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山东省分公司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26户不良债权项目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山东省分公司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26户不良债权项目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26户不良债权项目处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4

债务企业名称: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26户债权

所在地:青岛、潍坊及聊城地区

债权本金:人民币66,*81.*0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26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66,*81.*0万元,利息合计88,836.65万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其他费用346.87万元。债务企业主要分布在青岛、潍坊及聊城地区。26户债权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

本金

利息

费用

贷款方式

是否诉讼

1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12,4*7.07

24,655.4*

*2.87

保证及抵押

2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13,172.45

23,530.76

0.00

保证及抵押

3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3,33*.44

5,56*.07

21.38

保证及抵押

4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2,*48.05

3,2*8.73

21.62


5

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3,600.00

4,073.52

14.*8

保证

6

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

1**.42

2*7.43

2.61

保证

7

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3**.*0

432.30

5.45

保证

8

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

5**.00

632.71

2.74

保证

*

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

1,000.00

864.43

7.5*

保证

10

阳谷县明发油脂有限公司

500.00

1,00*.28

5.28

保证

11

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3*8.52

842.76

4.78

保证

12

茌平县方正铝业有限公司

1,000.00

4*6.18

5.67

保证

13

山东省维斯德尔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

777.80

5.66

保证

14

山东领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8

*17.4*

*.68

保证

15

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

1,4*0.00

460.13

0.00

保证及抵押

16

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1,**0.00

1,033.86

7.5*

保证

17

聊城元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3,750.00

1,738.33

23.58

保证

18

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1,64*.**

1,081.64

14.73

保证及抵押

1*

青州市惠丰百货有限公司

2,3*0.00

1,*54.*6

8.73

保证及抵押

20

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

231.31

461.74

2.8*

保证

21

青州市连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1,121.7*

1,404.70

0.00

抵押

22

临清市金龙棉业有限公司

440.00

453.70

3.15

保证及抵押

23

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7,6*0.00

8,301.*0

51.80

保证及抵押

24

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

5*0.00

702.65

5.81

保证及抵押

25

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84.**

2,626.72

1*.61

保证

26

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

1,000.00

1,218.38

8.68

保证

合计


66,*81.*0

888,36.65

346.87



每户债权情况:

第一、二、三户海霸能源有限公司银团金融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2年3月2*日,海霸能源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编号为2012-002号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年产500万组(10亿AH)纯电动汽车铁锂电池项目银团贷款合同”,贷款本金3.3亿元,其中青岛建行作为牵头行,提供贷款1.66亿元、青岛农行提供贷款1.34亿元、青岛银行提供贷款0.3亿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别为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忠、曹云清;抵押物为海霸能源名下位于青岛市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以东的工业出让用地,面积为186,666.6平方米及地上房产、机器设备。

我公司持有上述银团贷款中所有不良债权款,债权本金合计2*,008.*6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青岛建行剩余贷款本金12,4*7.07万元及相应利息、青岛农行剩余贷款本金13,172.45万元及相应利息、青岛银行剩余贷款本金3,33*.44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位于青岛胶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三、保证人情况

(一)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青房融资担保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住所地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578号楼60*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涛,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

(二)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4月22日,公司位于山东省海阳经济开发区香港街,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号370*****0001113,注册资本102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动车、电池及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6日,住所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工业园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号370*****0001445,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电池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四)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

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公司位于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非保证人名下资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67******Q,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手机及通讯设备,通讯产品、器材,IT产业研发、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矿灯电池、UPS电源、各种动力电池;进出口贸易。

(五)自然人保证人

1.杨光中,男,汉族,系保证人鑫红叶房地产法定代表人,2020年因病去世;

2.曹云青,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杨光中之妻;

3.王波,男,汉族,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住潍坊市奎文区;

4.毕淑梅,女,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四、抵押物情况

海霸能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土地、在建工程、机械设备全部抵押给了青岛银行(转让给我公司)、青岛建行(转让给我公司)及青岛农行等3家银行。具体情况如下:

抵押物一:工业土地一宗。抵押土地位于原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现黄岛区陡楼山路118号)土地证号南国用(2011)第G******号,地号GC-28-504,地类(用途)工业,性质国有,使用权类型出让,面积******.6平方米。该宗土地上建设物为海霸能源公司经营厂区。2012年3月2*日,该宗土地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他项(2012)第108号。

抵押物二:工业房产一宗。位于原胶南市临港十四路377号(现黄岛区陡楼山路118号),房产证号初公字第******号,面积*****.8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车间,实际为1-8号电池生产车间、1-2#宿舍楼、餐厅、科研中心。2012年11月8日,该宗房产在胶南市城乡建设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号。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抵押层数

结构

证载建筑面积㎡

设计用途

1

1-8号电池生产车间

1-3层,各车间面积均为7***.62㎡

钢混

*****.*6

车间

2

1-2#宿舍楼

1#:1-5层5*22.55㎡;2#:1-6层4267.34㎡

钢混

*****.8*

宿舍

3

科研中心

1-6层

钢混

6518.63

科研中心

4

餐厅

1-2层

钢混

1531.3*

餐厅

合计

*****.87


抵押物三:在建工程一宗。抵押在建工程位于原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现黄岛区陡楼山路118号)。2012年11月8日,抵押在建工程在胶南市城乡建设局设立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预抵字*****号。抵押物情况:

*">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抵押层数

*">

结构

建筑面积㎡

设计用途

*">

1

*-15#车间

1-3层

*">

框架

*****.15

车间

*">

2

1-3#实验楼

1-3层

*">

钢混

6782.85

实验楼

合计

*****


抵押物四:涂布机等1125台机器设备。该宗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

抵押物五:涂布机等2*3台机器设备。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证书号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4年5月,原债权人建行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及相关担保人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44、245号判决,判决确认:一、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偿还建行债权本金合计*****.25万元及相应利息;二、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青房担保分别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分别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然人王波和毕淑梅,杨光中和曹云青分别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债权人建行分别在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额度范围内对抵押物分别行使优先受偿权。六、诉讼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青房担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5)鲁商终字第538、53*号判决,改判青房担保在总债务本金2,308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维持原判。我公司收购后变更债权执行人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公司收购后已通过法院向保证人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其担保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2014年12月,原债权人青岛银行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银行借款本金333*.44万元及利息******.02元(计算至2014年12月1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三、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四、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五、烟台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六、山东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九、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霸能源公司、海霸电动车公司、烟台海霸公司、山东海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对其中的*****元,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的*****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青岛银行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35*号,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已向法院申请变更债权人。

(三)原债权银行农行于2014年5月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2015年2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54号判决书,判定如下:一、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58元及利息******.08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4520万元及利息*******.23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三、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1880万元及利息**8760.04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四、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五、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254号两案在本金7836523.58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六、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七、烟台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八、山东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九、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十、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二、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五、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六、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400元由海霸能源公司、海霸电动车公司、烟台海霸公司、山东海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对其中的120000元,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业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农业银行。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16)鲁民终*54号。信达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提交了变更主体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信达公司替代农业银行承担案件诉讼,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2.2015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海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5**2万元及利息32**252.82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公司追偿;三、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254号两案在本金7836523.58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四、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五、烟台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追偿;六、山东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公司能源追偿;九、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第*****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7000元由海霸能源公司、海霸电动车公司、烟台海霸公司、山东海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对其中的100000元,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业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农业银行。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16)鲁民终*08号。信达公司受让后提交了变更主体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信达公司替代农业银行承担案件诉讼,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第四户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于201*年自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48.05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债权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位于青岛胶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三、工程款涉及的房产情况

(一)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电池车间工程,共8个车间,单个车间面积为8,020.1平方米,面积合计64,160.8平方米。

(二)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1#宿舍、2#宿舍、食堂、科研中心楼工程,面积共计18,218平方米。

上述合同签订后,海川建设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面积合计82,378.8平方米,房产证载面积为82,236.87平方米,证号为“初公字第******号”)。上述房产由企业对外租赁。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12月,原债权人海川建设集团将海霸能源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海霸能源支付工程款33,88*,13*.*元(包含工程质量保修金4,408,657.33元)。法院在审理中以涉案工程不具备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条件,因而仅支持了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工程款2*,480,482.57元,工程质量保修金需海川建设另行主张。2015年2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1、海霸能源支付海川建设工程款2*,480,482.5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480,482.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给付之日;2、海川建设在海霸能源所欠工程款2*,480,482.57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21124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海霸能源承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海霸能源未履行生效判决,海川建设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公司于201*年初收购上述工程款债权,并已向执行法院变更债权执行人。

第五户 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具体贷款如下:2015年*月2*日,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建设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建设支行于2015年*月2*日向借款人新纪元机械公司放款1600万元,该债权由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李如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月27日,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建设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建设支行于2016年*月27日向借款人新纪元机械公司放款2000万元,该债权由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如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逾期后,原债权人已将主从债务人诉至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立于2010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王长勇,实际控制人李如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全部为王长勇出资,注册地址为冠县东古城镇32*省道南侧,主营业务各类减速机、数控车床生产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巩存臣,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占比100%,注册地址为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振兴东路36号,主营业务为冠县地区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科技成果推广,种苗繁育和推广及科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销售。

(二)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日,2022年1月11日变更名称为冠县鑫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之波,股东为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持股比例100%,注册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冉子路南侧、和平路东侧(商贸城)2幢G-B室,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

(三)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李秀玲,实际控制人为赵广其,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全部为李秀玲个人出资,注册地址为冠县冠临路168号,主营业务为轴承及轴承配件、特种轴承加工、销售、出口。

(四)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月16日,地址冠县新世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木庆祥,注册资本18000万元,其中蔚文国出资16200万元、占比*0%,张银生出资1800万元、持股比例10%,主营业务为轧钢、热镀锌板带、彩涂板、热镀铝锌硅钢板生产、销售;镀锌瓦楞板销售;进出口业务。

(五)自然人保证人李如强,男,汉族,山东冠县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具体判决如下:

(一)(2018)鲁15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偿还借款本息18,412,177.54元及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李如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执行。

(二)(2018)鲁15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债权本息21,114,314.05元及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如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执行。

第六户 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在工行聊城市中支行贷款一笔,2014年6月20日,双方签订16110021-2014年(市中)字008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购买生铁、焦炭,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1*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庭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42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月25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聊牛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庭海,注册资本5500万元,其中王庭海出资5440万元,赵有魁出资60万元。经营范围为铸铁管及管件、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生产;球墨铸铁管、铸铁件、PVC管、生铁焦铁、废旧物资、金属材料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保证人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延贞,注册资本1081万元,其中高延贞出资648.6万元、徐秀荣出资432.4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锻压件、铸造件、农机、汽车、摩托车配件、手表元件、各种索具生产销售;废旧金属购销。

(三)保证人王庭海,男,汉族,系借款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3月,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1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4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判决后已申请法院执行。

第七户 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工行聊城振兴支行贷款一笔,201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2015年(振兴)字0025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延贞,注册资本1081万元,其中高延贞出资648.6万元、徐秀荣出资432.4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锻压件、铸造件、农机、汽车、摩托车配件、手表元件、各种索具生产销售;废旧金属购销。

(二)保证人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年7月7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一号路,法定代表人张金江,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季庆红出资480万元、张金江出资320万元。经营范围为钢管塔、角铁塔、变电站架构、电厂综合支架、交通设施杆、路灯杆、电气化铁道接触网柱、微波通讯塔、水泥杆、高低压铁件的加工、销售。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1月,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判决后已申请法院执行。

第八户 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本金5**万元及利息,保证贷款,由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茌平信发华弘铝业有限公司、刘长征、袁霞、袁桂滨、赵敏、杭传洋、邱淑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8日,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博平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刘长征,注册资本3100万元,由刘长征出资1705万元、李本超出资13*5万元,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材、铝合金型材等生产、加工、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茌平信发华弘铝业有限公司

茌平信发华弘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7日,经营地址位于茌平信发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绍臣,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袁绍臣个人独资组建,实际控制人袁桂滨。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杆、铝圆片、铝排、铜排、散热器、铝制品加工、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二)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年4月30日,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博平镇辛庄,法定代表人杭立英,注册资本2,150万元,由杭传洋出资1,766.7万元、杨延海出资383.3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用玻璃制品加工、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自然人保证人

(1)刘长征,男,汉族,山东茌平人;

(2)袁霞,女,汉族,山东茌平人;

(3)袁桂滨,男,汉族,山东茌平人;

(4)赵敏,女,汉族,山东茌平人;

(5)杭传洋,男,汉族,山东茌平人;

(6)邱淑平,女,汉族,山东茌平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3月11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鲁1523执64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九户 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本金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山东绿灯行智慧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月震、李秀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于2002年3月14日成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月震。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16666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定水镇李丙东村,曾用名山东阳谷绿灯行电缆厂,于2016年6月4日变更为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该企业主要经营电线、电缆加工及销售。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营业执照状态正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在。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0日,经营地址位于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法定代表人李书云,注册资本10,400万元,由李书云出资10,2*6万元、刘富云出资104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透水砖、预制箱涵、钢筋混凝土排供水泥管,水泥混凝土制品、玻璃钢管道、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件、容器、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6日,经营地址位于阳谷县绿灯行工矿区,法定代表人李月震,注册资本13,244万元,由李月震个人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电缆、电线、铜杆、铜丝、铝杆、铝丝及送、配电设施制造、销售;开关、插座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山东绿灯行智慧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绿灯行智慧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7日,2018年4月14日更名为山东智慧电工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位于阳谷县绿灯行工矿区。法定代表人李月震,注册资本3300万元,由李秀芹出资2700万元,李晓东出资占比300万元,其余员工共计162人出资3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高低压电器、仪器仪表、电力金具、电缆附件、配线器材、五金工具、灯具光源的销售及网上经营。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四)自然人保证人

李月震,男,汉族,山东阳谷人;李秀芹,女,汉族,山东阳谷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8月3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1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6月22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521执恢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本。

第十户 阳谷县明发油脂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阳谷县明发油脂有限公司自工行贷款本金余额500万元,由阳谷天泉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追加阳谷县凯歌新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企业实际控制人罗凯、王莉夫妻个人保证担保。 该债权已涉诉,判决确认主从债权均在诉讼时效内,主从债权合法有效。

目前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阳谷县明发油脂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11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阳谷县经济开发区。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凯。该公司注册资本*00万元,由罗凯出资850万元,王丽出资5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食用动物油脂的加工及销售。2020年11月被吊销工商登记。

三、保证人情况

(一)阳谷县天祥生物原料有限公司(原名阳谷天泉化工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1月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位于山东省阳谷县阿城镇郭庄村,法定代表人宋桂英。该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由宋桂英独自出资,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糠醛生产、销售。2022年*月被吊销工商登记。

(二)阳谷县凯歌新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成立2012年1月1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阳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凯。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罗凯出资800万元,宋琳琳出资173万元,仇涛出资27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生物沥青的生产与销售等。2020年11月被吊销工商登记。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3月原债权人对主从债务人提起诉讼,2015年8月1*日法院作出(2015)聊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一户 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自工行贷款本金余额3*8.5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山东省聊城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追加蔡广忠、苏冬霞个人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追加聊城金冠塑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目前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8.52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5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聊城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蔡广忠。该公司注册资本66*0万元,蔡广忠出资4773万元,蔡红梅出资1*17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LED芯片及封装、显示屏、照明灯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等。

三、保证人情况

(一)保证人山东省聊城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10月1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工业园安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李庆孝。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李庆孝全部出资,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无缝钢管生产及批发零售等。2023年3月被吊销工商登记。

(二)聊城金冠塑编有限责任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4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令起。该公司注册资金1008万元,由冯宗君538万元,李令起27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未发现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编制袋生产、加工、销售等。

(三)蔡广忠,男,汉族,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苏东霞,女,汉族,系蔡广忠配偶。

四、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贷款逾期后,原债权人工行将主从债务人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7日,法院作出(2013)聊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1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2014)聊执字第165号。

第十二户 茌平县方正铝业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茌平县方正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在北京银行办理流贷2笔,金额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山东省维斯德尔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

目前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茌平县方正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月27日,法人代表姚志俊,公司位于温陈乡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生产、销售;铝锭、铝棒、合金铝、铝管、有色金属(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钢材销售;进出口业务。2021年*月30日被茌平县法院裁定破产还债,2023年4月3日破产程序终结。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4日,注册地址为茌平县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香芝,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铝型材、有色金属压铸件、模具、合金铝、铝板、铝棒生产、加工、销售;铝锭、氧化铝粉、铝型材销售。

(二)山东省维斯德尔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年4月8日,注册地址为茌平县温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乌洪军,注册资本1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合金型材、合金铝、铝棒、铝杆、五金配件、铝材加工、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铝锭、铝管、有色金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品种除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农机配件销售;进出口业务。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2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三户 山东省维斯德尔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山东省维斯德尔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在北京银行办理流贷1笔,金额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茌平县方正铝业有限公司、茌平县凯发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

目前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省维斯德尔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乌洪军,注册资本12000万元,实缴资本12000万元,公司位于茌平县温陈工业园,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合金铝、铝棒、铝杆、五金配件、铝材加工、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铝锭、铝管、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农机配件销售;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4日,注册地址为茌平县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香芝,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铝型材、有色金属压铸件、模具、合金铝、铝板、铝棒生产、加工、销售;铝锭、氧化铝粉、铝型材销售;进出口业务。

(二)茌平县方正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月27日,法人代表姚志俊,公司位于温陈乡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生产、销售;铝锭、铝棒、合金铝、铝管、有色金属(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钢材销售;进出口业务。2021年*月被茌平县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目前破产程序已终结。

(三)茌平县凯发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3日,法人代表王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位于聊城市茌平县温陈办事处史胡村,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合金铝、铝棒、铝杆、五金配件、铝材、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铝锭、铝水、铝管、有色金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铅酸电池、铅酸电池配件、电极板、电动车零部件、农机配件、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除外)销售;设备、厂房租赁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年3月注销工商登记。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26日,东昌府区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维斯德尔铝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2025年1月*日已完成召开第二债权人会议。

第十四户 山东领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山东领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月在北京银行办理流贷1笔,金额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茌平县方正铝业有限公司、宋晓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

目前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领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年8月21日,法人代表王世龙,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位于东阿县工业园区香江路北首路西,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有色金属压铸件及注塑件、塑料、泡沫包装物、保温砂浆、模具加工、制造、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目前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在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茌平县方正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月27日,法人代表姚志俊,公司位于温陈乡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生产、销售;铝锭、铝棒、合金铝、铝管、有色金属(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钢材销售;进出口业务。2021年*月被茌平县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目前破产程序已终结。

(二)自然人保证人宋晓雷,男,汉族,为山东领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东。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12日,东昌府区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五户 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本金14*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阳谷国威标志服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税务标志服装厂、臧爱民、陈丽霞、臧红博、韩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追加机器设备抵押。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2日,经营地址位于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黄河东路,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批发;服饰制造;服装制造;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鞋制造;鞋帽批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货物进出口;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保证人情况

(一)阳谷国威标志服有限公司情况

阳谷国威标志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谷山路中段,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西服、职业装、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及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加工、销售;服装、鞋帽、针织品、布料销售。

(二)山东阳谷税务标志服装厂情况

山东阳谷税务标志服装厂成立于1***年1月6日,注册资本5,068万元,位于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黄河东路6*号,占地面积为27285平方米,建筑面积17281.03平方米,房产已抵押于阳谷农商行,已被阳谷农商行挂网拍卖。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装(不含警服)、西服、职业装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鞋、帽、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加工、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

臧爱民,男,汉族,山东阳谷人;陈丽霞,女,汉族,山东阳谷人;臧红博,男,汉族,山东阳谷人;韩冰,女,汉族,山东阳谷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五线包缝机等70种设备抵押,该设备已经法院拍卖,款项尚未领取。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2年1月25日,经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22)鲁1521诉前调确63号民事裁定书,调解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申请执行。目前该案件主债务人及保证人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齐鲁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鲁1521执838号。

第十六户 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颜景明、王秀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8日,经营地址位于聊城市开发区牡丹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为颜景印,注册资本21878万元,其中英大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出资*378万元、颜景明出资2475万元、胡明志出资25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购销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及本企业产品出口经营业务;电力角钢塔、电力钢管塔、通信铁塔、微波塔、桅杆、电力线路器材、通讯设施、钢结构厂房的生产经营;土建工程。

三、保证人情况

(一)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1日,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泰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邓乐银,实际控制人颜景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颜景明个人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购销;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生产、加工、销售及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供暖服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自然人保证人

颜景明,男,汉族,山东聊城人;王秀红,女,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3月11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502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鲁1502执14*8号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七户 聊城元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聊城元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75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聊城万成包装有限公司、山东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颜景明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聊城元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31日,公司地址聊城开发区牡丹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任何防,注册资本5000万元,全部由任何防出资,占比100%。公司经营范围:金属材料购销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及本企业产品出口经营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一)聊城万成包装有限公司

聊城万成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4日,位于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中钢联公司院内武夷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怀兵,注册资本2000万元,全部为刘怀兵出资,经营范围:塑料包装材料、塑料包装制品、纸包装制品、铝箔包装制品、塑料薄膜制造、销售。

(二)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8日,位于聊城市开发区牡丹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印,注册资本21878万元,其资本构成为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71%,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出资*37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2.87%,颜景明出资24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31%,胡明志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11%,经营范围:金属材料购销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及本企业产品出口经营业务;电力角钢塔、电力钢管塔、通信铁塔、微波塔、桅杆、电力线路器材、通讯设施、钢结构厂房的生产经营;土建工程。

(三)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1日,位于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泰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邓乐银,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颜景明单独出资,经营范围: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购销;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生产、加工、销售及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供暖服务。

(四)自然人保证人

颜景明,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银行于2021年7月8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8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5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75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聊城万成包装有限公司、山东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颜景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15执51号,后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办理该案执行事宜,执行案号(2022)鲁1502执248*号,该案件已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八户 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4*.**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周风芝、杨婧、杨继哲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房地产。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恒泰公司成立于1**8年10月26日,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闫楼镇工业聚集区寿郭路071*号,占地260亩,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房产及土地已抵押于阳谷工行、阳谷农行、齐鲁银行等。经营范围为HDPE、PVC-U、PVC-M、PVC-O管材管件、喷灌设备和其他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安装、施工与服务;塑料原料、塑料助剂、废旧塑料、民用建材、钢材购销;玻璃钢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设备系统研发、推广、使用及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月,注册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运河西路北侧西外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东岭,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掺混肥料、BB肥、冲施肥、叶面肥、蔬菜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塑料编织袋生产销售;生物科技研发、生物肥料研发与技术咨询;水溶肥料的生产销售;农业技术开发、咨询及培训;农业种植;生态农业示范;农用微生物菌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料的生产销售;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其他类型复肥、缓释肥料、控释肥料、硫包衣缓控释复肥、脲醛缓释复肥、稳定性复肥、无机包裹型复肥的生产销售;化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均为自然人出资,其中朱丙臣出资*680万元,占*6.8%,费思立出资320万元,占3.2%。

(二)自然保证人情况

1.杨传省,男,汉族,山东阳谷人;

2.周风芝女,汉族,系杨传省之妻,汉族,山东阳谷人;

3.杨婧,女,汉族,系杨传省之女,汉族,山东阳谷人;

4.杨继哲,汉族,系杨传省之子,汉族,山东阳谷人。

四、抵押物情况

(一)抵押土地为恒泰公司名下“阳国用(200*)第082号,阳国用(200*)第083号”证载工业用地,土地性质为出让,宗地面积分别为2,08*平方米、27,182平方米,共计2*,271平方米

(二)抵押房产为恒泰公司名下“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002**27号、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002**26号”证载房产,面积分别为1,620平方米、15,033.43平方米,共计16,653.43平方米,钢架结构厂房。登记编号:鲁(2016)阳谷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4**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该债权已经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23)鲁1521执恢573号,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评估价值1,658.83万元,目前抵押物尚在司法拍卖中,未成交。

第十九户 青州市惠丰百货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青州市惠丰百货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3*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付金德、李广芝、付昊鹏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青州市云门山北路8**号房地产。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青州市惠丰百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4日,企业位于青州市云门山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付金德,公司注册资金85万元, 其中:付金德出资84万元,占比*8.82%,李广芝出资1万元,占比1.18%。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脑及耗材,家具,劳保用品,机电产品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1.付金德,男,汉族,山东潍坊人。

2、李广芝,女,汉族,山东潍坊人。

3、付昊鹏,男,汉族,山东潍坊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青州市云门山北路75号不动产,不动产证号:鲁(2017)青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30号,土地使用权4430.52平方米房、房产5774.47平方米,公司房产为沿街商业房,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他项权证号:鲁(2017)青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151号。抵押物现状正常使用。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8月25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78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3*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付金德、李广芝、付昊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额4011325*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781执恢*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鲁078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十户 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债权

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1.31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青州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荣丰机械有限公司、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刚、庄兰花、陈学良、田金玲、陈保福、王俊海、张锡忠、李广吉、陈保禄、王洪健、丁海燕、夏增亮、李新云、夏志强、刘美娟、李立雯、李子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3日,公司地址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李家村,法定代表人庄兰花,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田金玲出资500万元,占比100%。公司主要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

三、保证人情况

(一)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公司地址: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五孙路西两公里处(上石皋村),法定代表人陈保福,企业注册资本270万元,其中:王俊海认缴出资60万元,占比22.22%;陈保禄认缴出资60万元,占比22.22%;李广吉认缴出资60万元,占比22.22%;陈保福认缴出资60万元,占比22.22%;张锡忠认缴出资30万元,占比11.11%。企业经营范围: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加工、销售。

(二)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

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地址:青州市高柳镇许王村,法定代表人:李立雯,注册资本:1500万元,分别为李子坤出资480万元,占54.5455%、李怀林出资150万元,占17.0455%、李立雯出资150万元,占17.0455%、李春水出资100万元,占11.3636%。成立时间:2011年*月2*日,经营范围: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内外胎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机械配件销售。

(三)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

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青州市弥河镇赤涧村,法定代表人:王洪健,注册资本:68万美元,成立时间:2003年8月*日,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农产品初级加工及销售,水果的储藏、保鲜剂销售。

(四)青州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青州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青州市云门街道办事处朱兴村,法定代表人:夏增亮,注册资金600万元,主要从事机械配件加工销售,筑路自动化设备、混凝土配料设备、挖沙矿用设备、设备销售。

(五)青州市荣丰机械有限公司

青州市荣丰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6日,公司地址:青州市东夏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夏志强,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夏志强认缴出资70万元,占比70%;刘美娟认缴出资30万元,占比30%。公司经营范围:机械配件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自然人保证人

1.陈学良,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系海博印务公司监事。

2.庄兰花,女,汉族,山东潍坊人,系海博印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3.田金玲,女,汉族,山东潍坊人,系海博印务公司股东。

4.陈刚,男,汉族,山东潍坊人。

5.陈保福,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6.王俊海,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

7.张锡忠,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

8.李广吉,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

*.陈保禄,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

10.王洪健,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1.丁海燕,女,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董事。

12.夏增亮,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13.李新云,女,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

14.夏志强,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市荣丰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15.刘美娟,女,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市荣丰机械有限公司股东。

16.李立雯,女,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17.李子坤,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系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股东。

四、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7年*月7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781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8.83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 0781执恢 565号裁定书裁定终本。

(二)2017年*月7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78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53.321211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州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 0781执恢 561号裁定书裁定终本。

(三)2017年12月7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78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7*.1576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781执恢566号裁定书裁定终本。

第二十一户 青州市连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青州市连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121.7*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王晓辉、王国强、王国庆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已全部超过保证期间),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王府街道西石家庄村房地产。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青州市连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公司地址青州市王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王国强出资4万元,占比8%,王晓辉出资46万元,占比*2%。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农用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制造销售业务。

三、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位于王府街道石家家庄村,房产证号: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120500*号,面积108*1.82平方米,用途工业,土地证号:青国用2012第01036号,面积14528平方米,用途工业。他项权证号:鲁(2016)青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553号。抵押物现状自用。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27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781民特1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164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在最高抵押额172*.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作出(2022)鲁0781执268*号之一裁定书,终结(2018)鲁0781民特15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

第二十二户 临清市金龙棉业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临清市金龙棉业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4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王云、董启广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房地产。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临清市金龙棉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0*-2*,法定代表人为董启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371581863082**6A,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金郝庄乡野村寨村,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棉花收购、销售;估次棉、棉短绒加工、销售;化纤原料加工、销售;皮棉购销;棉被、床上用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金龙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三、保证人情况

(一)自然人保证人

1.王云,男,山东聊城人。

2.董启广,男,山东聊城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位于金郝庄野村寨村JHZ2幢1室等2户的工业房地产,房产面积2580.*5平方米,土地6738.*平方米。现该抵押物已闲置。

五、诉讼执行情况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581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临清市金龙棉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利率计算);被告临清市金龙棉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鲁(2018)临清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0*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云、董启广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临清农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1581执恢277号,目前该案件已经执行终本。

第二十三户 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0日,主债务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本金7,6*0万元及利息,抵押和保证贷款,由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及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由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冠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方才臣、张文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形态为可疑。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冠县冠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6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址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才臣,经营范围:承担省和国家有关玉米方面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生产加工玉米自交系和杂交种以及其它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种苗、农副产品及生产资料的购销;转让新品种、新技术;提供技术培训、技术咨询;进出口业务;太阳能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菌种技术的研发及技术推广。

三、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以朝,注册地址冠县兰沃乡张保管村,经营范围:液压挖掘机、装载机、悬臂式掘进机、农用液压挖掘机、玉米收获机械、汽车及农用车配件加工、销售;儿童娱乐挖掘机、推土机、叉车、小坦克设备技术的研发、销售;进出口业务。

保证人二:宁夏冠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冠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日,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宋连勇,注册地址宁夏青铜峡市汉坝东街1*号,经营范围:种子的研究和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玉米种子的生产;玉米、水稻、小麦种子的加工、包装、批发、零售;化肥、农药(不含剧毒、高残留)的批发、零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光伏农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电池和组件、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及维修(不含特种设备);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苗木、初级农产品的批发和零售;产品进出口贸易(不含国家专项审批及禁止进口的项目)

保证人三: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7日,注册资本10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建立,注册地址冠县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高速护栏、热镀铝锌硅钢板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自然人保证人:

方才臣,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张文学,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冠县北环路北侧53,42*.3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11,480.3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冠国用(2006)第088号、冠房权证冠县字第0002140号、冠房权证冠县字第0003356号、冠房权证冠县字第0011121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科研用地,房产用途为工业,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证号编号分别为:冠他项(2014)第61号,冠房他证冠县字第004114号、冠房他证冠县字第004115号、冠房他证冠县字第004116号。抵押房产及土地即冠丰种业厂区所在地,厂区已对外租赁。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10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15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冠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才臣、张文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2月10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5执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鲁152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7月4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110万元及利息,债权人对借款人名下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方才臣、张文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2月10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5执16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鲁152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7月10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5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宁夏冠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才臣、张文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2月10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5执16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鲁1525民初1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6月28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5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8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方才臣、张文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2月10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5执1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鲁1525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6月28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方才臣、张文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2月10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5执16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鲁152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2月5日,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冠国用(2006)第088号、冠国用(1**0)第041土地及冠房权证冠字第1705*号、17061号、17062号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才臣名下的位于冠县水韵新城13幢2单元2*02室房产一套;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文学名下位于冠县中华苑15B1004号房产一套;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冠国用(2012)第078号土地及冠房权证冠字第0011*68号、0011*67号,冠房权证10字第20141号、20142号、20143号、20144号房产。

2018年12月6日,法院轮候查封了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WF670东风牌、鲁P32*66雅阁牌、鲁P3T71*北京现代牌、鲁PWH380红旗牌、鲁PUG117五菱牌、鲁P3H328别克牌、鲁P3C*33金杯牌车辆;轮候查封了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3A***捷达牌、鲁PE53**北京现代牌、鲁P87*WB江淮牌、鲁P3333*东南牌车辆;2018年12月7日,法院轮候冻结了方才臣在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4*27.43万元,冻结了张文学在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682.4万元。2018年12月8日,委托宁夏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冠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宁(2016)青铜峡市不动产权第000013号房产一套,车牌号为宁CZ3*18长城牌轿车一辆。

现该户债权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第二十四户 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0日,主债务人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尚欠本金5*0万元及利息474.*8万元,为抵押和保证贷款,由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农膜机组设备提供抵押担保,由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钱金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冠县冠州国强塑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注册地址冠县北环路(汽车站东10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钱金辉,经营范围:农膜、地膜、无滴膜、塑料制品生产及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冠县冠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6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址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才臣,经营范围:承担省和国家有关玉米方面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生产加工玉米自交系和杂交种以及其它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种苗、农副产品及生产资料的购销;转让新品种、新技术;提供技术培训、技术咨询;进出口业务;太阳能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菌种技术的研发及技术推广。

自然人保证人:钱金辉,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农膜机组,专用设备,已于2016年6月30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2016186,登记书显示办理抵押时抵押物为1套。经现场调查,未发现抵押设备。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11月20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5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分别借款本金400万元、1*0万元及利息,债权人对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农膜机组行使抵押权,并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钱金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8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鲁1525执228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十五户 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0日,主债务人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尚欠本金2*84.**万元及利息,为保证贷款,由冠县瑞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贺广华、贺广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以朝,注册地址冠县兰沃乡张保管村,经营范围:液压挖掘机、装载机、悬臂式掘进机、农用液压挖掘机、玉米收获机械、汽车及农用车配件加工、销售;儿童娱乐挖掘机、推土机、叉车、小坦克设备技术的研发、销售;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冠县瑞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冠县瑞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6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明喜,注册地址冠县经济开发区冉子路北侧武训大道东侧,经营范围:小麦粉、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谷朊粉生产、加工、销售;个性化面粉、酸性面粉、速食品(馒头、挂面)、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凭有效的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大豆分离蛋白、大豆浓缩蛋白、可溶性膳食大豆纤维、多糖生产、销售(凭有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进出口业务;粮食收购(凭有效的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自然人保证人:

1.贺广华、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2.贺广民、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年5月2*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鲁1525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还本付息,保证人冠县瑞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贺广华、贺广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查封了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冠县瑞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械设备,查封了冠县瑞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号为冠房权证冠县字第13186号、13187号、13188号三套房产,证号为冠国用(2014)第0*8号、冠国用(2014)第0**号两宗土地。现该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1)鲁1525执22*6号,已终本执行。

第二十六户 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由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许永宾、林敏、闫善朝、郭立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5日,经营地址位于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A2路,法定代表人许永宾,注册资本14500万元,由许永宾出资10130万元,持股比例6*.86207%;林敏出资1450万元,持股比例16.58621%;北京天工精诚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450.0万元,持股比例10%;山东恒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450万元,持股比例10%;赵朋军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0.137*3%。经营范围为蓝宝石晶体材料(化学成分为氧化铝,化学式α-Al2O3)的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高纯氧化铝、氢氧化铝、氧化锆、锂电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销售;进出口业务;人造蓝宝石长晶设备的技术研发与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情况

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日,位于冠县工业园区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宋村,法定代表人闫善军,注册资金5,000万元,由闫善军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轴承加工、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情况

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1日,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莉娜,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马莉娜出资3,054.8万元,持股比例 61.0*6%;许永勤出资1,*45.2万元,持股比例38.*04%。经营范围为金属薄板加工、销售;镀铝锌硅板、卷板、带钢购销。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情况

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月26日,经营地址位于山东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云红,注册资本8,600万元,由董云红出资3,400万元、许永霞出资2,600万元、朱士广出资2,6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镀铝锌硅合金板、镀锌板、彩涂板、镀锌瓦楞型铁皮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四)自然人保证人

1.许永宾,男,汉族,山东冠县人;

2.林敏,女汉族,山东冠县人;

3.闫善朝,男,汉族,山东冠县人;

4.郭立红,女,汉族,山东冠县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12月13日,齐鲁银行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现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月7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2017年*月6日,自2017年*月7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8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二、被告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分别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许永宾、林敏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闫善朝、郭立红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齐鲁银行向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鲁1525执875号。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转让的债权中,主从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债权已诉讼确权多数已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商业房地产及机器设备。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协议转让(仅适用于国有受让人)、拍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挂牌转让及其他处置方式。拟处置的26户债权可以整体组包、部分组包或单户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月14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合作意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8207*766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8207*63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山东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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