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59期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59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农产品) 罚﹝2024﹞103号 | 窦德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窦德珍 | / | / | 2024年9月27日上午,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都区大纵湖镇兴湖村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督查时,发现当事人收购农产品中华绒螯蟹分拣后进行混装销售没有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产品)责改﹝2024﹞30号),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于2024年10月11日前进行改正。2024年11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改正情况,发现当事人没有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改正。 | 一、罚款人民币3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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