2
常山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
建设主管部门:年月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认定类别 | 认定资质 |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打“√”),无的填“无” |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
备注:1.“认定类别”指总承包示范或专业承包示范;
2.“认定资质”指认定类别对应的资质,一般填最高等级资质或主营业务资质,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3.存在下列情形指:
①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1起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②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
③发生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或虚假承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受到行政处理。
④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立案处罚的;或发生欠薪信访投诉(含分包单位)超过5起的;或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房地产工程质量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且15天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的;
⑤在省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并受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⑦被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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