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马尔康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华通众益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住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338号
被投诉人1:马尔康市草登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马尔康市草登乡
被投诉人2: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570号
四、基本情况
马尔康市草登乡人民政府、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四川华通众益商贸有限公司就草登乡人集镇建设配套设施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40*****)的质疑,四川华通众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第二章第2.10条:样品评审,需要提供样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五章第5.4.2条,评标细则及标准,其中样品评标分值为6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责任人依法整改。
马尔康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0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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