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专业建设终期验收咨询与指导服务招标公告

优质专业建设终期验收咨询与指导服务招标公告





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优质专业建设终期验收

咨询与指导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编号:YNYG2024-

采购人: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燕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5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第三章 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19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27

第五章 采购需求...................................... 56

第六章 磋商办法(综合评分法).......................... 58


第一章 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优质专业建设终期验收咨询与指导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优质专业建设终期验收咨询与指导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临沧市临翔区茶苑路17号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2月6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YNYG2024-

1.2项目名称: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优质专业建设终期验收咨询与指导服务项目

1.3预算金额:9.6万元

1.4最高限价:9.6万元。

1.5采购需求:

对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优质专业”结题验收咨询与指导、终期验收专题培训、满意度多维评价调查、终期绩效评估自评报告修订撰写、典型案例撰写咨询、佐证资料质量审核。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服务内容与要求。

注:本项目共1个标段,供应商必须对所有内容进行完整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具体要求等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1.6服务期限:服务期至云南省“优质专业”结题验收之日止。

1.7服务地点: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指定地点。

1.8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地方和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满足招标人需求。

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文件等(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1.2.1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栏中查询的信息记录不得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移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不良情况(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非企业单位不需要查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2.1.2.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及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需提供2023年度或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其中:企业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非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若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可以提供其它能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资料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2.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加盖公章):

2.1.4.1提供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税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2.1.4.2提供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有效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缴费相关证明文件。

2.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2.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6.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2.1.6.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未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当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合法有效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交声明函的投标供应商,报价评分不享受政策优惠;

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供应商中标后不得将采购项目整体转包给其他主体实施。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3.1时间: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4日,每天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地点:云南燕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临沧市临翔区茶苑路17号)。

3.3方式:①现场获取: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云南燕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茶苑路17号)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②网上获取: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扫描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发送至*********@qq.com邮箱,联系项目负责人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3.4售价:600.00元人民币/份,售后不退。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1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5年2月6日09点00分至09点30分(北京时间)。

4.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2月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4.3地点:云南燕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临沧市临翔区茶苑路17号)。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在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校园网上发布(www.ynlcwx.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注: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等,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7.1.采购人信息

名称: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

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西河北路181号

联系人:华老师

联系电话:0883-*******

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燕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茶苑路17号

联系人:黄伟

联系电话:151*****56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2

采购人

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

云南燕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优质专业建设终期验收咨询与指导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

YNYG2024-

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3.1

磋商范围

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3.2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3.3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4

服务要求

费用控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应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

3.5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1737077728824.jpg不接受 ?接受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4.1

供应商资格条件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6

现场考察

不组织

7

开标前答疑会

不组织

9.1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截止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10.1

采购人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

磋商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

16.1

磋商有效期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17.1

磋商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2)投标保证金形式:转账(或电汇)。

开户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

户 名:云南燕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932*****000*******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168号瑞鼎城B栋A15楼A1521室

联系电话:0871-********

注意事项: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装订到 响应文件中,

1、保证金必须从申请人的基本账户划出;

2、保证金转账方式仅限电汇、网银方式,其他转账方式视为无效;

3、保证金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保证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无效;

4、拒绝私人账户汇款及银行存现;

18.1

响应文件密封

响应文件密封要求: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及电子版U盘(PDF已盖章扫描件及WORD文档)密封在密封袋中,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19.1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9.2

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响应文件正本份数:1份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2份

电子版文件:1份(以U盘形式提交,需包含Word版本一份,PDF盖章后扫描件一份)

19.3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1737077728831.jpg否 □是

20.1

磋商时间和地点

磋商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参加本次磋商评审专家依法组建。

27

履约保证金金额

28

采购代理服务费

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4〕58号)规定收费标准,招标代理单位向中标人收取。(计算基准价为中标金额)。

29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1、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或供应商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0

其它需要补充的内容

1、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程管理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型标准进行划型。

2、提交响应文件时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携带下列证件(或资料),交由工作人员现场登记: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投标时,需提供: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代理人投标时,需提供: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工作人员将如实记录供应商提交的证件(或资料)情况,并交由评标委员会审查讨论。


一、总 则

1. 项目概况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获批准,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供应商承担本项目。

1.2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资金来源

2.1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2 预算金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磋商范围

3.1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本项目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服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合格的供应商

4.1合格的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 磋商费用

5.1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6. 质疑

6.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纸质原件)向下列部门或采购人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提出质疑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受理质疑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6.2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7.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提出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8.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8.1 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磋商办法

9.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9.1供应商应认真核查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前要求采购人澄清,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澄清要求不予接受。

10.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10.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0.2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以书面或者现场领取,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后前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 响应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11.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要求(见第五章“服务需求”)和商务条件后,编写响应文件。如果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响应文件或者资料,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该磋商无效。

11.2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供应商必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明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

12. 磋商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12.2 响应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13. 响应文件构成

13.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并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

13.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

14. 磋商报价

14.1供应商必须对所有内容作出完整唯一的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

14.2本项目投标报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率报价的方式报价。

14.3投标报价为投标单位为实施完成招标范围及合同委托的的全部费用。应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利润、保险等完成本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任何工作费用。供应商一旦中标,所报浮动幅度值不作调整。还应考虑税收、保险、利润和物价项目实施时间(服务周期)变化等因素。

14.4投标报价应符合市场行情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合同一旦签订,此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市场价格等的变化而调整。

14.5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

14.6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者服务在采购人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可能提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一切涉及物权及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起诉。

14.7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15. 磋商货币

磋商以人民币报价。

16. 磋商有效期

16.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6.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7. 磋商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8. 响应文件的提交

18.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进行提交。

18.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未按本须知要求提交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收。

19.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19.1 响应文件的提交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9.2 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响应文件提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19.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9.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五、磋商

20. 磋商

20.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

20.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20.3磋商原则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0.4磋商程序和方法

磋商小组应按照 第六章 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进行磋商。

20.5 磋商文件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 前附表资格及符合性评审标准为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该供应商不得再继续参加磋商。

20.6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1. 磋商过程的保密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开始后,直到授予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磋商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建议等均不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透露。

2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无效:

(1)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磋商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4. 在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六、成交结果

25. 成交人的确定

25.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竞争性磋商报告送采购人。

25.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5.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6. 签订合同

26.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竞争性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7. 履约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七、其他事项

28. 采购代理服务费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 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3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0.1其它需要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0.1关于中小企业:

30.1.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0.1.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0.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0.1.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0.1.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0.1.6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0.1.7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0.1.8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30.1.9本项目针对小微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的规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0.1.10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0.2关于监狱企业:

30.2.1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0.2.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0.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0.3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0.3.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0.3.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0.3.3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0.4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

30.4.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30.4.2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其中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30.4.3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30.4.4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0.4.5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三章 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1.1 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 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 “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

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投标供应商。

1.7 “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

1.8 “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

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0“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2“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3“响应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响应文件。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响应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

3.知识产权

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完成方式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

5.付款

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服务质量

6.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6.2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

6.3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标准的情形的,可以要求供方改正服务方式、替换服务人员等补救方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改正,并赔偿需方实际损失。

6.4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供方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供方响应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以响应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为准。

7.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7.1本条适用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

7.2供方对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响应文件为准。

7.3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7.3.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7.3.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7.3.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7.3.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响应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7.3.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7.3.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7.3.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7.3.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7.3.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7.3.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8.检验和验收

8.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8.2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9.违约责任

9.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9.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9.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9.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9.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

9.3.1除本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8.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0.不可抗力

10.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争端的解决

11.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1.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2.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2.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2.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12.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2.1.3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2.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5.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6.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6.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17.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1招标文件;

17.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17.3中标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17.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7.5中标通知书;

17.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合同自编号:

招标编号: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云南省政府采购

(委托采购)



签订地点:


甲方(采购人公章)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 话:

签订日期:

乙方(供应商公章)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签订日期:


丙方(鉴证方公章)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仅供参考,具体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 (项目名称)”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二、合同履行期限和地点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合同签订后项目协调工作。

2.负责提供项目所必需的场地和办公环境。

3.按合同约定享有乙方履行本合同后产生的测评成果和服务。

4.组织对项目及服务情况进行验收或考评。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保证项目符合履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规定,保证有足够的技术支持人员能够接收甲方转交的技术支持请求,并在承诺的服务响应时段内及时进行处理。

2.应保证按合同约定条款完成甲方项目技术服务,并以合同约定形式向甲方进行书面汇报。

3.应保证在该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应严格遵守投标、技术澄清、商务谈判、中标所承诺的一切规定和条款,遵守甲方有关制度、工作纪律、安全规定、保密规定。

5.应准备相关验收、考评资料,配合甲方进行项目验收或运维服务考评。

6.应按合同要求开具付款申请、发票,并收取合同款项。

7.有权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申诉。

8.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形势发展、技术条件等变化,及时向甲方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提高服务保障质效。

四、项目的内容、考核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

乙方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其他要求

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方,如因擅自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乙方还应赔偿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聘请第三方的费用、因项目延误或不能完成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等)。

五、合同价款结算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此价款包含税收、调测、咨询服务等测评所有费用,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此价款之外的任何费用。

本合同一切费用均使用人民币结算及支付。甲方向乙方付款,同时乙方应出具有效发票,甲乙双方对有关商业发票、结算票据一致认同,甲方取得发票不代表甲方款项已付清,款项已付清以甲方款项全部到达乙方账户为准。

本合同项下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通知其在七日内予以更正,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发票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每延迟30个工作日,按延迟部分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3%。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或完成配合事项,或者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提供服务,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此项目延误,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与赔偿责任。

乙方如未按合同要求配备人员,扣除合同价款的30%。因乙方原因导致大范围或关键的业务在正常上班时段无法使用或严重影响使用的,每超过2小时扣除合同价款的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因乙方或乙方人员原因导致甲方数据泄露、篡改或丢失等情况,根据后果评估扣除合同价款,并由乙方或乙方人员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合同成果归属

乙方履行本合同后产生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成果及提供的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侵权的,乙方应当负全部责任,支付第三人向甲方索要的全部损失和赔偿,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八、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由于战争、暴乱、自然灾害、政变、罢工、传染疾病、国家法律变化和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电报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免除。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如果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双方应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重新协商,进一步达成一个延期或终止执行本合同的协议。

九、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代理机构反映或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处理,或直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验收

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服务、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响应文件等,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2.如在合同期内甲方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系统发生重大功能性改变导致工作量过大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乙方可向甲方提交申请工作量确认单,经甲方确认,可作为考核加分项。

3.本合同自三方共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云南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壹份(用于归档资料)。

附件: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4.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优质专业建设终期验收咨询与指导服务项目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1)磋商报价表 …………………………………………………………………………( )

(2)投标函…………………………………………………………………………………( )

(3)资格证明文件…………………………………………………………………………( )

(4)服务方案………………………………………………………………………………( )

(5)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 )

(6)服务期限承诺…………………………………………………………………………( )

(7)保密措施………………………………………………………………………………( )

(8)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 )

(9)人员配备………………………………………………………………………………( )

(10)商务条款偏离表……………………………………………………………………( )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13)供应商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承诺书………………………………………( )

(14)供应商信息…………………………………………………………………………( )

(15)中小企业声明函……………………………………………………………………( )

(16)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18)构成响应文件的其它资料…………………………………………………………( )

注:响应文件内容须按照以上目录顺序进行装订,并每页连续标注页码。

磋商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磋商报价

报价:小写:¥ 元/每年;

大写: 。

服务地点

服务期限

磋商保证金形式

备 注:

注:

1、此开标一览表,应放在响应文件封面后第一页

日期: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有关资料。

2.所附格式要求填写的全部内容都必须填写。

3.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格式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格式1-2:

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及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需提供2023年度或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其中:企业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非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若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可以提供其它能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资料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格式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格式自拟)(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格式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加盖公章):(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1)提供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2)提供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有效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缴费相关证明文件。


格式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格式自拟)


格式1-6: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格式1-7: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磋商函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仔细研究了(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正式授权 (姓名和职务) 全权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全称) 参加投标,并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我方以最终投标报价为准,并保证在服务期限完成交付。

2.我方已详细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文件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文件)(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文件要求,并承担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后果。

3.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第17.1条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4.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5.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6.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人的行为。

7.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2)我方承诺将承担技术服务及保修与维护服务责任。

8.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9. (其他补充说明)。

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供的针对本项目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服务期限承诺

(格式自拟)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保密措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

(格式自拟)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人员配备(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①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毕业学校

专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执业资格证书

工作经历

业绩

序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名称

合同金额

1

2

3

...

1、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本表,但不得改变格式。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项目组成员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技术职称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岗位

工作内容

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资质

注:

1.供应商可根据人员配备情况拓展本表,但不得改变格式。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类似项目业绩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类似项目业绩名称

用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合同金额(万元)

备注

注:

1.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本表。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响应情况

偏离

注:

1.表格中“序号”一列,供应商须逐条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商务条款的序号。

2.表格中“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条款”一列,供应商须逐条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商务条款。

3.表格中“响应文件响应情况”一列,供应商须逐条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商务条款作出全面、真实的反映,若响应文件中响应情况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条款不符或无有效证明,而供应商又未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和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可以视为不响应该条商务条款的规定。

4.表格中“偏离”一列,供应商只能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凡响应内容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按“正偏离”填写;低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按“负偏离”填写;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按“无偏离”填写。

5.供应商可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条款拓展本表,但不得改变格式。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注:

1.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时,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如非中国国籍应提供护照)原件交由工作人员现场登记。

2.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供应商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有关(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代理人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 务:

居民身份证号码:

详 细 地 址:

电 话:

注:

1.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时,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如非中国国籍应提供护照)原件交由工作人员现场登记。

2.附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自行承诺及说明,内容自拟)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

1.供应商应对是否满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说明和承诺;

2.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以证明资料为准。


供应商信息

1.名称及概况:

1) 供应商名称:

2) 地址:
经营范围:

3) 成立或注册日期:

4) 注册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情况(到 年 月 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7)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邮箱:

2.近3年销售情况:

(1)(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2)(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3)(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4)(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3.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总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4.开户银行和基本账号:

5.供应商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有)

6.供应商规模: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 大型企业□

7.公司管理体系认证:
8.公司资质及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9.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价格扣减条件的供应商需提交)(牵头人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价格扣减条件的供应商需提交)(牵头人提供)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并对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性负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价格扣减条件的供应商需提交)(牵头人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 期:

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它资料(视编制情况由供应商自行提交)

1. 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或保函(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牵头人提供)

附:

保证金到账确认凭证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

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彩色复印件

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或供应商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采购需求

序号

服务

项目

服务内容

经费预算(万元)

1

专家指导咨询服务

1.召开项目及需求交流会议,了解当前学校双优项目的进展及佐证材料收集情况等,协助学校对照《建设任务书》《建设方案》,厘清项目建设进度、工作重难点,确定工作计划;

2.根据服务周期计划,在各阶段分别召开专家咨询会议(不含培训),就项目完成进度、推进难度、材料撰写上报等进行充分交流讨论;

2

终期验收专题培训

1.邀请专家培训、指导学校填报终期绩效数据;

2.邀请专家开展优质专业终期验收培训,协助学校识别和规划终期验收及新一轮申报重点工作,形成建议报告;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解读国家、省级优质专业终期验收政策文件要求;

(2)关键指标分析与理解;

(3)材料梳理与合规性检查;

(4)优质专业建设台账编制;

(5)科学填报数据的技巧与方法;

(6)新一轮“双优”计划申报重点;

3

满意度多维评价调查

针对学校优质专业建设任务,在建构科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协助学校研制满意度调查问卷,回收问卷并进行分析,形成学校层面、专业层面双优满意度调查报告。

4

终期绩效评估自评报告修订撰写

根据学校“优质专业”计划《建设方案》《申报书》的具体内容,协助学校进一步提炼事实、加工素材、构建理论、阐述经验,高质量完成彰显学校建设成效的优质专业终期绩效自评报告。

5

典型案例撰写咨询

根据建设任务,指导学校撰写高贡献度、高社会认可度、举办方高度重视度的重大绩效,形成成果案例1套。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案例;

2.支撑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案例;

3.有效支撑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标准方面的案例;

4.学生家长认可度方面的案例;

5.行业企业认可度方面的案例;

6.人财物投入方面的案例;

6

佐证资料质量审核

1.提供佐证材料规范性要求,进行佐证材料规范性检查;

2.助推质量提升,指导学校教师全面梳理学校、专业建设成果,提炼学校、专业建设经验,形成“优质专业”成果产出的佐证材料。

合计



第六章 磋商办法(综合评分法)

磋商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2.1

资格审查标准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栏中查询的信息记录不得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移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不良情况(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非企业单位不需要查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及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需提供2023年度或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其中:企业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非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若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可以提供其它能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资料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书面声明,加盖公章)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加盖公章):

(1)提供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税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2)提供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有效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缴费相关证明文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联合体协议

响应文件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扫描件。

其他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2

符合性审查标准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

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签章

合同履行期限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3.2款规定

服务地点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3.3 款规定

磋商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6.1款规定

磋商报价

未按要求递交磋商报价,磋商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最高限价)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并在规定位置签章

其他无效情形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3

分值构成

(100分)

供应商的磋商总得分=F1+F2+F3 其中:

F1、F2、F3 分别为磋商报价、技术部分、商务部分 3 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投标报价F1:10分。

技术部分F2:70分。

商务部分F3:20分。

2.3.1(1)

磋商报价F1评分标准

磋商报价评分(10分)

磋商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评标基准价/磋商投标报价×10

即:F1=[C/(B1,B2,…,Bn)]×10

注:C为评标基准价,即实质性要求审查合格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磋商投标报价;B1,B2,…,Bn为第n个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

注:本项目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磋商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3.1(2)

技术部分F2评分标准

提供的针对本项目服务方案评审评分(20分)

第一个档次(12-20分):提供的服务方案内容完整、具体,并针对实施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作出详细说明,以及各阶段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控制措施;

第二个档次(7-11分):提供的服务方案内容基本完整,针对实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和审核重点作出的说明基本详细,对各阶段的控制措施有一定操作性;

第三个档次(1-6分):提供的服务方案内容不完整,针对实施项目工作内容和审核重点作出的说明不详细,对各阶段的控制措施缺乏操作性;

第四个档次(0分)未提供针对本项目咨询服务方案。

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审查评分(20分)

第一个档次(7-10分):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承诺内容完整、措施合理、切实可行、针对性强;

第二个档次(4-6分):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承诺内容基本完整、措施基本合理、有一定针对性;

第三个档次(1-3分):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承诺内容缺漏、措施不合理、无可行性、无针对性;

第四个档次(0)分:供应商未提供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

服务期限承诺审查评分(10分)

第一个档次(7-10分):服务期限承诺及相应保障措施完善合理,针对性强,违约责任承诺针对性、可行性强;

第二个档次(4-6分):服务期限承诺及相应保障措施基本合理,针对性一般,违约责任承诺针对性、可行性一般;

第三个档次(1-3)分:服务期限承诺满足采购人需求,相应保障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无针对性,可行性较差;

第四个档次(0)分:未提供服务期限承诺。

2.3.1(2)

技术部分F2评分标准

服务成果及违约责任承诺评审评分(10分)

第一档次(8-10分):服务成果及违约责任承诺完善且较为具体,可操作性强,内容丰富,完全满足项目需求。

第二档次(5-7分):服务成果及违约责任承诺基本完善,可操作性较强,内容较丰富,能够满足项目需求。

第三档次(2-4分):服务成果及违约责任承诺一般,可操作性一般,内容尚可,基本满足项目需求。

第四档次(1分):服务成果及违约责任承诺空洞,难以满足项目需求或未提供服务成果质量及违约责任承诺。

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10分)

第一个档次(7-10分):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满足要求,针对性强,保障有力,措施完善切实可靠的;

第二个档次(4-6分):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基本满足要求,保障措施基本完善的;

第三个档次(1-3分):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不满足要求,保障措施不完善的。

第四个档次(0)分:未提供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

2.3.1(3)

商务部分F3评分标准

(20分)

人员配备评审评分(10分)

第一个档次(8-10分)拟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充足、合理;

第二个档次(5-7分)拟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合理;

第三个档次(2-4分)拟派的组成员在5人以下(不含5人);

第四个档次(1)分无具体人员配备。

相关人员证明材料附: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扫描件附在响应文件中,否则评分时不得分。

类似业绩评审(10分)

根据供应商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审评分,每提供一项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得5分,最高得10分。

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列表及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合同包括:首页、标的金额所在页及合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无证明材料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内容的,不予认可。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按顺序进行磋商并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结束后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和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 评审标准

2.1 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以及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见资格审查前附表。

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磋商无效。

2.2 符合性审查标准

符合性审查标准: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见磋商办法前附表。

2.3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3.1分值构成

(1)磋商报价:见磋商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磋商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见磋商办法前附表。

2.3.2评分标准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磋商报价:见磋商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磋商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见磋商办法前附表。

2.3.3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磋商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资格审查

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无效。

3.2 符合性审查

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2项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申请无效。

3.3 磋商及最后报价

竞争性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在政采云系统内进行进行磋商最终报价。

3.4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4.1 竞争性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供应商的评标总得分。

(1)按本章第2.3.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磋商报价计算出得分F1,并计算磋商报价评分分值;

(2)按本章第2.3.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F2;

(3)按本章第2.3.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F3;

(4)按本章第2.3.1项所列公式计算评标总得分。

3.4.2技术部分(F2)及商务部分(F3)得分由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计算各供应商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入各供应商总分。

3.4.3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申请处理。

3.5 响应文件的澄清原则

3.5.1 在评标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竞争性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

3.6 磋商结果

3.6.1 竞争性磋商小组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提出书面竞争性磋商报告。

3.6.2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和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评审顺序推荐。采购人根据竞争性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竞争性磋商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成交人。

4. 政府采购政策

4.1中小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6000≤Y<*****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0≤Y<*****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3000≤Y<*****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8000≤Z<1*****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4.2监狱企业

4.2.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3.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3.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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