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品安全 水果店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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