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和喀尔交镇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和喀尔交镇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编号:JMNZFCGFWHT*******

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和喀尔交镇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购买主体:吉木乃县水利局

承接主体:吉木乃县吉禹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07日


甲方:吉木乃县水利局

负责人:陈龙

联系人:陈龙

通讯地址:新疆吉木乃县光明南路02号

邮政编码:836899

联系电话:186*****099

传真:********374

乙方:吉木乃县吉禹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华

联系人:包卓贵

通讯地址:吉木乃县水利局大院

邮政编码:836899

联系电话:150*****143

传真:********374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

1.为逐步完善吉木乃县人居环境改善及配套基础设施服务功能,吉木乃县政府拟实施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和喀尔交镇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

2.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吉木乃县政府落实上级下发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3.吉木乃县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已经《关于对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和喀尔交镇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吉政发[2016]104号)文件审批。

4. 吉木乃县政府以《授权书》文件授权吉木乃县水利局(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的购买主体。

5.甲方通过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确定吉木乃县吉禹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甲方:即购买主体,指吉木乃县水利局,该机构代表吉木乃县政府依据本合同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二)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合同指吉木乃县吉禹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项目:指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和喀尔交镇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

第二条 购买服务内容

甲方购买由乙方负责建设的本项目所提供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和喀尔交镇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

项目总投资:暂定为34647.90万元,最终以项目决算结果为准。

建设地点: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和喀尔交镇。

建设规模及内容:日供水规模为3850立方米,供水人口1.4万元;主要新建集水井、水厂、过滤池、消毒间、清水池等供水基础设施及主管网100公里,支管网280公里等。

建设时间:2017年至2018年

二、项目建设管理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管理范围: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范围(以最终批复的施工图范围为准)。

(二)项目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承接主体作为全面组织工程的实施,以本项目作为载体,项目所需资金由吉木乃县水利局和吉木乃县吉禹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筹措,其中项目资本金由购买主体以综合财力资金解决,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根据原材料、财务成本等变化进行调整。

2、按批准的工期以及购买主体提出的各项目标(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廉政等目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负责对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控制。

3、负责进行施工图报审,根据工程需要负责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并负责办理与施工有关的各项审批手续。

4、按工程进度拟定招标方案和设备材料的采购计划,负责组织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代理单位及工作进行管理。

5、根据工程管理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特点制订相关管理制度。

6、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无条件配合由购买主体明确的审计单位、纪检组等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纪检监督,协助购买主体组织试运行、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审计。

7、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编制竣工文件、提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8、负责涉及到项目建设实施的关联工作。

9、购买主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三条 项目管理目标

(一)质量目标:承接主体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组织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县级优质工程。

(二)进度目标:自承接主体进驻现场开展工作始,按照计划工期完成。

(三)安全管理目标:承接主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吉木乃县制定的有关安全的规章、规定和标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负总责。

(四)技术管理目标:承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加强技术管理。

(五)环保目标:通过项目设计范围内的环评验收。

(六)廉政目标:遵守廉政合同要求,廉洁自律、满足廉政建设要求。

第四条 项目投资及回收

(一)项目资本金

本项目总投资27111.61万元,项目资本金申请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5400万元,剩余资金由吉木乃县人民政府安排财政筹集,本次将项目资本金5400万元及其收益全额纳入吉木乃县财政局当年财政预算管理和中期规划。若本项目投资超概算,由吉木乃县财政局及时补足。

(二)项目资金支付

购买主体将本项目政府采购资金合计6609.6万元,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支出。待项目建成后,购买主体拟分10年将政府采购费拨付给承接主体,拨付比例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采购服务金额(万元)

1年

151.2

第2年

151.20

第3年

151.20

第4年

151.20

第5年

151.20

第6年

1231.20

第7年

1200.96

第8年

1170.72

第9年

1140.48

第10年

1110.24

因工程变更或项目情况需要进行调整计算基数的,应当按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购买主体书面确认的变更计取。

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乙方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上表中的支付计划逐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涉及增加或减少采购服务资金的情形时,以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及金融机构共同确定的相关数据作为核定依据。

甲方支付服务资金用的具体时间安排应当考虑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进行的融资活动,具体支付计划将与相关融资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五)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合同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合同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合同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银行同意。

(六)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合同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融资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本合同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及融资本息的足额偿还。

第五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30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限应予顺延。

(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合同解除程序处理合同解除事宜。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获得吉木乃县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吉木乃县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三)甲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逐年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对应款项。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合同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三)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除已经向甲方说明的违约记录(如有)外,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四)在本合同期间,乙方改变其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或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时,应向甲方提交银行对该等事项的同意书。(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五)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六)乙方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足额投保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将保险赔偿金首先用于本项目的修复;在无法修复的情况下,银行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优先偿还本项目银行本息,剩余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乙方的服务回报。(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七)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八)乙方向甲方或吉木乃县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吉木乃县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采购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合同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吉木乃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乙方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合同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支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乙方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相关招标方案及合同文件应当报甲方予以确认。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合同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合同应当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8、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10、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终止后10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11、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合同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披露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

(一)未经甲方及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之影响。

(四)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 90工作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

(五)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80工作日内双方不能根据上述第四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银行。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合同或使之无效的解决原则为:

(1)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调解不成,双方约定由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合同。

2、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解除本合同。

3、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

2、双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

4、本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的,需事先征得 银行书面同意,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确保融资本息按期足额偿付。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 银行的书面同意。

(二)本合同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合同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2、(其他条件,如 融资合同的签署,如适用)

(四)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资金,且乙方偿还项目全部本息后,本合同终止。

(五)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吉木乃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

乙方:(盖章)吉木乃县吉禹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采购服务 农村安全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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