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9·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26日15时许,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安仁村委会美党经济社北保山内海南鑫发地置业有限公司E22厂房,一名工人在进行拆除作业过程中,从屋顶坠落,重伤死亡。

为尽快查明本起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资规局秀英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建局、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区总工会、石山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秀英石山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9·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9·26”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区应急管理局聘用法律顾问参与事故调查工作。“9·26”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发包单位:海南鑫发地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7月18日;法人代表:王*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D2EB6F;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安仁村委会美党经济社北保山内E1厂房;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住房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 ;非居住地房地产租赁等。

2.承包单位: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03月22日;法人代表:付*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X1XB58;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安仁村委会美党经济社北保山内E22厂房;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劳务服务等。

该工程合同名称为海南鑫发地置业有限公司厂房灾后修复或重建项目。海南鑫发地置业有限公司E22厂房,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安仁村委会美党经济社北保山内,系2019年建设的临时钢结构建筑(未提供临时报建相关资料),厂房总面积约*****平米(长158米、宽65米)。厂房内西南侧建有一栋长19米、宽6米、高6.34米的二层砖混办公室及及长4.2米、宽5.9米、高3米的一层砖混工具间)。2024年9月6日,因受“摩羯”台风影响,该厂房整体倒塌。为将厂房进行灾后修复重建,2024年9月17日,海南鑫发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修复或重建项目承揽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为80万元。

(二)事故涉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黄*军,男,51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贵州省大方县东关乡***;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用人员,事故当事人(死亡)。

2.付*伟,男,41岁,身份证号码:**************1531;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梨树镇水牛屯村****。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善后赔偿金额)。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9月26日15时许,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公司法人付*伟口头任命)带领黄*军等5人,对已倒塌的钢结构厂房变形钢梁进行拆除,黄*军上到办公室屋顶的北面,手持切割工具对一段倒塌在屋面上,距屋顶北面边缘0.3米的钢梁进行切割,在完成切割之时,钢梁突然断裂分离,黄*军为躲避击打而移动时(背缚安全带,未使用)从6.34米高的屋顶北面边缘坠落至地面,脑部出血。当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因伤势过重,黄*军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告公司法人付*伟,正在附近的付*伟立即到场处置。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石山镇政府等单位人员到场开展处理工作,事故没有造成伤害扩散,事故处置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黄*军无高处作业资格、未经高处作业安全培训从事高处作业,在屋顶进行切割作业时,对高处切割作业危险性认识不够,对高处作业风险防范不足,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在躲避击打伤害过程中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无高处作业方案,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未具备高处作业资格人员进行作业,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监督个人劳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防坠落措施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9·26”事故调查组认定,秀英石山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9·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劳保用品,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而引起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黄*军,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无高处作业资格从事高处作业,对高处切割作业危险性认识不够,对高处作业风险防范不足,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导致在移动过程中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个人责任。

2.付*伟,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落实培训工作,未对公司的拆除项目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这一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未具备高处作业资格人员进行作业,劳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防坠落措施落实不到位,且未能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保用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下列建议措施:

(一)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管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二)海南鑫发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承包方的管理工作,特别针对特种作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交底制度,以书面形式记录交底过程;对施工方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要求整改,保证项目顺利完工。

(三)区交通运输局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仓储物流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管理,加大安全保障投入力度,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演练,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四)石山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临时建筑安全监管防控长效机制,提前分析研判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安全风险,全面排查辖区内临时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紧盯不放,坚决整改到位。

“9·26”事故调查组各成员签名:

????????????????????????????????????????????秀英石山海口鑫润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9·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调查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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