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征告字﹝2024﹞第4号

盐都征告字﹝2024﹞第4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月8日印发,批准征收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黄刘居委会、吴徐村境内0.0663公顷集体土地(苏政地〔2024〕5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创新

征收土地位于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路吴徐接线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黄刘社区及吴徐村境内,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四至范围:东址:道路中心线向东7米;西址:道路中心线向西7米;南址:现状创新路道路北红线;北址:南址向北41米。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被征地村(居)组

农用地

(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总面积

(公顷)

盐龙街道黄刘居委会

0.0424公顷

(0.636亩)

0

0

0.0424公顷

(0.636亩)

盐龙街道黄刘居委会三组

0.0114公顷

(0.171亩)

0

0

0.0114公顷

(0.171亩)

盐龙街道吴徐村

0.0125公顷

(0.1875亩)

0

0

0.0125公顷

(0.1875亩)

合计

0.0663公顷

(0.9945亩)

0

0

0.0663公顷

(0.9945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发〔2024〕11号),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区片I综合地价标准: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农用地安置补助费*****元/人;建设用地*****元/亩;未利用地*****元/亩;

2、社会保障费用:******元/人;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盐政发〔2021〕12号执行;

4、涉及房屋征收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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