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更好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gjjzx6@guiyang.gov.cn)方式反馈我中心。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1月13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与本行政区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经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事宜,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封存、启封、汇缴、补缴、转移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一个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九条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市公积金中心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相关个人账户的封存、转移和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具体如下:

(一)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1.国家机关公务员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金等。

2.国家机关技术(普通)工人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金等。

(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国家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等。

(三)其他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其他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计缴基数中津贴补贴的范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等。

2.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贵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贵阳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确定本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应当为1%的整数倍。单位可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每个缴存年度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同一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

第十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市公积金中心或者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异议且单位无法提供职工认可的工资情况的,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贵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退回单位账户。

第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行政区域有关规定,优先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或者缓缴,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并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含电子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职工可以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单位和职工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据实出具。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法处理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并切实保护信息安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单位和职工本人同意,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向他人提供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第四章 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自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变更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手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直接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已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符合中心规定转出条件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申请将在本行政区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已在本行政区域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符合异地中心规定转出条件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申请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行政区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缴存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并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市公积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办理缴存业务并登记不良信息,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之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行政区域外的贵州省境内相关铁路单位、托管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3〕3号)同时废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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