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尾城市花园部分商铺47间公开竞价项目
塘尾城市花园部分商铺47间公开竞价项目
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JC********* | 项目名称 | 塘尾城市花园部分商铺(47间)公开竞价 |
起始日期 | 2025年01月15日 18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5年01月22日 18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 | 未租 | 地址 | 1、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塘尾城市花园 2、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3、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塘尾城市花园 4、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塘尾城市花园 5、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6、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7、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8、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9、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10、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11、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12、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13、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14、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15、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16、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17、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18、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19、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20、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21、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22、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塘尾城市花园 23、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24、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25、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塘尾城市花园 26、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27、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塘尾城市花园 28、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29、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30、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31、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32、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33、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34、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35、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36、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37、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38、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39、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40、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41、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42、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43、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44、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45、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塘尾城市花园 46、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47、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塘尾城市花园 |
面积/数量 | 1、房产建筑物:44.96平方米 2、房产建筑物:49.57平方米 3、房产建筑物:30.56平方米 4、房产建筑物:37.24平方米 5、房产建筑物:47.88平方米 6、房产建筑物:37.49平方米 7、房产建筑物:21.25平方米 8、房产建筑物:29.97平方米 9、房产建筑物:61.59平方米 10、房产建筑物:30.04平方米 11、房产建筑物:43.22平方米 12、房产建筑物:37.07平方米 13、房产建筑物:31.88平方米 14、房产建筑物:41.93平方米 15、房产建筑物:36.48平方米 16、房产建筑物:29.10平方米 17、房产建筑物:44.82平方米 18、房产建筑物:64.82平方米 19、房产建筑物:36.01平方米 20、房产建筑物:51.22平方米 21、房产建筑物:51.58平方米 22、房产建筑物:46.85平方米 23、房产建筑物:49.39平方米 24、房产建筑物:47.88平方米 25、房产建筑物:37.07平方米 26、房产建筑物:47.88平方米 27、房产建筑物:43.45平方米 28、房产建筑物:30.22平方米 29、房产建筑物:52.57平方米 30、房产建筑物:50.74平方米 31、房产建筑物:71.08平方米 32、房产建筑物:43.32平方米 33、房产建筑物:42.92平方米 34、房产建筑物:28.10平方米 35、房产建筑物:36.79平方米 36、房产建筑物:36.78平方米 37、房产建筑物:30.07平方米 38、房产建筑物:44.82平方米 39、房产建筑物:30.16平方米 40、房产建筑物:40.88平方米 41、房产建筑物:37.37平方米 42、房产建筑物:37.86平方米 43、房产建筑物:48.31平方米 44、房产建筑物:37.41平方米 45、房产建筑物:44.82平方米 46、房产建筑物:31.88平方米 47、房产建筑物:48.14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
资产性质 | 商业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
招租信息
出租期 | 9年 | 免租期 | 5个月 |
签订合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个自然日 | 招租底价 | 90元/平方米/月 |
租金的递增 | 每三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8%。每月10日前向出租方账户支付当月租金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资产用途限定 | 商业(业态要求:禁止经营学校和医院、KTV、美食城、油烟较重的餐饮(不含轻食类)以及“散、乱、污、危”企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 ||
履约条件 | 1、承租方须按时交纳租金、租赁押金等各项费用。退租时,承租方应按时缴清各项费用,如承租方违约或没有履行合同直至完结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押金,承租方还需赔偿其未履行合同时间百分比的免租期租金作为占用补偿。 2、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或法律责任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3、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押金,租赁押金如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需赔偿出租方损失。 4、承租方根据经营需要,可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但装修前需将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报出租方备案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动工实施。装修时不得破坏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和承重,并且符合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承租方在承租上述租赁物业经营期间,应依法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环保许可等相关证件,办证所需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间,承租方及承租方所属人员应正常使用并维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房屋及设施设备不正常损坏。如租赁物业的房屋主体结构、排污、排水、机电设备、屋面、墙面、门窗、管道、燃气、通信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均由承租方负责,相关的维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合同期届满或者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租赁物业的装饰装修物及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水电设施设备、固定建筑物等)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 8、租赁期间,承租方为租赁物业的消防、安全生产或经营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租赁物业,并有义务保证租赁物业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租赁物业尚未通过消防验收,如承租方承租物业后需要进行装修、改造的,涉及租赁物业的相关消防验收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 9、租用期间承租方应遵守的规则: (1)承租方应作好安全、卫生、防火、预防犯罪、防水、秩序等工作。出现一切问题由承租方负全责,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承租方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2)在租用期间,承租方应具有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监控流程,能及时检查物业的安全隐患,如发现物业结构及设备有自然损坏现象,及时进行维修整改。如因承租方过错,延误维修或使用不当或本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做到位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相关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应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保证承租物业后相关的工作人员针对火灾、防盗、预防犯罪的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承租方承租后,须无条件接受出租方的监督。 (4)承租方应按时交纳各项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管理费、治安费及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出租方不承担上述费用。如因承租方迟交或未交而引起的损失赔偿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物业使用前承租方自费、自行办理好相关政府要求的物业用途、二次消防、经营等证照和批文。 11、承租方承租本物业,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要求,不能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12、最终承租方须聘请4名出租方推荐的人员作为管理联系人,并负责支付管理联系人工资不低于人民币4000元/月。 1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业部分转租给他人,也不得整体转租。若涉及分租或转租,应遵守如下条款: 13.1承租方不得实施虚增面积、违法加收水电和燃气费; 13.2转租不得改变物业原有用途; 13.3转租租期不得超过承租方租赁合同的剩余租期; 13.4次承租方不得再行转租;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如承租方或次承租方违反上述任一条款,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和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任何责任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若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有转租行为,出现承租方拖欠出租方租金超过两个月的情况,经出租方书面通知次承租人后可以由出租方直接向次承租方收取租金,租金以承租方分租次承租方的合同价格为准(承租方不得一次性收取大于两个月的租金,承租方须在分租合同中注明本要求)。 14、其他条款见合同文本模板。 | ||
其他补充说明 | 1、投标及开标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登录/注册:首次登录的投标人须提前注册,有关要求可在登录界面点击【用户帮助】下载【统一用户中心用户注册(登录)手册】,投标人登录阳光租赁系统(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获取交易文件,并按照交易文件要求编辑投标文件。 (3)电子交易文件获取方式:“阳光租赁平台”是投标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的唯一合法渠道。 (4)“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及“CA平台”获取方式:在阳光租赁平台-服务指南-资料下载(https://rent.szexgrp.com/page/guide/guide.html)。 (5)电子投标操作流程,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以及系统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交易文件规定,以及阳光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下载网址:https://rent.szexgrp.com/page/guide/guide.html)。 |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履约保证金金额 | 人民币100万 |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竞价(多轮报价)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本次交易失败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本次交易失败 |
项目日程
竞价开始时间 | 2025年01月27日 14时30分00秒 | 澄清截止时间 | 2025年01月24日 14时30分00秒 |
质疑截止时间 | 2025年01月20日 18时00分00秒 |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 | 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企业营业执照未被吊销或注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为准); 2、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少于3年(含); 3、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本数),自本项目公告发布之后增加注册资本达到本数的无效; 4、企业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为准); 5、企业具有相关商业物业运营经验,须满足在深圳市范围内正在运营的商业物业面积不低于5000㎡(含); 6、企业近3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纳税总额达100万元(含本数)以上。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1、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2、工商信息查询单; 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页面截图;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核原件); 6、企业具有相关商业物业运营经验的证明文件,须满足在深圳市范围内正在运营的商业物业面积不低于3000㎡(含)。(提供物业合同或其他可证明运营经验的文件); 7、企业最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纳税证明文件; | ||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5年01月22日 18时00分00秒 |
交易机构信息
名称 |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 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40号 |
联系人 | 谢工;曾工 | 联系方式 | 158*****623;0755-******** |
出租方信息
名称 | 深圳市塘尾股份合作公司 |
交易保证金
金额 | 1,000,000元 | ||
收款信息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 | ||
交易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 | 2025年01月22日 18时00分00秒 |
其他
特殊事项说明 | 1.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投标/响应截止后撤销交易文 件或者作出撤销交易实质行为的; (二)在被确定为成交人、中标人后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三)在被确定为成交人、中标人后,未按规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四)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意向方提供虚假主体材料或 证明文件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集体企业和交易集团损失的,集体企业和交易集团可以向存在过错的意向方、成交人、中标人进行追偿。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机构收款账户的,交易机构将承租方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出租方账户的,出租方从扣除的承租方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交易服务费至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意向承租方如认为招租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招租文件作出澄清的,必须在招租公告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提交给交易机构。 3.意向承租方认为交易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交易机构等(以下称“被异议人”)提出异议。异议文件由交易机构统一受理。 4.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等 5 项制度的通知》(深宝集资〔2024〕5 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进行公开招租,交易服务费按照《关于印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3〕69 号)要求收取,由承租方支付。 5.挂牌期满前交纳*******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保证金,在交易机构收到交易服务费后,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保证金;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
标签: 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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