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之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办事指南之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办事指南(之二)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二四年十月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交费领证(可邮寄送证)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
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如未申领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
3.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或者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构产生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交)。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7.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实施工程规划、竣工联合验收的,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无需单独提交3和4要求的材料;
9.属于住宅小区配建的地下车位、车库,还应提交确认车位、车库划分、编号以及属于业主专有或者共有的材料。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涉企业务承诺0.5个工作日。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交费领证(可邮寄送证)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如未申领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4.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实面积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由登记机构产生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交),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竣工的材料;③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5.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税务推送电子完税凭证或缴税信息的,不收纸质件);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9.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10.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四、 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涉企业务承诺0.5个工作日。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交费领证(可邮寄送证)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如未申领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
2.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拍卖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9.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不能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2)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表,以及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关系材料、收养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以及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实材料、人事档案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3)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4)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提交法定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
(5)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还应提交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7)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税务推送电子完税凭证或缴税信息的,不收纸质件);
(8)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四、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夫妻之间财产转移的,收取工本费10元/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工业类项目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含转让、继承、赠与、置换等),按相关政策缴纳土地收益金。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涉企业务承诺0.5个工作日。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如未申领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
2.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居住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证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制定。
咨询电话: 0731-********
综合受理电话:0731-********
监督电话: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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