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增发国债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孝感市增发国债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发2023年国债项目管理,科学有序推进孝感市森林防火阻隔系统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全国重点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实施方案》、《2023年增发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增发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增发国债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增发2023年国债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包括湖北省孝感市大别山-桐柏山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和湖北省孝感市大别山-桐柏山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两个子项目。项目所指工程建设区域为应城市、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其他国债资金项目可视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达国债资金和省、市、县预算安排的用于本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务求高效、违规必究的原则,实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协同管理,审计监督和林长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
第五条 项目建设坚持系统治理理念,遵循突出重点、系统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制”管理,落实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强绩效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
第七条 市级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主要领导兼任。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应城市、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森林防火和绿化造林科、财务科、自然保护地和林业产业发展科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进度调度等形式,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对实施进度缓慢、施工质量不高、安全管理不严的,采取通报、下发督办整改函、约谈等方式,促进整改。
工程建设区域县(市)比照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组建项目建设工作专班负责项目推进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 根据国家、省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要求,承担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职责。
(二) 统一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跟踪审计、工程监理、主体工程施工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与中标单位签定跟踪审计、工程监理等合同,会同工程建设区域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定初步设计、工程施工等合同。
(三) 指导工程建设区域县(市)办理项目建设涉及林木采伐、使用林地、占压自然保护地等工程建设前期审批手续。
(四) 根据国债资金管理有关要求,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支付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资金。
(五) 将项目建设工作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拟定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六) 负责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绩效评价、检查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七) 总结建设经验,推广成功模式,汇总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省林业局。
第九条 工程建设区域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 作为项目建设第三方,承担各自辖区内项目建设各项具体工作。
(二) 负责各自区域内项目建设用地、林木采伐、占压自然保护地等审批手续办理,开展技术指导,配合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开展现场勘察,确定、核实项目建设范围。
(三) 配合项目法人单位与项目初步设计、工程施工中标承担单位签定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施工等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
(四) 根据项目建设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有关要求,落实各自区域内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投资比例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编制、工程监理、跟踪审计等费用。
(五) 开展项目建设日常质量检查、进度督促、县级自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配合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 及时上报项目建设相关情况。
第十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
(二)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绩效管理。
第三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需严格按照《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湖北省森林防火应急道路技术指南》、《湖北省增发国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技术指南》、《造林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通过专家评审、报发改部门审批,通过审批后的初步设计,方可作为项目施工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和内容及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22】3号)要求执行。项目建设变更调整不得影响整体工程工期和质量,不得突破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金额。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选定,全程参与项目建设质量控制,及时发现施工过程出现的偏差并在报告项目法人单位、工程建设区域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后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监理过程须形成完整的有法律效力的图(照)片、监理报表、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加强全过程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审查。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项目建设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和监管方应紧密配合,做好项目台账建立、工作计划制定、责任人员明确等,施工过程做到“三到场四到位”,“三到场”即:开工到场、施工到场、竣工到场,“四到位”即: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市县两级监管方到位,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发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地监管局开展增发国债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增发国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林业系统增发国债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区域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核定由本地承担的地方投资,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规范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会同工程建设区域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与中标的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主体工程分县市分项目划分标段。项目法人单位分别与中标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工程建设区域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合同签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根据工程建设区域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流程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 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责任,分市、县两级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市级负责项目总体绩效管理,工程建设区域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并负责当地工程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绩效目标审核监督。
(三)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以设定的绩效目标为导向加强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市县两级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区域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林业项目相关规范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对项目管理有其他要求的,以国家、省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区域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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