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告
为严防拖拉机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专班工作要求,对我县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管理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小型多功能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县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已全部公告注销,各车主按规定自行报废拆解。兴业县农业农村局没有委托任何销售商和个人代办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上牌业务。任何带牌销售、代办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登记入户行为都是非法行为,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8号)规定,自行报废拆解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的车主可享受报废农机补贴。办理报废农机补贴的车主,请到兴业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咨询电话:0775-*******。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变型拖拉机)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驶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兴业县农业农村局将牵头组织县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驾驶报废拖拉机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兴业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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