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牛蛙非法养殖会产生大量污水,严重污染和破坏我县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我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牛蛙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禁止非法养殖牛蛙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详见已在网上公开发布的《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兴政办发〔2020〕4号)]严禁新建、扩建及改建牛蛙养殖场。在禁养区、限养区外养殖的,必须完善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养殖污水必须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违规占用或破坏耕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养殖污水排放未达标的牛蛙养殖场(户)不得再投放牛蛙苗种,并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退养,关闭或封堵所有养殖排污口,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所占用的土地。
三、限期退养期间,各牛蛙养殖场(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废水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SC-T9101-2007)要求。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拆除并复耕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各镇人民政府,兴业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兴业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其违规养殖、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直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关闭。
五、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牛蛙非法养殖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各镇及相关部门举报。
六、《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养殖牛蛙的通告》(2022年4月21日印发)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举报电话:
兴业县自然资源局(0775-*******)
兴业县农业农村局(0775-*******)
兴业县林业局(0775-*******)
兴业县水利局(0775-*******)
兴业生态环境局(0775-*******)
龙安镇(0775-*******)
大平山镇(0775-*******)
石南镇(0775-*******)
葵阳镇(0775-*******)
城隍镇(0775-*******)
山心镇(0775-*******)
沙塘镇(0775-*******)
高峰镇(0775-*******)
洛阳镇(0775-*******)
北市镇(0775-*******)
小平山镇(0775-*******)
卖酒镇(0775-*******)
特此通告。
兴业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标签: 禁止非法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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