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大气数据检测仪项目“比价采购”须知

参加大气数据检测仪项目“比价采购”须知

1 报价方须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盖红章):

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1.2 企业法人对代表人(签字人)的授权书。

1.3企业资质及承担该项目的相关授权书。

2 项目报价及付款条款要求为:

2.1 报价材料必须有项目分项报价表(含主材品牌型号及数量;辅材品牌型号及数量;随机备件品牌型号及数量;运输、人工、税费等),合计成该项目的总报价。各报价方只能提供一个供货方案、一个对应报价。

2.2 其报价为产品运输到厂、卸货及安装完成、验收合格、一年质保的含税价格。报价方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项目验收合格,交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付合同总价的90%,即验收款。

2.4 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价的10%,即质保金。

3 项目完成周期要求为:

该项目完成周期为: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在用户现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 项目技术质量、安全要求为:

*4.1项目技术质量要求见附件。报价材料要以技术偏离表形式逐条明确对我方“技术质量要求”的响应状况(符合或不符合)。

4.2 所供产品为全新的原产厂家成熟设备,产品技术质量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法规及行业标准。报价材料必须有①详细的产品性能描述或完整的技术方案②产品明细清单③随机备件清单。

4.3 产品上的计量仪表除具有厂家合格证外,还必须具有第三方检定证书。

5 所有报价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密封盖章后寄回(送回)采购方。

6 所有报价材料必须于 2014 年 11月5日前邮寄或送达采购方,届时收不到贵方完整的报价材料按贵方自动放弃处置。邮寄地址:陕西汉中34# 陕飞公司技改基建部 刘金明(收) 联系电话:****-******* 151*****861

7、其他相关规定

7.1所报产品需为原制造厂商正规产品,供货时提供原制造厂商给予的出货证明,并保证原制造厂商正规售后服务,否则因侵权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2、比价文件中带“*”的指标为重要指标,若不提供技术资料支持或不满足者,将予以废标。(只要有一项“*”不满足者,就废标。)

7.3比价文件中超过三项(不含三项)非“*”号指标不满足或未响应,应废标。

报价方已详知上述须知内容并签字确认!本页盖章签字后与其他报价材料密封在一起,同时返回采购方。

报价方单位名称(盖章):

报价方代表人签字:日 期 :

大气数据检测仪技术要求

一、 功用

大气数据检测仪应适用于飞机全静压系统的外场检测,能够对飞机全静压系统管路进行气密性检查,并能够对全静压系统管路上连接的仪表设备(高度表、空速表、升降速度表、马赫数表、大气数据计算机等)进行功能检查及检测。

二、 技术要求

*1.检测参数范围及精度要求

设备应能够方便地单独或组合检测下表所列各全静压系统参数,检测工作可根据设置的参数目标值、变化率自动完成。参数单独或组合检测时应能同时设定相关参数的限制值,例如:对静压系统抽真空时应能同时限制升降速度和指示空速变化率。参数应采用常用国际/公制单位,参数单位可选择。各参数测试范围及精度应满足下表要求:

参数

范围

精度

动压(Qc)

0 hPa~551 hPa

≤±0.60 hPa

静压(Ps)

100 hPa~1090 hPa

≤±1.69 hPa

总压(Pt)

100 hPa~1090 hPa

≤±1.69 hPa

绝对气压高度H

-600m~16000m

≤±2m(H=0m)

≤±5m(H=5000m)

≤±10m(H=9000m)

指示空速(IAS)

50km/h~1000 km/h

≤±9km/h(IAS≤92.6 km/h)

≤±3.7 km/h (IAS≥185.2 km/h)

升降速度(HPR)

-30 m/s~30 m/s

≤±0.2 m/s(0 m/s )

≤±0.5 m/s(±10 m/s)

≤±1.0 m/s(±20 m/s)

≤±1.5 m/s(±30 m/s)

马赫数M

0~1.2

≤±0.015,在任意气压高度

2.设备应能分别在2种电源供电情况下正常工作:

a. 市电220V/50Hz 供电;

b. 机载电源:直流 28V 供电 或 交流115V/400HZ供电。

3. 配套附件要求:

a.提供不小于10m的设备供电电源线。

b. 配备长约15m的全压和静压连接软管4根(带设备端连接接头)及适用的三通接头2个。

c. 设备应具备便携箱,便携箱应重量轻、坚固、防雨,能够防止设备因意外摔、碰而损坏。

d. 为便于整体携带,应配备设备及附件整体收纳箱包。

e. 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易损、易失件及密封件备件。

*4. 大气数据检测仪应具备内置真空泵和压力源。

*5. 大气数据检测仪应具备误操作、过压、断电等设备保护功能,检测参数限定等内置保护功能应能够防止检测仪及飞机仪表在测试时受到损害。

6. 设备使用环境

设备应防水、防震,适宜在外场环境条件下使用。

工作温度:-5℃~50℃

*7.设备体积不大于L400mm×W300mm×H150mm,重量不大于6kg(投标时应明确标注设备的体积和重量)。

8. 设备应具有自检能力,能够显示自检信息和工作状态。

三、 其它要求

1. 设备用户操作界面良好,使用操作简单易懂,工作可靠,检测控制稳定性良好。设备应具有纸质和电子版中/英文使用维护说明书各2套。

2. 设备配套附件、备件应齐全,制造质量及使用保护措施良好、完备,所有接插件应有防差错设计和永久标识。

3. 设备功能和性能应满足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证书。

四、 交付、验收及培训要求

1. 卖方负责将设备送到买方所在地,在买方所在地进行验收。设备包装费、运输费等费用由卖方负责。

2. 设备配套附件、备件及使用维护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配套清单等相关资料应齐全、完好。设备交付时,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机构校验,出具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校准证书,并提供计量机构的联系方式。资料、配套附件等不全不予验收。

3. 交付验收前,卖方应负责对买方使用人员进行设备原理及使用操作技术培训。

4. 设备经买方通电检查和试用工作正常后,方可办理正式验收手续。

五、 质量保证要求:

1. 自设备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

2.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能在24小时内响应买方提出的故障维修要求,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派遣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问题,免费进行维修、维护和软件升级等技术服务。

3. 在质量保证期外,卖方应负责设备全寿命周期的维修支持服务。包括以成本价向买方提供故障备件、易损件等。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检测仪 数据 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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