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关于A栋宿舍51处监控安装材料清单 | | | | |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备注 |
1 | 24口POE千兆交换机 | 海康威视 | DS-3E0526P-E | 1台 | 一光一电 |
2 | 管理型二层全千兆交换机 | 海康威视 | | 1台 | 24电口+4光口 |
3 | 8口POE千兆交换机 | 海康威视 | | 6台 | |
4 | 400万2.8MM POE半球全彩监控 | 海康威视 | | 14个 | |
5 | 400万1.68MM POE广角监控 | 海康威视 | | 37个 | |
6 | 监控支架 | / | | 37个 | |
7 | 监控小机箱 | / | | 6个 | |
8 | 监控大机箱 | / | | 1个 | |
9 | 超五类网线 | 海康威视 | | 5箱 | |
10 | 超六类网线 | 海康威视 | | 1箱 | |
11 | 电源线、线管 | / | | 200M | |
12 | 插座 | / | | 7个 | |
13 | 水晶头 | 海康威视 | | 1盒 | |
14 | 存储硬盘 | 希捷 | 10TB规格 | 32块 | |
15 | 网络硬盘录像机 | 海康威视 | DS-8664N-I16-V3 | 1台 | 64路 16盘位 |
饭堂三楼44处监控安装材料清单 | | | | |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备注 |
1 | 24口POE千兆交换机 | 海康威视 | DS-3E0526P-E | 2台 | 一光一电 |
2 | 400万2.8MM POE半球全彩监控 | 海康威视 | | 27个 | |
3 | 400万1.68MM POE广角监控 | 海康威视 | | 17个 | |
4 | 监控支架 | / | | 17个 | |
5 | 监控机箱 | / | | 1个 | |
6 | 超五类网线 | 海康威视 | | 5箱 | |
7 | 电源线、线管 | / | | 200M | |
8 | 插座 | / | | 1个 | |
9 | 水晶头 | 海康威视 | | 1盒 | |
10 | 录像机 | 海康威视 | DS-8664N-I16-V3 | 1台 | 64路16盘位 |
11 | 监控显示器 | 海康威视 | 43D5043U3-1V0(4K) | 1台 | 带VGA线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比选申请人数量 | 不少于三家。 |
2 | 完工期限 | 2025年02月13日 |
3 | 联合体 | 不允许联合体。 |
4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5 | 履约保证金 | 无 |
6 | 评审小组的组成 | 由比选人的比选评审小组组成。 |
7 | 保密要求 | 对本项目所有分析数据应严格保密,未经比选人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以论文、著作等形式发表。 |
8 | 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 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响应文件:1.响应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的;2.响应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比选申请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3.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比选申请人未按响应文件要求填写的。 |
9 | 响应文件的评审 | 1.比选人仅对有效的且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比。2.在评审过程中,比选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就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比选评审办法:价格优先。4.比选评审结果不负责解释。5.比选人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有权依据比选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拒绝不合格的响应文件。 |
10 | 响应文件的份数 | 一式一份。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1 | 知识产权 | 1.比选申请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包括部分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比选申请人承担所有责任。2.比选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及知识产权。3.比选申请人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4.如采用比选申请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文件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
12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比选申请人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
13 | 参与比选申请费用 | 无论比选的结果如何,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比选有关的全部费用。 |
14 | 公平竞争保障 | 1.利害关系比选申请人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实际控制的不同比选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比选,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比选申请人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关于A栋宿舍51处监控安装报价单 | | | | | | | | |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备注 | 材料单价 | 人工单价 | 合计单价 | 小计金额 |
1 | 24口POE千兆交换机 | 海康威视 | DS-3E0526P-E | 1台 | 一光一电 | | | | |
2 | 管理型二层全千兆交换机 | 海康威视 | | 1台 | 24电口+4光口 | | | | |
3 | 8口POE千兆交换机 | 海康威视 | | 6台 | | | | | |
4 | 400万2.8MM POE半球全彩监控 | 海康威视 | | 14个 | | | | | |
5 | 400万1.68MM POE广角监控 | 海康威视 | | 37个 | | | | | |
6 | 监控支架 | / | | 37个 | | | | | |
7 | 监控小机箱 | / | | 6个 | | | | | |
8 | 监控大机箱 | / | | 1个 | | | | | |
9 | 超五类网线 | 海康威视 | | 5箱 | | | | | |
10 | 超六类网线 | 海康威视 | | 1箱 | | | | | |
11 | 电源线、线管 | / | | 200M | | | | | |
12 | 插座 | / | | 7个 | | | | | |
13 | 水晶头 | 海康威视 | | 1盒 | | | | | |
14 | 存储硬盘 | 希捷 | 10TB规格 | 32块 | | | | | |
15 | 网络硬盘录像机 | 海康威视 | DS-8664N-I16-V3 | 1台 | 64路 16盘位 | | | | |
未税总金额(元) | | | | | | | | | |
税金(含税 ) | | | | | | | | | |
含税总金额(元) | | | | | | | | | |
饭堂三楼4处监控安装 | | | | | | | | |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备注 | 材料单价 | 人工单价 | 合计单价 | 小计金额 |
1 | 24口POE千兆交换机 | 海康威视 | DS-3E0526P-E | 2台 | 一光一电 | | | | |
2 | 400万2.8MM POE半球全彩监控 | 海康威视 | | 27个 | | | | | |
3 | 400万1.68MM POE广角监控 | 海康威视 | | 17个 | | | | | |
4 | 监控支架 | / | | 17个 | | | | | |
5 | 监控机箱 | / | | 1个 | | | | | |
6 | 超五类网线 | 海康威视 | | 5箱 | | | | | |
7 | 电源线、线管 | / | | 200M | | | | | |
8 | 插座 | / | | 1个 | | | | | |
9 | 水晶头 | 海康威视 | | 1盒 | | | | | |
10 | 录像机 | 海康威视 | DS-8664N-I16-V3 | 1台 | 64路16盘位 | | | | |
11 | 监控显示器 | 海康威视 | 43D5043U3-1V0(4K) | 1台 | 带VGA线 | | | | |
未税总金额(元) | | | | | | | | | |
税金(含税 ) | | | | | | | | | |
含税总金额(元) | | | | | | | | | |
我司自愿参与报价邀请书所载明的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或“本工程”)的报 |
价/竞价。我司作为报价人已于 年 月 日按报价邀请书的要求向贵司交纳报价保证金人民币 |
5000.00元(以下简称“报价保证金”)。 |
现我司自愿向贵司出具本同意函,我司同意对有关报价保证金等事项按本同意函的下列条款处理: |
一、在我司向贵司交纳报价保证金前,我司已仔细阅读作为报价邀请书附件的《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 |
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合同”),并同意工程承包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若我司被贵司选取 |
确定为本工程的中选供应商,我司同意按贵司要求及时与贵司就本工程签订书面工程承包合同,届时,我 |
司不会要求贵司修改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内容。 |
二、若我司未被贵司选取确定为本工程的中选供应商,则贵司将全额向我司无息退还报价保证金。 |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比选公告
项目编号:20250110-40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电子”或公司)是一家沪主板上市企
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线路板、HDI(即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印刷线路板、液晶显示器及附件、
覆铜板等,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拟对公司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比选,现将相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
(二)项目内容
A 栋宿舍和饭堂三楼改建工程需安装监控录像系统,为确保区域达到全方位监控的效果, A
栋宿舍需安装 51 个摄像头,饭堂三楼需安装 44 个摄像头(相关安装材料清单附后)。
(1)A 栋宿舍需安装 51 个摄像头:1 楼 15 个、2 楼 6 个、3 楼 6 个、4 楼 6 个、5 楼 6 个、6
楼 6 个、7 楼 6 个;
(2)饭堂三楼需安装 44 个摄像头:三楼大厅 17 个;厨房监控设备 27 个;
(三)项目验收标准
1.施工方须按规范要求施工:
(1)一楼弱电室安装总网络机箱配置二层交换机 1 台,24 口 POE 交换机 1 台,二楼至七
楼弱电室各安装网络分机箱并配置 8 口 POE 交换机 1 台。
(2)一楼培训室/房间、各楼层楼梯口、楼顶区域安装广角监控,各楼层中间通道区域
交叉安装半球监控摄像头。
(3)二楼至七楼各楼层弱电室内配置的交换机网络经 6 类网线汇聚至一楼弱电室内配置
的二层交换机经光纤网络连接至监控中心监控录像机,并录入原有监控平台。
(4)各楼层的机箱电源由一楼强电室独立开关控制。
1
2、监控设备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包括检查产品参数、外观、可靠性。
3、监控设备需要进行设备功能检测,包括图像采集、压缩编码、网络传输、远程监控。
4、监控设备需要进行设备兼容性检测,包括网络兼容性、硬盘兼容性、各个摄像头兼容性等,
以确保设备和其他设备能够兼容工作。
5、监控设备能够联网至监控中心机房录像机,并录入监控中心平台能够实时预览和录像回放,
手机监控 app 同步预览和录像回放。
6、三楼饭堂监控说明:
(1)三楼大厅(17 个)监控设备直接联网至监控中心房录像机,并录入监控中心平台能够
实时预览和录像回放,手机监控 app 同步预览和录像回放;
(2)厨房监控设备(27 个)设立单独主机,预留对接政府监控系统。
三、监控设备存储界定
(1)按 A 栋宿舍存储需求,51 个摄像头保存期 60 天,需要内存硬盘 10 个。
(2)按饭堂三楼存储需求,44 个摄像头保存期 90 天,需要内存硬盘 22 个。
(四)工程材料和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品牌
型号
关于 A 栋宿舍 51 处监控安装材料清单
1
2
3
4
5
6
7
24 口 POE 千兆交换机
海康威视
DS-3E0526P-E
管理型二层全千兆交换机
海康威视
8 口 POE 千兆交换机
海康威视
400 万 2.8MM POE 半球全彩监控
海康威视
400 万 1.68MM POE 广角监控
海康威视
监控支架
监控小机箱
/
/
2
备注
一光一电
24 电口+4 光口
数量
1 台
1 台
6 台
14 个
37 个
37 个
6 个
8
9
10
11
12
13
14
15
监控大机箱
/
超五类网线
海康威视
超六类网线
海康威视
电源线、线管
插座
水晶头
/
/
海康威视
存储硬盘
希捷
10TB 规格
网络硬盘录像机
海康威视
DS-8664N-I16-V3
饭堂三楼 44 处监控安装材料清单
1 个
5 箱
1 箱
200M
7 个
1 盒
32 块
1 台
64 路 16 盘位
序号
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备注
24 口 POE 千兆交换机
海康威视
DS-3E0526P-E
2 台
一光一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400 万 2.8MM POE 半球全彩监控
海康威视
400 万 1.68MM POE 广角监控
海康威视
监控支架
监控机箱
/
/
超五类网线
海康威视
电源线、线管
插座
水晶头
录像机
/
/
海康威视
27 个
17 个
17 个
1 个
5 箱
200M
1 个
1 盒
海康威视
DS-8664N-I16-V3
1 台
64 路 16 盘位
监控显示器
海康威视
43D5043U3-1V0(4K)
1 台
带 VGA 线
3
二、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人必须具备承包本项目所需具备的一切资质和资格。
2、申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报价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控股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同时参加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本工程的联合体报价。
4、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没有处于投标或比选禁入期内。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同时参加本次比选。
8、参选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 万元。
三、比选响应文件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附件《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比选文
件》的要求和顺序形成响应文件,并将响应文件编制成册。
四、响应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方式和时间:比选申请人将《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系统
整改工程比选申请书》盖公章扫描件递交至邮箱:Zhongke.He@ellingtonpcb.com。
提交截止时间 2025 年 01 月 16 日下午 17:00。
资格审查:2025 年 01 月 17 日。
现场勘察时间:2025 年 01 月 18 日 15:00。
答疑时间:2025 年 01 月 19 日。
报价截止时间:2025 年 01 月 21 日 17:00。
请在上述规定时间提交《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比选申
请书》和密封的报价响应文件,递交至: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 88 号广东依顿电子
4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响应文件的份数:一式一份。
(七)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未密封或者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八)比选申请人少于三家的,比选人有权重新组织比选。
(九)比选申请人需在提交比选申请书时一同提交(电子邮件形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同类项目业绩、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比选申请人应按规定,在2025年01月21日17:00 时前提交比选申请保证金5000 元
(伍仟元整)。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账户付至我司如下账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
交:
账户名称: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11004419000055255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山三角支行
注意:缴纳保证金时请备注“监控整改比选保证金”且需要签署保证金同意函(附件 9)。
中选单位完成合同签订后后 10-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未中选单位将在完成比选后 10-15 个
工作日内无息退。
五、评选方式
比选人组织评选小组评选,电话议价,原则上低价中选。
六、联系方式
比选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 88 号
联系人:何忠科
电话:18689368448
附件:1.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比选申请书
2.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比选文件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01 月 13 日
5
附件 1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比选申请书
致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名称)
已收悉贵单位关于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比选公告,并充分了解贵单位发布的项目内容及要
求,现确认参加贵单位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比选。
我公司负责本项目比选的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 期: 2025 年
月 日
6
附件 2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
比
选
文
件
比选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第一章 比选须知
一、比选申请人须知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2
3
4
5
6
7
8
比选申请人数量
不少于三家。
完工期限
2025 年 02 月 13 日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履约保证金
无
评审小组的组成 由比选人的比选评审小组组成。
对本项目所有分析数据应严格保密,未经比选人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以论文、著作等形
保密要求
式发表。
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的;
响应文件的
2.响应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比选申请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有效性
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比选申请人未按响应文件要求填写的。
1.比选人仅对有效的且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比。
2.在评审过程中,比选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就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9
响应文件的评审
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比选评审办法:价格优先。
4.比选评审结果不负责解释。
5.比选人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有权依据比选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拒绝不合格的响应文件。
10
响应文件的份数 一式一份。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比选申请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包括部分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
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比选申请人承担
所有责任。
2.比选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及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11
3.比选申请人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
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4.如采用比选申请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文件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证
明材料。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比选申请人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
12
响应文件有效期
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比选文件规定的
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3
参与比选申请费用
无论比选的结果如何,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比选有关的全部费用。
1.利害关系比选申请人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实际控制的不同
比选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比选,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4
公平竞争保障
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比选申请人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中,委托同一个
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9
二、比选文件
(一)比选文件的组成
1.比选文件是比选申请人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比选的依据,同时也是比选的
重要依据。比选文件用以阐明比选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响应等要求。
2.比选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规范要
求。比选申请人应详细阅读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
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
取消其参加比选或中选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比选申请人若对比选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获得比选文件 3 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比选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比选人收。无论是比选人根据需要或是根据比选
申请人的要求对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比选人都将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 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比选申请人发送。比选
申请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含传真方式)给予确认,该
澄清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比
选文件、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
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为使比选申请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比选文件的澄清、修
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比选人将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
间将在比选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响应文件
(一)响应文件的组成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按以下顺
序装订成册:
1、响应文件封面(附件 3);
2、响应函(附件 4);
10
3、比选申请人信息;
4、资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
5、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报价表(附件 5,
密封递交);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 6,与比选申请表一起递交);
7、承诺函(附件 7);
8、比选申请人同类项目业绩(附件 8,与比选申请表一起递交);
9、比选申请人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
10、保证金同意函(附件 9);
11、合同范本(附件 10)。
(二)响应文件的语言
比选申请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比选申请人与比选人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
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
(三)计量单位
除比选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
计量单位。
(四)响应货币
本次比选项目的响应货币为人民币,响应以比选文件规定为准。
(五)响应文件格式
1.对于有格式要求的,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第二章的规定填写。
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比选申请人自行编写。
(六)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一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响应文件、项目名称、比选
申请人名称。
2.响应文件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
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
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11
4.响应文件应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
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
用章(如合同专用章、比选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5.响应文件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七)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比选申请人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比选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
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比选申请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比
选申请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比选申请人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
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3.比选申请人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
文件。
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
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
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
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比
选申请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比选申请人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比选申请人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比选申请人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5.比选申请人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合同签订
四、合同事项
12
1.中选人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作日内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由于中
选人的原因逾期未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选,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
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比选文件、中选人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3.中选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服务合同或放弃中选的,比选人可以与排
在中选人之后的中选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4.比选文件、中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比选中的最后响应、中选人承诺书、
中选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二)合同义务转让
1.本次工程严禁中选人将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
2.中选人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的,视同拒绝履行此次合同义务,比选人
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履行合同
1.中选人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
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中选人原因造成合同纠纷,且无法就该纠纷达成
一致解决方案的,比选人有权解除合约,按已服务时限折算后支付服务费。
13
第二章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 3: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人名称:
比选日期:
年 月
日
14
附件 4:
响应函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愿按以下响应完成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比选工作:
1.我方承诺无条件响应比选文件的所有条款。
2.我方完全理解贵方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响应或有权拒绝所有响应,贵方无须为
此承担任何责任。
3.如果我方中选,贵方的中选通知和本响应函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组成部
分。
比选申请人:(单位全称)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字或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15
附件 5: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报价表
关于 A 栋宿舍 51 处监控安装报价单
序号
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备注
材料单价 人工单价 合计单价 小计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24 口 POE 千兆交换机
海康威视
DS-3E0526P-E
1 台
一光一电
管理型二层全千兆交换机
海康威视
1 台 24 电口+4 光口
8 口 POE 千兆交换机
海康威视
400 万 2.8MM POE 半球全彩监控 海康威视
400 万 1.68MM POE 广角监控
海康威视
监控支架
监控小机箱
监控大机箱
/
/
/
超五类网线
海康威视
超六类网线
海康威视
电源线、线管
插座
/
/
水晶头
海康威视
存储硬盘
希捷
10TB 规格
6 台
14 个
37 个
37 个
6 个
1 个
5 箱
1 箱
200M
7 个
1 盒
32 块
网络硬盘录像机
海康威视
DS-8664N-I16-V3
1 台
64 路 16 盘位
未税总金额(元)
税金(含税
)
含税总金额(元)
16
序号
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备注
材料单价 人工单价 合计单价 小计金额
饭堂三楼 44 处监控安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24 口 POE 千兆交换机
海康威视 DS-3E0526P-E
2 台
一光一电
400 万 2.8MM POE 半球全
彩监控
海康威视
27 个
400 万 1.68MM POE 广角
海康威视
监控
监控支架
监控机箱
/
/
超五类网线
海康威视
电源线、线管
插座
/
/
水晶头
海康威视
17 个
17 个
1 个
5 箱
200M
1 个
1 盒
录像机
海康威视
1 台 64 路 16 盘位
DS-8664N-I16-
V3
43D5043U3-1V0
监控显示器
海康威视
1 台
带 VGA 线
(4K)
未税总金额(元)
税金(含税
)
含税总金额(元)
注:1、报价人应按“工程总价大包干”的方式报价,即,报价人应按对本工程包设计、包施工、
包工、包料、包材料二次转运、包施工机械设备、包施工器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安
全文明施工、包绿色施工、包赶工措施、包材料送检费、包材料检测费、包竣工验收工程资料整
理、包保险(报价人应为其在现场作业的人员团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包竣工验收合格、包工
17
程移交、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包税金等的“工程总价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就本工程进
行一次性报价。除本邀请书特别说明的由采购单位承担的费用外,所有与本工程设计及施工有关
的费用全部由报价人承担并全部包含在报价人所报的工程总价中,报价人今后不应再追加任何费
用。【特别说明:①本工程施工所需水电费由采购单位承担;②本工程如下材料由采购单位提供:
/ 。】
2、付款方式:全部材料到场付 60%,完工付 20%,验收付 15%,质保一年付 5%。
18
附件 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项目比选活动的合法代表,
以我方名义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事宜。
特此声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19
附件 7:
承诺函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声明:
1、本公司依法设立,具有承接该项目的资质;
2、本公司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
良好社会信誉;
3、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一)在近三年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
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违反中介
服务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二)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
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的;(三)近三年内,因重大执业问题受到市国
资委不良通报或禁用限制。
4、本公司在本次响应文件中作出的承诺以及提供的佐证文件均为真实有效
的。
5、本公司、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主要负责人
(身
份证号:
)在近 3 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声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0
附件 8:
比选申请人近 3 年业绩一览表
年份
客户名称
客户类型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
备注
注:
1、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合同和对应的发票(保密信息可以遮挡);
2、提供业绩不得少于 3 个;
3、客户类型:服务类、研发类、制造类等。
比选申请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1
附件 9
有关报价保证金等事项的同意函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已经收阅贵司发出的《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工程比选公
告》(以下简称“比选公告”)及比选公告的附件。
我司自愿参与报价邀请书所载明的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或“本工程”)的报
价/竞价。我司作为报价人已于 年 月 日按报价邀请书的要求向贵司交纳报价保证金人民币
5000.00元(以下简称“报价保证金”)。
现我司自愿向贵司出具本同意函,我司同意对有关报价保证金等事项按本同意函的下列条款处理:
一、在我司向贵司交纳报价保证金前,我司已仔细阅读作为报价邀请书附件的《监控录像系统整改工
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合同”),并同意工程承包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若我司被贵司选取
确定为本工程的中选供应商,我司同意按贵司要求及时与贵司就本工程签订书面工程承包合同,届时,我
司不会要求贵司修改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内容。
二、若我司未被贵司选取确定为本工程的中选供应商,则贵司将全额向我司无息退还报价保证金。
三、若我司被贵司选取确定为本工程的中选供应商,则在我司按贵司要求及时与贵司就本工程签订书
面工程承包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贵司将全额向我司无息退还报价保证金。
四、若我司被贵司选取确定为本工程的中选供应商,但我司拒绝或拖延与贵司就本工程签订书面工程
承包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我司明确拒绝与贵司就本工程签订书面工程承包合同,我司以需修改工程承包合
同条款为由拖延与贵司就本工程签订书面工程承包合同,以及我司以其他理由拒绝或拖延与贵司就本工程
签订书面工程承包合同等情形】,则贵司有权不向我司退还报价保证金,我司对此没有异议。
五、我司依据报价邀请书向贵司提交报价书/报价文件后,我司不会要求撤回或撤销报价书/报价文件;
若我司要求撤回或撤销报价书/报价文件,则贵司有权不向我司退还报价保证金,我司对此没有异议。
特具此函。
具函人〔报价人〕:
有限公司(盖章)
具函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具函日期:
年 月 日
22
附件 10
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
,住所〔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 邮
政编码:
,电子邮箱:
。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完成
工程等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承包完成的工程名称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或“工程”)。特别说明:在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如本合同附件等)中,对本工程名称的表述可能存
在与本合同载明的工程名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但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如本合同附件等)中不同的工程名称〔称谓〕均指同
一工程。
1.2 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与工程承包方式
2.1 工程承包范围。乙方承包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全部工程,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下列第2.1.1项至第2.1.8项所
述的全部内容:
2.1.1 本工程的设计〔含细化设计〕。【注:有关本工程设计的具体约定详见本合同下述第2.3款】
2.1.2 甲方提供的下列第 ① ② 种资料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全部工作:①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相
关平面示意图;②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验收标准。【注:甲方提供的前述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3 乙方提供的下列第 ① 种资料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全部工作:①乙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报价
书/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已标价的工程清单等资料;②乙方提供的本工程的
。【注:乙方提供的前述资料
详见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4 按相关法律(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等)的要求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地方标准〔规范、
规程〕、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等的要求,实施本工程所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
绿色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施工措施。
2.1.5 本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给甲方前的工程材料设备保管/保护措施、工程成品与半成品保护措施以及工程场地清洁
与垃圾清运等工作。
2.1.6 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关配套工艺项目与措施项目及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2.1.7 实施本工程所需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工程报建、报批、施工许可、告知等一切手续(而不论该手续依法是
否应由甲方办理)。
2.1.8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汇总成册、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验收〔若
需要〕、〔在本工程中存在特种设备的情况下〕就本工程中的特种设备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委托甲方认可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若需要〕等(而不论该
等工作依法是否应由甲方组织)。
2.2 工程承包方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工程总价〕对本工程以“工程总价大包干”方式承包,乙方对本工
程包设计〔含包细化设计〕、包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本合同特别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与设备除外)、包施工、包施工
机械设备、包施工器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绿色施工、包赶工措施、包材料送检费、包材料检
测费、包竣工验收工程资料整理、包保险、包竣工验收合格、包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验收〔若需要〕、〔在本工程中存在特
种设备的情况下〕包就特种设备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在本工程中存在特种设备的情况
下〕包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包甲方认可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合格〔若需要〕、包工程移交、
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包税金等等。
23
2.3 本工程设计的特别说明如下:
2.3.1 乙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在甲方提供了本工程相关平面示意图的
情况下,乙方应以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相关平面示意图及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验收标准等资料为参考,负责对本工程进行细化设
计。
2.3.2 乙方必须对甲方所提供的可能影响本工程设计与工程效果的有关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相关
平面示意图、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验收标准等)进行核实,并进一步弄清甲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甲方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乙方应在充分掌握甲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甲方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后且乙方确保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相关平面示意图与甲
方提供的本工程验收标准等原始资料没有错误或遗漏后再对本工程进行设计,且乙方应对其设计负责。乙方今后不得以甲方
提供的本工程相关平面示意图与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验收标准等原始资料有误或遗漏为由而主张对本工程瑕疵免责或对本工
程设计免责。
2.3.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本工程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对乙方已经提交本工程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或将要提交的
本工程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即使经过了甲方的认可〔确认〕,乙方提交的本工程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存在瑕疵的,乙方仍
应就其设计向甲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责任。
第三条 合同价款〔工程价款、合同总价、工程总价〕
3.1 合同总价〔工程总价〕。本工程的含税( %的税率)合同总价〔工程总价〕为:
元人民币(小写¥
元);
本合同所述合同总价〔工程总价〕都是指该金额。特别说明:乙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报价书/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
已标价的工程清单等资料所载明的工程价款与本合同第3.1款所约定的工程总价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第3.1款所约定的工程总
价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总金额(合同总价〔工程总价〕)
元人民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不含税价款金额人民
币
元和增值税税款金额人民币
元。上述合同总金额(合同总价〔工程总价〕)为含税价,已包含甲方在本
合同项下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上述增值税税款金额根据合同签订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计算得出,实际付款时如
遇国家税率调整,增值税税款金额依据付款时适用的税率执行;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按实际付款时适用的税率分段计算相应
税款金额;本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的约定为准。
3.2 工程总价包含范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已包含与乙方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成本、费用、开支、利润、税款等
等。除合同中特别说明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所有与乙方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与款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全部包含在本
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中,乙方不得在约定的工程总价外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与款项。
3.3 工程总价的风险范围。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工程总价〕包含了下述第3.3.1项至第3.3.7项所述风险,在本合
同履行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下述风险,甲乙双方在竣工结算时,也不再调整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总价:
3.3.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成本的升降(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物价的升降、工人工资的升降、运输成本的升降
等)的,甲乙双方在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总价。
3.3.2 由于乙方对本工程包设计〔含细化设计〕,对乙方设计时遗漏的且属乙方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工程项目与工作内
容,乙方必须予以完成;而且,甲乙双方在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总价,即,不再增加前述乙方设计时
遗漏的且属乙方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工程项目与工作内容之价款。
3.3.3 对本工程的所有实体工程项目及相关措施项目,以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关配套工艺项目与措施项目,以及本合
同约定的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项目与工作内容,乙方在制作本工程的报价书/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
已标价的工程清单等资料时,没有计算〔漏算〕或少计算的项目与工作内容,乙方必须予以完成;而且,甲乙双方在竣工结
算时,不再调整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总价,即,不再增加前述没有计算〔漏算〕或少计算的项目与工作内容之价款。特别说
明:即使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本工程的未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未标价的工程清单等资料供乙方就本
工程向甲方报价且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本工程的未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未标价的工程清单等资料存在没有计算〔漏算〕或少
计算了本工程的项目与工作内容之情况,那么,由于乙方对本工程包设计且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本工程的未标
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未标价的工程清单等资料进行核实〔乙方有义务核实是否存在错误与遗漏〕,因此,对乙方在制作本工程
的报价书/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已标价的工程清单等资料时,无论任何原因所发生的没有计算〔漏算〕或少计算
的本工程的项目与工作内容的风险〔责任〕也应由乙方承担,对前述没有计算〔漏算〕或少计算的本工程的项目与工作内容,
乙方也必须予以完成;而且,甲乙双方在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总价,即,不再增加前述没有计算〔漏
算〕或少计算本工程的项目与工作内容之价款。
24
3.3.4 对气候、地质等非甲方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在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总价。
3.3.5 对因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政策、管理措施调整而造成乙方增加工程费用的,甲乙双方在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本合
同所约定的工程总价,即,竣工结算时不再增加工程费用。
3.3.6 在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甲方基于乙方已经或可能延误工期的因素,要求乙方在施工期间更改施工方案、施工
方法或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顺序而造成乙方增加工程费用的,甲乙双方在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总价,
即,竣工结算时不再增加工程费用。
3.3.7 其他风险及损失。
3.4 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工程总价〕可予调整:
3.4.1 减少工程。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内容,若乙方有部分工程项目未实际完成(而不论任何原因,也不论甲
方是否同意),则对该乙方未实际完成的部分工程项目的造价,须在竣工结算时从合同总价〔工程总价〕中扣除。无论任何
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的,则对该减少的工程量的造价,须在竣工结算时从合同总价〔工程总价〕中扣除。
3.4.2 增加工程。因非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因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本工程外其它零星工程施工而导致工
程量增加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办理工程签证并在签证的同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需增加的工程价款,在这
种情况下竣工结算时应计算增加的工程价款。若对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办理工程签证的工程量增加,竣工结算时不
予计算增加的工程价款。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与工程竣工结算
4.1 工程价款的支付。
4.1.1 工程预付款。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工程预付款按下列第 ① 种约定执行:①本合同不设工程预付款;②甲乙双
方签订合同后且乙方进场施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 / %作为工程预付款;③甲乙双方签订合同
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 / %作为工程预付款。
4.1.2 工程进度款。本工程在符合下列第 ① 种条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60%:①本工程的
材料与设备全部到达本工程现场;②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与设备全部到达本工程现场(注: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与设备包括但不
限于
/ 等)。
4.1.3 工程进度款。本工程完工后且本工程经初步试机/试车合格后(甲方出具试机/试车报告载明试机/试车合格后)
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 / %。
4.1.4 工程进度款。本工程完工后且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 20 %。【注:
竣工验收合格的定义,详见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并以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为准】
4.1.5 工程结算款。本工程完工后且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本工程经甲乙双方办妥竣工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甲
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至本工程结算价〔或称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95%。
4.1.6 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称工程质量保修金〕。本工程结算价剩余的5%留作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若甲方未付
的工程价款余款不足本工程结算价的5%,则乙方应向甲方补足相当于本工程结算价的5%的款项作为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
金。本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保修期等详见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按如下第 ① 种约定执行,且甲方
将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给乙方后,乙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的保修义务:
①从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起算之日起满1年后且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的30天内,甲方将应向乙方返还的工程质
量保修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②从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起算之日起满2年后且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的30天内,甲方将应向乙方返还的工程质
量保修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③从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起算之日起满1年后且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的30天内,甲方将应向乙方返还的工程质
量保修金的50%无息退还给乙方;从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起算之日起满2年后且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30天内,甲方将
应向乙方返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4.1.7 乙方在收取每一笔工程价款(含工程质量保修金)前,必须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的付款申请及合法有效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含工程质量保修金),因此而造成工程价款延误支付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
全责,与甲方无关。
4.1.8 甲方提供水电源给乙方施工使用,水电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25
4.2 工程竣工结算。
4.2.1 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乙方向甲方申请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为:本工程已完工且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且乙方已经向甲方移交了完整的本工程的竣工资料。【注:竣工验收合格的定义,详见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并以本合同第九
条的约定为准】
4.2.2 竣工结算程序及相关要求。
4.2.2.1 竣工结算申请。在符合本合同第4.2.1项所述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后,乙方向甲方申请工程竣工结算时,乙方
应向甲方一次性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前述一次性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审结算书及其同版电子文
件,工程量计算书及其同版电子文件,工程竣工图及其同版电子文件,按本合同第3.4.2项约定需增加的工程价款的资料(包
括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工程签证单与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增加工程价款确认书等),以及乙方认为需提交的其他竣工结算资料。
除非甲方要求乙方增补竣工结算资料,乙方首次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又自行补交竣工结算资料的,甲方有权不予接受、不予
审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2.2.2 竣工结算审核。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负责竣工结算审核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收到乙方
提交的资料齐全的竣工结算文件后45天内完成对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若因乙方配合不积极造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延迟,则
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日期相应推迟。对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负责竣工结算审核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对竣工结算
文件的审核意见,乙方应及时予以答复。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负责竣工结算审核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逾
期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或逾期提出审核意见为由,而主张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甲方认可〔确认〕。
4.2.2.3 竣工结算的双方确认。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甲乙双方对本工程结算价〔或称工程价款结算总额〕达成一致后,
由甲方双方签署竣工结算协议(竣工结算协议的形式〔名称〕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审核确定书、结算定案书等),竣工结算协
议中载明的本工程结算价〔或称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为本工程的竣工结算价款。
4.2.3 工程结算价组成。(1)本工程结算价〔或称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合同总价〔工程总价〕+甲乙双方审定的增
加工程价款-甲乙双方审定的减少工程价款-本应由乙方承担但已由甲方代付的费用与款项-乙方应付的各项违约金;(2)
特别说明: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违约金,若甲方在结算审核时或在签署竣工结算协议时未提出予以冲抵〔扣减〕相应
工程价款,不得视为甲方放弃了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各项违约金之权利。
第五条 合同工期〔或称工程工期〕
5.1 整体工期〔或称总工期、竣工期限〕。本工程的整体工期〔总工期、竣工期限〕为60个日历天,该整体工期天数
从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起算,约定的开工日期加该整体工期天数折算成的具体日期就是约定的竣工日期。乙方应从 年 月
日(以下将该日期称为“约定的开工日期”)起开工/进场施工,且乙方应确保本工程在 年 月 日(以下将该日期称
为“约定的竣工日期”)前竣工。本合同所述“竣工”,是指乙方全部完成本工程且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
的定义,详见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并以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为准);乙方全部完成本工程,但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经竣工
验收不合格的,不属于本工程竣工。约定的开工日期若因甲方原因需变动,则以甲方另行向乙方发出的《开工令/开工通知》
所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同时,约定的竣工日期亦相应地变动。若甲方未另行向乙方发出《开工令/开工通知》,则本工程
的约定的开工日期及约定的竣工日期均不变。
5.2 乙方延误整体工期〔乙方逾期竣工〕的认定及责任。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全部完成本工程且本工程经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验收合格的定义,详见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并以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为准)。若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
期晚于本合同第5.1款所述的“约定的竣工日期”,即属于乙方延误整体工期〔总工期、竣工期限〕,即属于乙方逾期竣工。
乙方逾期竣工的,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5.2 节点工期〔或称阶段工期〕。除本合同第5.1款约定的整体工期〔总工期、竣工期限〕外,甲乙双方还约定下述节
点工期〔或称阶段工期〕:
5.2.1 完工期限〔或称乙方全部完成本工程的期限〕。本工程的完工期限为30个日历天。完工期限天数从约定的开工日
期开始起算,约定的开工日期加该完工期限天数折算成的具体日期就是约定的完工日期。乙方应从 年 月 日(以下将
该日期称为“约定的开工日期”)起开工/进场施工,且乙方应确保本工程在 年 月 日(以下将该日期称为“约定
的完工日期”)前完工。本合同所述“完工”,是指乙方全部完成本工程。约定的开工日期若因甲方原因需变动,则以甲方
另行向乙方发出的《开工令/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同时,约定的完工日期亦相应地变动。若甲方未另行向乙
方发出《开工令/开工通知》,则本工程的约定的开工日期及约定的完工日期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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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其他期限。乙方应
/ 。
5.3 乙方延误节点工期的责任。乙方延误本合同第5.2款所约定的任一节点工期的(以下简称“乙方延误节点工期”),
亦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如下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延误节点工期,每延误〔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5000元〔每天〕。当乙方延误节点工期超过1个月(30个日历天)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后,
所有工程(含材料、设备、设施等)按现状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工程延误〔工
期延误〕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工程质量要求。
6.1 乙方应确保其对本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符合相关法律(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等)所规定的质量要求与技
术要求;乙方应确保其对本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及行业标准〔规
范、规程〕所规定的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并能满足甲方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乙方应确保本工程采用的所有材料与设备必
须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所规定的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
乙方应确保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必须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所规定的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并能满足甲方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除此以外,本工程还应达到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验收标准
所载明的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工程还应达到乙
方提交的且经甲方认可〔确认〕的本工程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所载明的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前述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规
程〕、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不论是属强制性的还是属推荐性的,其所规定的质量要求与技
术要求均适用于本工程。若前述各种〔各类〕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不一致,则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准,若同一标准存在不同
质量等级,则以最高质量等级为准。
第七条 材料与设备。
7.1 乙方采购材料与设备。甲乙双方对乙方采购材料与设备进行如下约定:
7.1.1 乙方应负责采购本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本合同特别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与设备除外)。
7.1.2 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备必须合格并有合格证。
7.1.3 乙方在采购材料设备前,必须提供样板,经甲方认可后方可采购,如乙方未经甲方审核认可而强行采购,乙方每
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或以上;未经审核认可的材料与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甲方对乙方所提供材料与设备样板的认可
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或减轻乙方对其按样板所购材料与设备的质量所负的质量担保责任。
7.1.4 材料与设备在进场12小时内,乙方需填写材料与设备申报表,并通知甲方进行检验,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使用;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该材料与设备并运出工地,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每次);甲方对乙方所
采购材料与设备的检验与认可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或减轻乙方对其所购材料与设备的质量所负的质量担保责任。
7.1.5 对甲方认定不合格的材料与设备,乙方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的材料与设备退场【乙方有异议的,可由乙方与甲
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由乙方预交,鉴定结论合格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鉴定结论不合格的鉴定费由乙方
承担】。对甲方认定不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已经使用的,乙方必须予以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
予顺延),否则,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每次),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
7.1.6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与设备的品牌,其厂商资格和产品资料、产地、档次、必要的检验报告等均需报甲方确定。
7.1.7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与设备的品牌由甲方指定品牌的,乙方必须选用甲方所指定品牌的材料和设备。
7.1.8 乙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报价书/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已标价的工程清单等资料中备注了本工程所用的材
料与设备品牌的,乙方必须选用备注品牌的材料与设备。若甲方指定的品牌与乙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报价书/预算书或已标价
的工程量清单或已标价的工程清单等资料中备注的本工程所用的材料与设备的品牌不一致,则乙方必须选用甲方所指定品牌
的材料与设备。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验收标准(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备注
的材料与设备的品牌,视为甲方指定的品牌。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未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未标价的工程清
单等资料中备注的材料与设备的品牌,视为甲方指定的品牌。
7.2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特别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负责提供的材料与设备按如下第 ① 种约定执行:
①本工程所需材料与设备全部由乙方负责采购,甲方不提供任何材料与设备;
②本工程所需的名称为
/
的材料〔设备〕由甲方提供,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数量为 / 。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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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对前述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以下简称为“甲供材料”。甲供材料由乙方负责安装施工调试。除前述甲供材料之
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与设备、施工器具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采购供应,甲方不负责提供。乙方负责妥善保管甲供材料,
若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甲供材料遗失,则遗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严格控制甲供材料的用量,绝不浪费;若乙方浪费
甲供材料,则浪费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从合同总价〔工程总价〕中扣减;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修复的,由乙方负责采
购返工修复所需甲供材料,甲方不再负责提供。
第八条 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签证
8.1 甲乙双方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涉及到工期顺延、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等事项必须经甲乙方双方签证确认,双
方一致书面确认的签证才可成为工期顺延或增加工程价款的凭据。
8.2 因非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时,乙方完成后必须在三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增加工程价款的要求并于十
天内将要求增加工程价款的依据、计算方法等完整的资料报给甲方审核,否则,视为该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不会增加工程
价款。在乙方于三天内向甲方提出增加工程价款的要求并于十天内将要求增加工程价款的依据、计算方法等完整的资料报给
甲方后,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审核工作。否则,甲方有权作出审核决定,乙方对该审核决定不得有任何异议。对因乙方原因
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时,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增加工程价款。
8.3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顺延受影响的工期。当工期顺延情形发生时,乙方必须在三天内书
面向甲方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否则,视为该情形不会影响工期。甲方收到该工期顺延报告(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核(提
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
8.4 对因任何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的,甲方有权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予以相应减少工程价款。
8.5 所有甲方发出的变更指示,均以经甲方盖章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为准。
8.6 因非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乙方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
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第九条 竣工验收。
9.1 竣工的定义。本合同所述的本工程的“竣工”,是指乙方全部完成本工程且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全部完成
本工程,但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属于本工程竣工。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为本工程实际竣工
日期〔本工程实际竣工之日〕。
9.2 竣工验收的条件。甲乙双方一直同意,本工程同时符合下列第9.2.1项至第9.2.3项所述条件后才可进行竣工验收:
9.2.1 乙方已经全部完成本工程的各项内容,且经乙方自检合格;
9.2.2 本工程经试运行〔试机、试车〕30天后无任何异常;
9.2.3 本工程经试运行无任何异常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了书面的竣工验收申请。
9.3 竣工验收合格的定义。本合同所述的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定义,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说明:
9.3.1 在本工程无需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含检测鉴定)的情况下,则本工
程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本工程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的,即属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9.3.2 在本工程需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含检测鉴定)的情况下,则
本工程由甲乙双方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本工程经甲方竣工验收
合格且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竣工验收合格(含检测鉴定合格)的,即属于本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
9.3.3 在本工程存在部分工程项目需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含检测鉴
定)的情况下,则本工程的该部分工程项目由甲乙双方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共同进
行竣工验收,本工程中的该部分工程项目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
构竣工验收合格(含检测鉴定合格)的,且本工程中的其余工程项目亦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的,即属于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合格;
9.3.4 在本工程中存在特种设备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特种设备监管的相关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的验收,且乙方应负责为
甲方就特种设备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本工程中的特种设备取得了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书的,本工程中的特种设备部分才属于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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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特别说明〔特别约定〕。对本合同第9.3款(含其第9.3.1项至第9.3.4项)所涉“本工程全部或部分是否需经相
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含检测鉴定)”的问题,由甲方决定,以甲方的意见为
准。
9.4 对本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的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检验、检测、鉴定费用,该检验、检测、鉴定费用由
乙方承担。
9.5 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乙方应在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5套及
同版电子光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完成情况,如甲方发现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中多于十
处与现场实际不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违约金2000元/次,且乙方有义务进行修改,直至修改后的竣工资料
及竣工图纸达到甲方要求为止,违约金依据前述标准按次支付。
第十条 工程移交与使用
10.1 乙方应在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填写工程移交书向甲方移交工程,经甲方确认接收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乙方逾期向甲方移交工程,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相关经济损失。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前,工程成品及半成品
由乙方负责保护。
10.2 特别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作出如下特别约定:(1)在本工程具备使用功能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甲
方可提前使用本工程;(2)甲方提前使用本工程的行为并不排除乙方对本工程的确保竣工验收合格的责任及质量担保责任;
(3)在甲方提前使用本工程的情况下,若本工程未能在本合同第5.1款所述的工期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则乙方仍应依据本合
同第5.2款及第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4)在甲方提前使用本工程的情况下,若本工程存在质
量问题,乙方仍应依据本合同第14.2款的约定承担质量不达标的违约责任;在甲方提前使用本工程的情况下,本工程经竣工
验收合格后,乙方仍应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承担保修义务;但对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1.1 乙方应对本工程实行质量保修。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保修期限如下:
(1)本工程中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2)本工程中的有防水要求的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为五年;
(3)本工程中的其他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为两年。
若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保修期限为准。
若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验收标准等文件载明的乙方对本工程的保修期限与本合同本11.1款约定的保修期限不一致的,以本
合同本11.1款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
11.2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保修,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
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减,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足
扣减的或没有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乙方仍应支付)。
11.3 工程质量保修金。详见本合同第4.1.6项的约定。
第十二条 乙方代表及现场人员
12.1 乙方任命
(电话:
)为乙方代表。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
负责本工程施工技术、进度、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对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等;乙方代表在其任
职期内依据合同与甲方发生的相关业务往来的文书由其本人确认签字后即可生效。乙方代表以及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
驻现场,离开现场2天(含2天)以上需经甲方同意,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
为此向甲方支付每人每天人民币伍仟元的违约金。乙方代表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现场乙方代表必须与合同约定一致。乙
方的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必须具有与其职位相称的资质(其岗位有证书要求的还必须配备有效证书)和能力。如乙方的人员
不具备任职的能力,或造成工作失误,难以到达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该人员,撤换指令一旦发出,该人员必
须离开施工现场。
12.2 乙方代表及现场人员的撤换
12.2.1 乙方中途更换乙方代表,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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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在没有得到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更换乙方代表,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
元的违约金。
12.2.2 乙方中途更换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答复,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在没有得到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更换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为此向甲方
支付人民币伍仟元/人次的违约金。
12.2.3 对于下列乙方的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施
工现场,否则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壹万元/人次;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补充经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
员:
(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的施工人员;
(3)违反甲方或乙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者,与甲方发生争执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的;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3.1 乙方责任和义务的一般约定:
13.1.1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的10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乙方应向甲
方提交月度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
13.1.2 甲方安排的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临时性、突击性的工程,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安排足够的人员、机械、材
料进行施工,以确保按甲方要求的质量、进度完成该项工作。此类工程项目每拖延完成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
元。为完成甲方安排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所采取的一切措施费由乙方承担并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
甲方安排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不合理,在标准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技术条件下难以实现,则乙
方有权拒绝,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3 对台风、暴雨、高温、瘟疫等不可抗力因素,乙方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4 本工程所有的分项施工在施工前必须按甲方要求先做样板,在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正式施工,所发生的费
用由乙方承担。
13.1.5 乙方应当为本工程施工配备相应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乙方应确保其派驻现场负责本
工程施工的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关资格与资质;乙方应就本工程施工制定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乙方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其派驻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乙方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操作技能和应急救援知识;乙方应自行对乙方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设立专职安全主任,落实有关安全文
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的实施,检查落实安全施工工作;乙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保障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条件;乙方应采取一切措
施确保本工程施工现场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与甲方无关);
乙方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本工程施工现场不发生任何质量事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任何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后
果(与甲方无关)。
13.1.6 乙方应对其员工及施工工人及时支付工资,提供各种劳动保障待遇。
13.1.7 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前,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工程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如乙方保护不力,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1.8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资格(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若乙方违反前述承诺,
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3.1.9 实施本工程所需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工程报建、报批、施工许可、告知、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验收等一
切手续,全部由乙方负责办理(而不论该手续依法是否应由甲方办理),涉及到需由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必须予以配
合提供资料。应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报批、施工许可、告知、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验收等手续而乙方未办理
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3.1.10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工
30
程价款,且乙方应将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全额退还给甲方,且本工程及本工程现场的材料与设备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
方作出任何补偿。
13.2 施工现场管理:
13.2.1 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和保卫工作,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内和进入施工现场内的各种人员(包
括材料供应商的人员、参观等人员等)进行管理,乙方不得允许无关人员在施工区域内随乱走动;乙方应负责施工场地的各
种材料设施及财物(包括甲方所有的材料设施及财物)的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损坏;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则由乙方承
担责任。
13.2.2 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垃圾堆放点,并及时清理外运垃圾。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厕所内大小便,如有
违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随地大便者,500元/次,随地小便者200元/次。
13.2.3 乙方应确保乙方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任何违纪违法的活动,不能在
施工现场进行聚赌、打架闹事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如有违法违纪或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和乙
方的工作人员承担。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或进行其它活动,如有违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次。
13.2.4 乙方必须维护好临近原有的建筑物及一切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随意弄脏。如必须在建筑物上开洞或钻孔,
必须提前向甲方进行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3.2.5 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的(现场焊接人员必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交甲方备案后方可进场施工),乙方必
须采取保护措施,垫好或遮挡好各设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并避免因处理不当而造成的焊接痕迹;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
任与后果。
13.2.6 乙方应当确保施工用电安全,所有的用电设施不能乱拉乱接,接线口应妥善密封。
13.2.7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消防安全并采取一切措施预防火灾的发生;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顺,乙方人员不
得在施工现场吸烟、煮食(包括煲水)等;施工现场不能一次摆放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如油漆、天拿水、氧气、乙炔等)。
13.2.8 乙方的所有物料进场时,必须维护原有设施(包括所有门及门洞、梯级、扶手、转角位、电梯等),如因处理
不当造成原有设施需维修才能恢复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13.2.9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1)施工人员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2)
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或高跟鞋;(3)在施工现场乱涂乱画;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4)不按规
定放置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灭火器应采用ABC干粉灭火器);(5)随意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6)
在施工现场吸烟者;(7)未配备消防灭火器,焊工没有焊工证;(7)在施工现场住宿;(8)在施工现场内带小孩;(9)
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10)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要求整改者。
13.3 隐蔽验收:工程达到隐蔽验收条件,经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隐蔽验收前24小时内通知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签认
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无论甲方是否参加验收,当甲方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需要重新进行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规范
要求进行剥露等工作,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乙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及合同解除
14.1 乙方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14.1.1 乙方延误整体工期〔乙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竣工(即乙方延误本合同第5.1款所述整体工期〔总
工期〕)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每天〕。当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30个日历天)本工程仍不
能正常竣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后,所有工程(含设备材料、设施)按现状归甲方所有,甲方不
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工程延误(工期延误)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1.2 乙方拖延月(或周)工期的违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甲方除对整体工期〔总工期〕进行考核外,还将按乙方
提供的月(或周)施工计划和进度统计报表进行分时段工期考核。如乙方未能完成当月(或周)的工作计划时,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必须将耽误的进度,在下月(或周)赶工完成(含本月或周的工作量)。如果乙方在下月(周)将工期赶回并完成工
作量,则甲方将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未能将工期赶回或未能完成月(或周)工作量时,甲方有权视其情节轻重要求
乙方支付2000~10000元的违约金。本工程整体工期〔总工期〕内,若乙方不能按各方确认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完成工程进度,
拖延时间超过工程总进度计划所列明时间1个月的,或者甲方按工程总进度计划,计算出乙方严重拖延的工期,必将严重影
响到本工程整体工期〔总工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后,所有工程(含设备材料、设施)按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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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工程延误(工期延误)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2 质量不达标的违约责任。本工程的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在甲方限
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工程进行无偿整改/返修,整改/返修完毕后再进行验收,直至本工程最终经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并以本
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因整改/返修而造成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晚于本合同第5.1款所述
的“约定的竣工日期”,亦属于乙方延误本合同第5.1款所述整体工期〔总工期〕(亦属于乙方逾期竣工),每延误〔总工
期〕一天,乙方应按上述第14.1.1项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在本工程的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情况下,若乙方
拒绝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工程进行无偿整改/返修,或者乙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对本工程整改/返修完
毕,或者整改/返修完毕后本工程仍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后,所有工程(含
设备材料、设施)按现状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工程延误(工期延误)而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
14.3 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14.3.1 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
14.3.2 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不按约定清理干净工地并撤离施工现场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人民币。
14.3.3 乙方接到甲方指令后不按时执行,又未提出合理书面申诉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5000元人民币。
14.3.4 乙方任命的乙方代表及派往工程现场的施工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乙方主动更换人员应至少提
前7天通知甲方,甲方须在3日内作出回复】并尽职尽责的完成工作,服从甲方的合理管理,遵从甲方的合理指令,否则,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更换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人民币;若出现乙方人员对甲方
的人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或实施其它侵权行为的,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人民币。
14.3.5 若因乙方不承担安全事故责任或不支付工人工资报酬,导致乙方工人罢工、游行示威、聚众滋事、围攻甲方办
公场所、损毁甲方公众形象等类似事件发生,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必须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
及时处理,避免事态扩大造成社会不良的影响。而且,每发生一次乙方工人罢工、游行示威、聚众滋事、围攻甲方办公场所、
损毁甲方公众形象等类似事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0.00元人民币(伍拾万元人民币)。
14.3.6 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拒绝或拖延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明确拒绝履行本合同,乙方不为履行本合同
作准备工作,以及本工程的材料与设备在超过合理期限后仍未到达本工程现场且乙方未提供证据向甲方作出合理说明等情
形】,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该
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向甲方赔偿损失。
14.4 合同解除
14.4.1 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工程完成前乙方无理停工;
(2)乙方拒绝遵循甲方要求移走及更换不合规格工作或设备材料之书面指示,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
(3)乙方出现资不抵债、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清算或其它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形;
(4)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对甲方造成媒体曝光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14.4.2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甲方重新确定由其它施工单位继续施工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若因乙方拒
绝(拖延)配合,导致甲方重新确定由其它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时,乙方应向甲方每天赔偿5000元;甲方解除合同后,乙
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对在建工程进行工程清算,若乙方拒绝(拖延)与甲方进行工程清算的,则乙方同意由甲方单方委托
有关中介机构进行清算,清算费用由乙方承担;本款所约定的合同解除后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履行。
14.5 特别约定。
14.5.1 无论如何,乙方不得在本工程的工程设备及其配套软件中加装任何形式的意在妨碍或干扰甲方正常使用工程设
备的锁机装置(包括但不限于设置限制使用设备的开机密码或服务密码等密码、内置锁机程序、内置限时停机程序、随设备
配置的其他锁机装置、随设备配置的其他限时停机装置等);无论如何,乙方都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锁机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设置限制使用设备的开机密码或服务密码等密码、锁机、停机、恶意系统升级等)来妨碍或干扰甲方正常使用工程设备。
14.5.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4.5.1项中的任一约定,妨碍或干扰甲方正常使用本工程的工程设备,则乙方应按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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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工程总价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向甲方赔偿损失,而且,甲方有权
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及乙方相关责任人“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相关刑事责任。
14.5.3 乙方向甲方声明与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及本合同签订之时及本合同签订之后的任何时间及任何情况下,乙
方(含乙方工作人员)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贿赂;若乙方违反前述声明与承诺,
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五条 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
15.1 若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给乙方,甲方应就拖欠的款项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拖延
超过30天,乙方可停止施工,且对甲方拖欠的该款项应按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进行利息收取,直到甲方支付完该笔款项,在乙
方停止施工后60天内,如甲方仍未有支付该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2 甲方若发生其他性质的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
16.1 乙方应投保如下保险并承担费用(甲方无需投保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1)人员保险:乙方需对其雇员、
工程施工人员投保保险,保险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止;(2)工程责任保险(含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一切与工程有
关的保险。
第十七条 其他
17.1 通知与送达
17.1.1 乙方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资料及通讯方式已在本合同中记载。
甲方(含甲方的代理人或甲方的雇员)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所发出的通知、告示、文书等,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收到,
均自发出之次日起即视为送达:
(1)直接送交乙方(含乙方代表或乙方雇员等人);
(2)以特快专递等方式向乙方的通讯地址寄送;
(3)以手机短信方式向乙方(含乙方代表或乙方雇员等人)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
(4)以微信方式向乙方(含乙方代表或乙方雇员等人)发送微信;
(5) 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6)其他送达方式。
17.1.2 如果本合同所记载的乙方的住所、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资料及通讯方式
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通知、告示、文书等不能实际达到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本合同所记载乙方的住所、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资料及通讯方式错误而造成通知、
告示、文书等不能实际达到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7.2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7.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17.4 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1:/ ;
附件2: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验收标准;
附件3:乙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报价书/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已标价的工程清单等资料;
附件4:乙方提供的
/
;
附件5:乙方派往工程现场主要人员一览表;
附件6: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5 特别说明:乙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报价书/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已标价的工程清单等资料中的备注说明部
分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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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