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2025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2025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2025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提前批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2025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提前批资金4000万元,其中安排2200万元支持220家农民合作社,安排1800万元支持360个家庭农场实现能力提升。

二、绩效任务目标

支持220家农民合作社和360个家庭农场。

三、资金支持对象条件、支持内容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条件

支持对象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具体条件包括: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方面的需求。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新品种、推广应用绿色生态适用技术、购置高效灌溉设备和先进农机装备、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开展信息化智慧农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支持。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三)支持方式

采取奖补方式,确定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验,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承担项目的主体,原则上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从储备项目库中选取,符合条件的储备主体数量不足的,根据当地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情况提出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可从储备项目库外符合条件的主体中补足。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个家庭农场补助5万元左右,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10万元左右,原则上对单个主体的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四、项目实施内容

(一)实施进度

1.2025年2月底前,承担项目的县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2025年3月-10月,项目县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3.2025年11月底前,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并拨付资金。

(二)实施步骤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的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实施内容、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确定项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明确项目的支持对象(承担主体)、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等。

2.县级总结审核。各项目实施主体2025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并准备项目审核相关材料,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审核并拨付资金,总结工作情况,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建立并完善档案。

3.市级检查复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项目县(市、区)进行检查审核。

4.省级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绩效评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条件审核、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抽查,开展绩效评价。

(三)有关要求

项目资金安排到县,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定支持重点、支持对象条件、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提出拟奖补的主体和奖补额度,经市级审核确定后(定州、辛集市由本级审核确定),报省厅备案。奖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得少于省下达任务数量,充分发挥奖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奖补对象并指导项目县做好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出拟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奖补额度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进行审核,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二)严格项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各地要认真审核,不得支持不符合上述支持对象条件,尤其是出现生产经营异常、违法占地等情况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对奖补的主体实行名录管理,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获得奖补支持的家庭农场信息。

(三)加强督导调度。各地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一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每季度末将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二是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于2025年11月底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三是要做好项目信息填报工作。每月10日前登录河北省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填报上月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

(四)项目绩效考核。项目实施完成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项目实施县(市、区)的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条件审核、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抽查,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实施区域确定的重要依据。

各县(市、区)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备案表,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25年2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 经营 主体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