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1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钢铁路便民市场内D西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李阳水果店所售卖的冬枣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店所售卖的冬枣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罚款3000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李阳水果店行政处罚内容已履行完毕,并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2024年12月2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置情况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