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经营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经营的鸡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8月5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自产自销的鸡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鸡肉的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23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鸡肉的《检验报告》。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鸡肉。
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鸡肉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3日对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鸡肉2公斤,销售价格为人民币36元/公斤,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72元。
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经营者:周凤娇)销售的农产品鸡肉货值金额72元的违法所得;2.对文昌昌洒欣琪娇家禽零售摊(经营者:周凤娇)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没金额572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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