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财罚〔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财罚〔2024〕4号

当事人(单位):成都水城李全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区宝墩镇黄鹤大道322附28-30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成都市新津区兴义镇人民政府成都市新津区兴义镇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220*****)时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你公司该行为构成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成都市新津区行政审批局回函以及公司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为证。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8640元(大写:捌仟陆佰肆拾元整,以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八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

地 址:成都市新津区武阳西路163号

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局

2025年1月1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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