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江街道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第四季度
前江街道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第四季度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法律依据 |
1 | 330*****300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330*****7000 |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330*****6000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330*****5000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330*****4000 |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六十二条第八项,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 330*****2000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非通常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8 | 330*****0000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9 | 330*****7000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10 | 330*****3000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第七十一条(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1 | 330*****4000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第六十九条(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2 | 330*****1000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 | 330*****1000 | 对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14 | 330*****3000 |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第七十条第一款(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 | 330*****2000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四条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 | 330*****5000 | 对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第六十九条(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7 | ********4000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第七十条第一款(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8 | ********7000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第七十二条(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9 | ********3000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参与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第七十三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证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 | 330209028001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5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
21 | 330209028002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22 | 330209896000 |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3 | 330211016001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24 | 330211016002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25 | 330211005000 | 对医院不制止擅自外运遗体且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6 | 330211017001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7 | 330211006000 | 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28 | 330211017002 | 对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跨区域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29 | 330211008002 | 对公墓超标准立墓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30 | 330211008001 | 对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31 | 330211017003 | 对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32 | 330211016003 | 对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33 | 330211010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第九条,第十八条(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34 | 330214044000 | 对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招用未成年人的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35 | 330214069001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36 | 330214069002 |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1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37 | 330214007000 |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2月1日)第六条第一款(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2.《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2008年8月1日)第十四条(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
38 | 330214076000 |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监护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2月1日)第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2008年8月1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39 | 330215051000 | 对未取得规划资质证书,擅自从事规划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10月20日)第四条,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0 | 33021507100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10月20日)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1 | 33021506900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2月13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42 | 330215073000 |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2月13日)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六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33021506700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2月13日)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44 | 330215070000 | 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5 | 330215068000 |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6 | 330215194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按规定配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47 | 330215195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及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48 | 33021613200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49 | 330216227000 |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50 | 330216090001 | 对个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51 | 330216107002 | 对个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2 | 330216310004 | 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53 | 330216203000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2017年9月22日)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54 | 330216182000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2.《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2017年9月22日)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55 | 330216317000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56 | 330216239000 | 对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57 | 330216282000 |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58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59 | 330216279001 | 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60 | 330216281000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61 | 330216280000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62 | 330216098000 |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
63 | 330216272000 |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64 | 330217269000 | 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与指标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可以对其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足,并处以补足绿化用地面积所需费用3至5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65 | 330217180000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及临时占用超过批准时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1至3倍的罚款;(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1至3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一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66 | 330217227000 | 对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摊点营业执照) |
67 | 330217138001 | 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68 | 330217138002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69 | 330217138004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70 | 330217138005 |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71 | 330217164000 | 对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2 | 330217140000 | 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73 | 33021717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
74 | 330217162000 |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75 | 330217826000 | 对砍伐、养护不善、破坏古树名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砍伐:《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依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护不善:《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破坏:1.《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76 | 330217823000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77 | 33021725100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8 | 330217253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9 | 330217193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80 | 330217217002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经营所得的,收回经营所得,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 ||||
81 | 330217816000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82 | 330217229000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83 | 330217144000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84 | 33021719500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5 | 330217158000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86 | 330217185000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87 | 330217228001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88 | 330217228002 | 对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89 | 330217228003 |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90 | 330217228004 | 对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91 | 330217228005 | 对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92 | 330217228006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93 | 330217190001 |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依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94 | 330217190002 |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安排两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95 | 330217190003 |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按规定签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96 | 330217190004 |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明确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97 | 330217190005 |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将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和报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98 | 330217190006 |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取消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 | ||||
99 | 330217273000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0 | 330217188000 | 对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01 | 33021715500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影响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2 | 33021715500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周边房屋安全影响跟踪监测或者未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3 | 33021715500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4 | 330217245001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发现房屋明显倾斜、变形等情形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5 | 330217245002 | 对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6 | 330217245003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当年对仍继续使用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未每五年对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等公共建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7 | 330217245004 | 对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8 | 330217245005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9 | 330217282000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10 | 330217141000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条,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排除危害措施,未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行为,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1 | 330217189000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
112 | 330217201000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13 | 330217240001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14 | 330217240002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15 | 330217288000 |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 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16 | 330217177002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17 | 330217177003 |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18 | 330217177004 |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19 | 330217275000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单位、个人收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20 | 330217200000 | 对处置企业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21 | 330217145000 | 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22 | 330217490000 | 对新建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23 | 330217194000 | 对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24 | 330217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2.《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清除,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25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26 | 33021726700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27 | 330217197001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6月13日)第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8 | 330217197002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29 | 330217197003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6月13日)第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130 | 33021719700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131 | 33021719700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132 | 330217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33 | 330217175000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五款(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34 | 330217173000 | 对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35 | 330217183000 | 对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污损、毁坏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36 | 330217181000 |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
137 | 330217211000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38 | 330217225000 |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39 | 330217260000 |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40 | 330217265000 |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六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41 | 330217179000 | 对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142 | 330217258000 | 对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143 | 330217159000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与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44 | 330217283000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款(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145 | 330217285000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并随意堆放,未清洗作业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146 | 330217156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47 | 330217204000 |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48 | 330217230000 |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149 | 330217154000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50 | 330217255001 | 对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51 | 330217255002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2 | 330217233000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153 | 330217206000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十条,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4 | 330217146000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十二条,第四十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155 | 330217E14000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第一项,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56 | 330217226001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157 | 33021722600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158 | 33021721500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9 | 330217157001 | 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0 | 330217157002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至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1 | 330217157004 | 对未做到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2 | 330217157006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3 | 330217157007 | 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4 | 330217157008 |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5 | 330217157010 |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6 | 330217157011 | 对未按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或者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7 | 330217157012 | 对未按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未按要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未按要求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8 | 330217167002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
169 | 330217167003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第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已经或者将要造成环境污染结果的,可以依法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170 | 33021716700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
171 | 330217431000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第十条,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72 | 330217655000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73 | 330217874000 | 对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74 | 33021728600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第八条,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75 | 330217438000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76 | 33021701400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运输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77 | 330217136001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178 | 330217136002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179 | ![]()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0 | 330217262000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181 | 330217746000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82 | 330217238001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83 | 330217238009 | 对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4 | 330217238002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85 | 330217238014 | 对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86 | 330217238015 | 对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和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87 | 330217213001 | 对有关产权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88 | 330217213002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89 | 330217213006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90 | 330217213007 | 对不按照规定补办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91 | 330217213008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92 | 330217241000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3 | 33021728000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4 | 330217280002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5 | 330217280003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6 | 330217280004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7 | 330217280005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第(一) 项,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8 | 330217280006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9 | 330217172001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未经批准即实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0 | 330217172002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置相应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1 | 330217172003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2 | 330217172004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3 | 330217172005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4 | 330217B08000 | 对未经同意且未与城市桥梁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5 | 330217125001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同意,且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桥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6 | 330217125002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未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7 | 330217125003 | 对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对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8 | 330217252001 | 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9 | 330217252002 | 对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210 | 330217079000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11 | 330217751000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12 | 330217A42000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13 | 330217731000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14 | 330217730000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15 | 330217745000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16 | 330217726000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17 | 330217724000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18 | 330217752000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十八条第(八)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219 | 330217744000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20 | 330217222001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21 | 330217222002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22 | 330217222003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23 | 330217222004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24 | 330217222005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25 | 330217222006 |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26 | 330217222007 |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27 | 330217222008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28 | 33021773300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29 | 33021773200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30 | 33021773400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31 | 33021774100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单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32 | 330217263000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33 | 330217165000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234 | 330217184000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35 | 330217210000 | 对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36 | 330217160001 | 对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37 | 330217160002 | 对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38 | 330217160003 | 对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39 | 330217160004 | 对燃气充装量未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40 | 330217160005 | 对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未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第(六)项,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41 | 330217160006 | 对气瓶充装后,未标明充装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第(七)项,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42 | 330217160007 | 对瓶装燃气的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第(八)项,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43 | 330217160008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44 | 330217160009 | 对瓶装燃气充装未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用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间相互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45 | 330217139000 |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46 | 330217218001 |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47 | 330217218002 |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48 | 330217218003 |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49 | 330217218004 |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未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50 | 330217218005 |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51 | 330217142001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52 | 330217142003 | 对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53 | 330217142004 | 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54 | 330217142005 | 对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55 | 330217142006 | 对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56 | 330217747000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2.《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3.《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257 | 330217143000 | 对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日)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8 | 330217739000 |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责令立即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59 | 330217740000 | 对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60 | 330217219001 | 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61 | 330217219002 | 对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日)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62 | 330217735000 | 对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263 | 330217737000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264 | 330217279002 |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265 | 330217279003 | 对选用未获证企业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266 | 330217279004 |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267 | 330217279006 | 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268 | 330217279007 | 对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269 | 330217279008 | 对其他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第(八)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270 | 330217713000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71 | 330217B10000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2 | 330217149001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3 | 330217149002 | 对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4 | 330217149003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5 | 330217149004 | 对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6 | 330217149005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7 | 330217149006 | 对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8 | 330217242001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79 | 330217242002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80 | 330217242003 | 对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81 | 330217134001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82 | 330217134002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83 | 330217148001 |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84 | 330217148002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85 | 330217174000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286 | 33021722100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87 | 33021722100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88 | 330217221003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89 | 330217090000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90 | ![]() ![]() ![]() |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2019年8月2日)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1 | ![]() ![]() ![]() |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92 | 330217126000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第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93 | 330217250000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未按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294 | 330217170000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95 | 330217178000 | 对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时排水户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296 | 330217151002 | 对排水户拒绝、妨碍、阻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297 | 330217256000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98 | 330217B07000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第四条,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99 | 330217B15000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
300 | 330217B16000 | 对经批准使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
301 | 330217B17000 | 对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单位未尽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
302 | 330217B18000 | 对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公共建筑,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改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
303 | 330217B19000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
304 | 330217B20000 | 对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改造、重建损坏严重、年久失修的公厕,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
305 | 330217B21000 | 对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
306 | 330217B22001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或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二十四条(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307 | 330217B22002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二十四条(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308 | 330217B22003 | 对擅自占用公厕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第二十四条(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309 | 33021745400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310 | 330217032000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311 | 330217450000 | 对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九条,第三十七条(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312 | 330217453000 |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3 | 330217A59000 | 对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14 | 330217D61000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315 | 330217D63000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第五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316 | 330217D65000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第六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317 | 330217E16000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318 | 330217E17000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19 | 330217445000 |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公共处理设施损坏、故障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20 | 330217441000 |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21 | 330217444000 | 对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322 | 330217443000 |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签订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23 | 330217446000 | 对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24 | 330217442000 | 对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25 | 330217710000 | 对不按规定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
326 | 330217716000 | 对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节约用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9年1月1日)第九条,第十七条(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
327 | 330217717000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9年1月1日)第十九条(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
328 | 330217E92000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329 | 330219090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0 | 330219157000 | 对未经许可或者未按许可要求取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331 | 330219161000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32 | 330219073000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3 | 33021907400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第十八条第二款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334 | 330219078000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5 | 330219068000 | 对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336 | 330219162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7 | 330219107000 | 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8 | 330219082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四条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9 | 330219084000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施工方案未报备、临时工程未经批准及未按要求采取修复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0 | 330219112000 | 对河道采砂中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341 | 330219091000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2 | 330219102000 | 对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时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343 | 330219106000 | 对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344 | 330219071000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5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2015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346 | 330225023001 | 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347 | 330225023004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348 | 330225023002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349 | 330225023007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2、《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50 | 330225023003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烟花爆竹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出租、出借、转让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
351 | 330225023009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或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52 | 330225023008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拒绝、阻碍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53 | 330231076001 | 对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第二条,第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54 | 330280001000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八条(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
355 | 330280005000 | 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兼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356 | 330280003000 | 对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或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第二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357 | 33028000700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358 | 330280010000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359 | 330280013000 |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 |
360 | 330280006000 | 对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361 | 330280020000 | 对拒绝、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2.《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362 | 330280004000 | 对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七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363 | 330280014000 | 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364 | 330280008000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第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365 | 330280019000 | 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66 | 330280016000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367 | 330295018000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368 | 330211019003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69 | 330211019004 |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70 | 330211019005 |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71 | 330211019002 |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72 | 330211019001 |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73 | 330217501000 | (宁波)对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地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面积树木、花草枯死、严重病虫害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74 | 330217499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占用、拆除按照规定抵扣绿地规划指标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及设施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恢复原状的,处受损立体绿化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一至三倍罚款) |
375 | 330217498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擅自砍伐、迁移树木,或者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3月1日)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树木价值一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376 | 330217497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处造价一至二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377 | 330217579000 | (宁波)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378 | 330217516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有关缆线架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379 | 330217495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设置有关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380 | 330217515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上有关公用设施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381 | 330217514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382 | 330217493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材料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383 | 330217577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4 | 330217576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5 | 330217573000 | (宁波)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防止尘土飞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386 | 330217572000 | (宁波)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污染道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387 | 330217571000 | (宁波)对处置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核准的内容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产生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88 | 330217G52000 | (宁波)对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每车一千元罚款) |
389 | 330217G55000 | (宁波)对未按照规定开启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车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390 | 330217G49000 | (宁波)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91 | 330217G54000 | (宁波)对装修垃圾运输单位未将相关信息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392 | 330217554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4月1日)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393 | 330217553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394 | 330217551000 | (宁波)对自行收运单位、自行就地处置单位暂停收运或者处置餐厨垃圾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或者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395 | 330217550000 | (宁波)对收运企业在收运过程中掺入水等液体或者混入非餐厨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96 | 330217547000 | (宁波)对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单位收运、处置非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97 | 330217546000 | (宁波)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单位、自行就地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398 | 330217545000 | (宁波)对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99 | 330217542000 | (宁波)对个人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400 | 330217541000 | (宁波)对单位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401 | 330217540000 | (宁波)对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放置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402 | 330217549000 | (宁波)对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在管理责任区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403 | 330217569000 | (宁波)对管理责任人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交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404 | 330217578000 | (宁波)对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保持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405 | 330217633000 | (宁波)对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406 | 330217632000 | (宁波)对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407 | 330217631000 | (宁波)对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08 | 330217630000 | (宁波)对收集、运输单位将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409 | 330217629000 | (宁波)对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 第五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410 | 330217628000 | (宁波)对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411 | 330217626000 | (宁波)对处置单位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412 | 330217625000 | (宁波)对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质量、数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413 | 330217624000 | (宁波)对自行使用开放式场地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按照市政设施标准养护、维修,且影响规划设置功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代为修复,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414 | 330217623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15 | 330217617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工程完成后,未及时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16 | 330217613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17 | 330217612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从事泊船、种植、养殖、捕捞、采砂作业以及堆放、储存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18 | 330217610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私自接用或关闭道路照明电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第(二) 项,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19 | 330217603000 | (宁波)对建设单位在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区域的住宅小区内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8月17日)第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420 | 330217602000 | (宁波)对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再符合《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8月17日)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
421 | 330217601000 | (宁波)对燃气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8月17日)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422 | 330217508000 | (宁波)对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等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活动,建设单位未与供热企业或热源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或制定保护方案或采取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2年3月20日)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23 | 330217507000 | (宁波)对建设单位未经供热企业或热源企业同意,拆除、迁移或者改装供热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2年3月20日)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24 | 330217506000 | (宁波)对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和单位用户在各自养护责任范围内未设置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2年3月20日)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
425 | 330217505000 | (宁波)对单位和个人涂改、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2年3月20日)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
426 | 330217504000 | (宁波)对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使用不合格供热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2年3月20日)第三十九条第(一) 项(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427 | 330217503000 | (宁波)对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未制定安全运行管理、供热设施维护、事故抢修、事故应急和定期巡查等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2年3月20日)第三十九条第(二) 项(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428 | 330217502000 | (宁波)对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未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或者未对供热设施故障进行及时抢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2年3月20日)第三十九条第(三) 项(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429 | 330217496000 | (宁波)对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限制或停止供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2年3月20日)第三十九条第(四) 项(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430 | 330217494000 | (宁波)对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拒绝向符合用热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2年3月20日)第三十九条第(五) 项(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431 | 330217C88000 | (宁波)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或者在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不听有关管理经营者劝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2021年8月1日)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432 | 33021504000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2月13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433 | 330215041000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2月13日)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434 | 330217238004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35 | 330217238008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 2002年07月14日)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36 | 330217555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4月1日)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437 | 330217552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438 | 330217814000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4日)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439 | 330280030000 | 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3.《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440 | 330217607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其他损坏、侵占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附属照明设施除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第(五) 项,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41 | 330217492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442 | 330217C86000 | (宁波)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履行规定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第,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443 | 330217C85000 | (宁波)对重点管理区内,未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444 | 330217C81000 | (宁波)对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6月13日)第九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445 | 330217548000 | (宁波)对收运企业擅自设置餐厨垃圾收运中转、接驳站(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446 | 330217609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城市照明(城市道路、桥梁附属照明设施除外)专用地下电缆或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堆压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47 | 330217C89000 | (宁波)对重点管理区内,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未主动避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将犬只交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
448 | 330217608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附属照明设施除外)周围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49 | 330217C83000 | (宁波)对公共停车场经营未按照规定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
450 | 330217513000 | (宁波)对供热工程建设单位集中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运行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2年3月20日)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51 | 330217509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2年3月20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452 | 330217605000 | (宁波)对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运行和维护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23年4月1日)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453 | 330217604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未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23年4月1日)第十条,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454 | 330217615000 | (宁波)对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停止占用的,占用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腾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第八项, 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55 | 330217620000 | (宁波)对单位、个人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控制扬尘和路面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56 | 330217600000 | (宁波)对燃气经营者气瓶充装后未封口或者气瓶充装后未标明经营者名称、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8月17日)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457 | 330217599000 | (宁波)对燃气经营者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者未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8月17日)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458 | 330219075000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59 | 330217138003 | 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460 | 330217157003 | 对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61 | 330217124000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62 | 330217157005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63 | 330217D62000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将方案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464 | 330216279002 | 对经营者未采取其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465 | 330217217003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466 | 330217157009 | 对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67 | 330217279005 |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468 | 330217238007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69 | 330217217001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470 | 330219060000 | 对在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垦造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
471 | 330280011000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472 | 330615242000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473 | 330617498000 | 对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三款 |
474 | ![]() | 对排污单位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
475 | 330616075001 | 对在居民住宅楼等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
330616083001 | 对企业或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 |
476 | 330616102001 |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排放情况(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477 | 330616132001 | 对个人燃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一百零七条 |
478 | 330616156001 | 对畜禽养殖单位排放污染物情况(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3.《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
479 | 330616169001 | 对排污单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行为(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480 | 330616177001 | 对倾倒或弃留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行为(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
481 | 330616181001 | 对个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 煤灰等物料等行为(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482 | 330616220001 | 对经营者安装净化设施以及正常使用情况(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
483 | 330616267001 | 对畜禽养殖单位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
484 | 330616268001 | 对畜禽养殖单位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行为(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2.《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485 | 330616277001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等行为(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
486 | 330616320001 | 对排污单位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污染情况(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487 | 330695015000 | 对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488 | 330695014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2.《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489 | 330695013000 |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490 | 330695006001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 |
491 | 330617977000 | (宁波)对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犬只犬牌佩戴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492 | 330617978000 | (宁波)对重点管理区内,在犬只禁入范围和时间内,对个人携犬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493 | 330617979000 | (宁波)对重点管理区内,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未主动避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将犬只交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户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494 | 330617825000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495 | 330614010002 |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监护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
496 | 330695016000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 |
497 | 330620096001 | 对农村垃圾倾倒、堆放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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