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关于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序号 | 债权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元) | 利息(元) | 债权基准日 | 担保情况 | 资产状况 |
1 |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衡水市 | 人民币 | 67,000,000.00 | ********.84 | 2024年12月20日 | 保证人: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张保发 | 债务人已破产,我司已申报债权并获确认。 |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就上述资产项下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效,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现状等,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东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 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 (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任何对标的资产处置交易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意见和/或异议。欢迎社会各界向东方提供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资产线索和其它相关情况。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联系人:薛女士、邓先生
联系电话:0311-********、0311-********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20层
邮编:******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0311-********(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电话:0311-********
河北金融监管局 电话:0311-********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25年01月09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25年01月09日
标签: 债权资产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