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撤销贵州志强自力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撤销登记决定书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撤销贵州志强自力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撤销登记决定书
筑高新行审撤登字〔2024〕29号
贵州志强自力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利害关系人李欢请求,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调查建议(筑市监高建字[2024]11-12-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你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月8日
标签: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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