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4〕2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4〕210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4〕210号


当事人:乐山益多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日期:2024年2月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BKJNX8G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222号148幢1-2楼

经营范围: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日用品销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BKJNX8G),于2022年4月18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231768),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热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与**********签定《联营合同》,约定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相关区域联合经营由**********生产的食品。2024年9月8日**********出库由其生产的芝麻蛋黄饼干和小麻花各5袋(芝麻蛋黄饼干外包装标签信息标示“产品名称:芝麻蛋黄饼干,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生产许可证号:SC124*****200163,保质期:45天,生产日期:2024.09.03,生产商:乐山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小麻花外包装标签信息标示“产品名称:小麻花(油炸类糕点),生产许可证号:SC124*****200163,保质期:30天,生产日期:2024.09.03,生产商:乐山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应区域展示,当事人以每袋7元的价格销售,合计货值70元。经计算芝麻蛋黄饼干保质期至2024年10月18日,小麻花保质期至2024年10月3日,有效期内上述食品当事人各销售4袋,销售金额56元,各余1袋超过保质期被本局扣押。至2024年10月22日被本局查获止,当事人摆放在销售区待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法律主体资格等;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查现场照片7张,收银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等;

3、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与**********签定的《联营合同》1份,销售单和《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及溯源情况等;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实施扣押的事实等;

5、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保质期食品等。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时间较短,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芝麻蛋黄饼干和小麻花各1袋;

2. 处罚款人民币*****元。(壹万圆整)

2024年11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4)2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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